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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烟台,辩护是刑事还是民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资深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8 11:45:22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烟台,辩护是刑事还是民事】,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烟台,辩护是刑事还是民事】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烟台援助律师五年不懈努力 被告人十年后获无罪
  • 烟台一村委候选人获刑,案涉10年前村委建设工
  • 什么是刑事辩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 烟台援助律师五年不懈努力 被告人十年后获无罪

    烟台齐网1月27日讯 2001年7月的一场邻里纠纷,将山东烟台市民金某推上了刑事被告席。两审均判决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余元。金某不服,提出诉,2010年9月烟台市中级做出裁定:撤销该院和芝罘区的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发回芝罘区再审。

    山东律师事务所光律师接受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某的辩护人。

    围绕罪与非罪这一点,光律师与公诉展开了达近五年之久的诉讼大战,无罪辩护意见最得到了的支持,金某被告无罪!

    【案发邻里间】

    金某与某都是烟台市芝罘区人,同住一栋居民楼。

    烟台市芝罘区认定:2001年7月14日晚8时,金某在经营的小吃部旁边垒下水道,遭到邻居某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吵骂并厮打。厮打中,某及其妻弟朝金某面部击打数拳,后金某跑回自己的小吃部里,某及其妻弟随即追上,金某持铁链朝某击打,致某右掌五掌骨骨折,某及其妻弟将金某打倒在地,致金某右侧三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某、金某所受伤害均为轻伤。

    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惩处。判处管制一年,附带赔偿某经济损失4140元。

    【上诉被维持】

    判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诉。

    烟台市中级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赔偿合理,审判序合法。于2004年9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见】

    虽是管制,但是对于人员身份的金某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金某不服,坚持诉。2010年9月,烟台市中级作出(2010)烟刑再字6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04)烟刑一字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2004)烟芝刑初字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芝罘区重审。

    【再审得】

    再审过中,光律师根据金某提供的线索,调取证,与办案沟通,在多次的开庭中,综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事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已经明,被告金某与某是邻居关系。早在案发之前,某多次纠集他人打砸金某,使金某的人身和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接处警记录为证)。在2001年7月14日20点案发时,仍然是某纠集十多人来到金某夫妇开办的快餐部,将金某残暴打伤,在这种垂危的情下,牙齿脱落、三根肋骨骨折、被某等众人摔倒在地的金某出于原始的、求生的本能,用锁门的铁链子甩了一下,连自己都不知道打着谁了没有,怎么能谈得上是故意伤害呢?

    这一事实分证实:金某的这一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其量只是一种本能的自!

    二、原审认定并据以判决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审公诉人以及本次诉讼的公诉人庭提交的证明有多个版本,且互相矛盾,公诉人在本次再审发表意见过中,多次提到证据已经原判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对此,辩护人想提醒公诉人的是:因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被撤销,这次启动的是再审序,如果公诉人执意坚持这种的话,辩护人只能说,公诉人这次发表的意见还是错误的!比如说,对于被告人所谓伤害某的事实——

    某证实“下楼……看见金某拿根铁链子朝某头上打去,某用手一挡,打在右手上”

    某证实“在饭店门口金某朝某抡铁链子,有一铁链子打在某的肩上”

    某某(因在本起案件中故意伤害金某,被芝罘区(2003)烟芝刑初字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刑六个月,此时却成了证人)证实“金某跑进饭店后,其也跟了进去。某后来掌骨被金某用铁链子打断了” 等等

    纵观这些证人证言,不难,都是某事后找来自己的亲朋好友根据自己的口授编造出来的,有的是否亲历过案场还是个未知数,更谈证明什么!

    试想,案件发生时间在晚上大约8点,么多的人在快餐部西门现场围观,场面十分混乱,光线十分昏暗,这个证人某(住在五楼,楼梯口朝北)怎么能够在下楼的时候,从楼梯口隔着快餐部小房(从楼梯口出来只能看见快餐部的南侧小门)看见并准确的分辨出二、三十米之外的打斗现场中,哪个是某?哪个是金某?金某如拿根铁链子朝某头上打去,某如用手抵挡?打在右手上的一刹?!

    证人某某当时他站在现场的什么位置?金某从哪儿拿出了铁链子?怎么看到了金某朝某抡铁链子的?

    这个罪犯证人某某,是否看到自己亲被金某用铁链子打伤的一刹?就这么含糊其辞的说亲的手掌被金某打断了?

    如此含混矛盾的证人证言,公诉人自己该做如解释?主审法官该如判断?

    由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此次庭审一直停留在质证过去些书面的证明材料上,由于辩护人对所谓的“证人”的身份和证明力提出严重怀疑,因此,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这起案件真正的事实恐怕永远无法明真伪!

    对此,辩护人在庭审过中已经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以明案情真伪!遗憾的是,直到庭审结,合议庭对此仍然未置可否!

