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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评析法外情(刑事辩护角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02:13:58

刑事辩护的价值评析法外情(刑事辩护角度)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法学硕士 赖远)

《赖律师以案说法第23期》

来源:微信号薏米阳光

本文是开号之初的一篇旧文,之所以再拿出来重发,是因为最近和朋友又探讨到了这个区域。出于立场不同,对于什么是有效辩护,为什么要有效辩护,这些问题,检律认识还是不尽一致。

本文的写作,绝对不是贬低什么,炮轰什么,而是想提出自己的总结和见解。公诉和律师不是天敌,在诉辩关系发展的今天,二者之间就是互相促进、互相提高的关系。遇到一个好的律师,能够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好的律师既是对手,又是良师。具体,请看文中最后,【最近感悟】部分。

以下是原文:

日前,在中央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检律的关系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是“相敬如宾”。为何这样说?

且看:2014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大规模邀请全国各地的34位律师界代表参观最高检机关。这是一种导向,一种体现检察机关对律师这一职业共同体的认同与尊重的导向。

而在2015年6月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提出:“公诉部门要……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更好发挥审前过滤、人权保障等作用。……保证公诉质量,必须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会一致认为,应当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

看看,“耐心听取律师意见”都已经成为了公诉人的“品质”问题,所以说,律师朋友们,你们的春天,真的到了。

可是,律师的春天是不是公诉人的春天呢?

这就未必了。公诉人的春天是否到来,取决于遇到的是什么样的律师。其他民商、行政、知识产权等等领域,薏米不熟悉,无从评论。但是就刑事领域,薏米见过的律师真不少,想着为自己的名誉表演,不为当事人谋福利的却大有人在。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春天,还得有赖于律师的辩护质量。

其实,作为一名公诉人,在出庭之前,还是稍微有些紧张的。因为你不知道你将面对的对手是什么样的水平和派别,也会忧虑,会不会被辩护律师狡得哑口无言。因此在开庭之前,犹如要投入一场浩大的战斗,要重新熟悉案情,梳理证据,组织自己的指控体系,预测辩点,准备抗辩。这种战斗之前又紧张又兴奋的感觉,让人手心微微发汗,甚至会让人难以入眠。

可是,到了法庭上,你会发现,你遇到的对手,让你白白耗费了那么多的心血,有时感觉像一拳打在了棉花上,发出去的力量没有回应;有时感觉正义之剑遇到了演技派,对方貌似根本就是扮演了一位法外人士。

久而久之,面对辩护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薏米总结出了刑事辩护的几种类型:有效辩护、无效辩护、损害辩护。

第一种是有效辩护。

少数辩护律师能够切中要害,就案件事实、证据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辩护,并能够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最终也能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薏米所知的一位教授型律师,其2014年共承接5个刑事案件,其中有2个被判处无罪,1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这位辩护律师的的敬业程度之高,令人佩服。其辩护意见几万字,其中包括法律规定、学术观点、案件剖析、指导案例几大部分,并精心装订,其严谨程度堪比一篇硕士论文。试想,哪位公诉人、法官遇到这样敬业的辩护律师能够做到不心存敬意?这种对法律的尊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对公诉人、对法官的尊重让人心生敬畏,深感叹服。先不论辩护意见本身是否有理有据,单凭这种用心程度足以让一名法律人对其辩护内容产生仔细阅读的期待。

第二种,是无效辩护。在薏米办理的案件中,也不乏走过场的辩护律师,业务不精,辩护方式古板,一份辩护词每案必讲,除了初犯、偶犯、态度好之外,不从案件本身入手谈问题,让公诉人、法官无奈至极。

第三种,是损害辩护。损害辩护,是薏米总结平时的办案经验而总结出的词语,这只是客观的评判,而并非有所偏见。

(此处,各位大律不要拍砖。事实上,有的律师确实如此。)

