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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制度规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镇江女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0 20:30:28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制度规范)

【司法解释】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此《办法》所指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

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意见》是在前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律师解读】

1. 对《办法》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解

(1) 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

根据《办法》,试点工作中提供辩护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一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 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

除提供辩护外,《办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还将提供法律帮助:一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 通知辩护程序的法律保障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律师辩护工作全覆盖的保障措施,也就是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对《意见》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解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情形

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另一方面,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2)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辩护内容

《意见》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

此外,根据《意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3) 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

《意见》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同时,《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3. 辩护工作中可以关注的要点

(1) 辩护的时间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不仅《办法》和《意见》提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期间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即便犯罪嫌疑人尚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主动要求律师的专业帮助并采取补救措施。

(2) 辩护的内容

针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阶段,辩护人能够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协助收集和固定证据、和犯罪嫌疑人沟通自首的相关规定。

针对审查起诉阶段,一方面,对于已被采取拘留措施但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应当会见当事人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或者提出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对于已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依法采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当事人交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等措施。

针对审判阶段,辩护人应当充分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法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进行案件材料收集。同时,辩护人则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在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3) 依法利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保障

根据《办法》,在二审的辩护工作中,辩护人可以关注一审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通知辩护的职责,以及未履行前述职责是否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在一审法院未履行前述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根据《意见》,律师和值班律师均应当充分行使其在各个阶段所具有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总结】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一步保障了这一权利,辩护人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赋予辩护工作的空间与便利,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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