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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论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0 20:53:43

论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论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的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刘子阳

  10月11日,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消息让律师界为之振奋,瞬间刷爆朋友圈。“因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职责导致被告人无律师辩护的,二审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让很多律师感到不仅仅是律师的春天来了,更体会到了该《办法》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强的深刻意义,认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

  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对此,新一任司法部党组明确提出“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今年4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刑事辩护工作,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熊选国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刑事辩护应该逐步推动,推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实现全覆盖。 

  “没想到,这么快,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铺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办法》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遵循,迈出了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第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优势,更体现了新一任司法部党组改革的勇气和担当的精神。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律师刑事辩护权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兼有公权与私权双重属性。律师辩护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王俊峰说,《办法》除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外,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产生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一直保持在30%上下,是比较低的。现在最高法、司法部直接提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是审判阶段的全部刑事案件。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师辩护,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法律工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实质上提高了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进而极大地提高国家的法治水平,其积极意义怎样评价都不过分。

  李贵方说,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主要是指派社会律师,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这是全覆盖的亮点。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虽然现在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但也十分鼓舞人心。按照这样的模式,我国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率在部分地区完全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当然,这一全覆盖还仅限于部分地区,且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在这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有理由期待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全过程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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