薏米认为,损害辩护,是指辩护人所作的实质上损害被告人利益的辩护。这显然并非辩护人的目的,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后果。更有甚者,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本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良好,公诉人也做好了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是到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按照辩护人的思路当庭翻供,导致对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失去认定条件。被告人的家属不明所以,还认为律师很尽职,而实际上,对于“内行人”来说,这无异于对被告人利益的损害。在薏米所办理的案件中,部分诈骗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此种情形,但是基于职业操守,明明知道被告人的利益被损害,也无从明说,只能暗自叹息。

因此,提高辩护质量,就要建立有效辩护制度。有效辩护才是辩护制度的核心,没有有效辩护,其他都是瞎扯。

而谁来评价,谁来定级?如果说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有一个考评制度的话,建议你们要把公诉人、法官的评价作为80%的评价基础,只从内行的角度来看,才能真正从门道里评价律师是不是表演,是不是真正视被告人的利益为最大利益,是不是在忽悠家属挣昧心钱。

其实,对于我们来说,律师如何做自己的业务跟我们嘛关系都没有,我们只关心法庭上碰到的律师是不是棋逢对手,是不是值得一场奋战,一场对决。遇到一个真正能够思维严密、辩护到点、有理有据、毫无废话的律师,简直是一大幸事。在某种程度上说,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能够培养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律师的优质辩护能够促使公诉人更加认真细致,而公诉质量的提高更易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因此,当遇到真正的优质辩护律师,那种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的互相欣赏,只有他们自己才能体会到。

可是,真正能够注重辩护质量的律师,少之又少。我一个律师朋友跟我说,你们公诉人,那么累,不但要把公安的活干了,还要把律师的活干了,甚至还要把法官的活干了,才挣那么点钱,你看我们,随便找一个点揪住不放,就会让家属觉得我们很有水平。不得不说,作为朋友,我真想踹他一脚,可是想想,他说的确实是现实情况。

这就是中国刑辩的现状。如果有效辩护做不到,对律师辩护质量的期待只是空中楼阁。很多专家、学者从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出发,提出在我国建立无效辩护制度。薏米想说,醒一醒,连有效辩护都做不到,谈什么无效辩护?要提高,要进步,就要接地气,而不是在云上建屋子。所以那些能够建言的教授大咖们,建议你们在基层挂个职,广泛征求公诉人、法官等等我们这些群众的意见,因为只有群众的眼睛才是雪亮的。毕竟,实践出真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路漫漫其修远兮,不禁要问一句:刑辩大律,你离有效辩护还有多远?

原文结束。

最近感悟:

1.在原文中,薏米提到自己的老师将辩护意见结集成卷呈交法庭,并最终无罪辩护胜利。最近,薏米遇到的辩护律师还多是将辩护意见结集呈卷的,但是真正有效的辩护观点却仍然缺乏。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懂刑事诉讼法的、让人严重质疑律师专业性的所谓“辩护意见”。

不得不说,辩护意见内容是王道,形式是必要。有了真正专业、有效的辩护意见才能配得上那么漂亮的封面与高级的纸张。

2.还有一点,一定要搞清楚,就是无罪判决不等于有效辩护。真正的有效辩护,一个基本条件是让检察官、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无罪判决并不一定是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所导致。这一点一定要分清。

3.一个好的律师,其出庭之逻辑严谨、之口才思辨、之客观理性、之风度怡然,都是一个公诉人所向往、所敬佩的。其实,上述特征,是所有法律人都应当修炼的等级,只不过,一个公诉人的修炼,真得离不开一位好的对手。而我们,也要扎扎实实地苦练基本功,才能在遇到好的辩护人时能够有所回应,才能体会到棋逢对手的酣畅淋漓。

4.有时候在网络上,由于一个专业问题,会和刑辩律师激烈争论。直到把对方逼得说一句:“真想跟你对个庭!”。我何尝不想,我真的期待。每一次庭审,都是宝贵的学习机会;每一次对决,都将是检验自己的考场。只不过,为了这些,还需要加倍、加倍、加加倍的学习和努力,才对得起这些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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