    如果其中有的是正确的,么,其他的就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之间对于案情的描述是互相矛盾的!

    如果都是真实的话,么,某就不止一处受伤,或者说这三次都打在一个点上,对于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金某来说,这种情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

    三、被害人某的伤情存在严重疑点,不应作为追究某刑事责任的证据

    本案发生两天之后,即2011年7月16日上午,某在毓璜顶医院拍X片,结论为:“未见中断及破坏”

    另一张是当天下午4点的X片,结论为“五掌骨骨折”!

    庭审中,辩护人已经庭提供证据,证实确实有这么两张X光片,以及两张结论相反的报告单,令人解的是,编号竟然都是522504!

    芝罘区分局关于两张X光片和两张结论相反的报告单的调结论分说明,某2001年7月16日下午四点之前的伤情是“未见骨折”!

    芝罘区分局2001年12月12日做出的1421号某伤情鉴定书竟然没有病历、没有进行活体检验,就这样的得出了某轻伤的结论!明显缺乏科学性和性!

    对于“五掌骨骨折”的诊断报告,其量只能说明2001年7月16日下午四点时某五掌骨发生了骨折,没有任证据证明2001年7月14日晚上某的五掌骨骨折!

    四、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某管制是错误的

    鉴于上述情,检察指控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就是说,迄今为止,某的伤害究竟是谁造成的?时造成的??因造成的???地造成的????根本就没有清,原审没有明事实便草率做出有罪判决管制一年是十分错误的,对于被告人金某来说是天大的冤枉!!!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金某的行为的性质,行为是在身体遭到严重伤害下发生的,以及案件发生之后某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某是在事发三年多之后才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诉讼,辩护人认为:

    检察指控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庭应当对金某告无罪,以真正彰显我国刑事立法的和的。

    【再审:情节轻微获无罪】

    2014年5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再审判,认为:(一)本案双方针对对方实的均系不法侵害,属于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二)对被告人关于案发当日某未见骨折的意见不予采纳;(三)纵观案发全部过,首先是某子对金某连续击打,致金某两颗牙齿松动,三根肋骨骨折,而金某仅一次抡铁链子将某右手击伤,因此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度,故不认为是犯罪。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告金某无罪,金某赔偿某各损失4140元。

    【审:证据不足获无罪】

    再审判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光律师继续坚持就某的掌骨骨折是否金某所致发表辩护意见。

    烟台市中级认为:本案的点是某的五掌骨骨折是否金某造成的。综合本案案情,不排除某在案发后的2001年7月14日至7月16日两天时间内另受他伤;对于金某如将某致伤,某先后有多种不同表述,而金某除了一次供述其有一次机会抡起铁链子外,至今不承认将某致伤,且某在时称手当时活动的空间很大,因此不排除某在殴斗中有自伤的可能;在存在的两张结论截然相反的诊断书的情下,原审认定某的伤系金某造成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某的伤系金某造成的不妥,应予纠正。

    2014年9月判决:一、维持芝罘区判决一,即告金某无罪;二、撤销芝罘区判决二,即赔偿某各损失414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某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审判决。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是光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的案情最复杂、开庭次数最多,审理期限最的刑事辩护案件。先后开庭、质证等二十余次,历时1300多天,形成的各种文稿材料多达450多页,和法官、当事人联系的电话不下500次,其中2012年10月的一天,当事人来电28次!

    在案件诉讼达五个年头的时间里,光律师承受着无形的巨大压力,不为所动,据理力争,辩护,努力地维护的三,勇敢的担当的社会责任,过中收获了多的历练和感触。

    芝罘区的判决结果中金某虽被告无罪,但是仍需对某的损伤作出赔偿。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仍然认定某的手伤是金某造成的,金某虽不受刑事处罚,但仍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烟台市中级的判决结果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虽也是无罪判决,但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某的伤是金某造成的,因此,金某也无需赔偿某的损失,这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体现。

    在漫的再审和上诉序中,金某和援助律师光坚守法治,一路走来,守得云开!

    刑事律师烟台,辩护是刑事还是民事

    烟台一村委候选人获刑,案涉10年前村委建设工

    “老支书是按照合办事,没贪污一分钱,恳请能够清事情真相,还他清白。”近日,一份由800多名村民签字和按手印的“请愿书”在烟台引发网友关注。法治周刊采访,这份“请愿书”中提到的老支书是烟台市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埠村原村支书兼村德。2022年2月18日,德因犯职务侵占被一审判有期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德是在2021年4月参与该村村委会换届工作的前一天被警方带走的。据多名村民反映,换届期间,该村疑出现“贿选”行为,但村民多次反映未果。3月30日,法治周刊就上述情致电马山街道办事处联系采访事宜,一名工作人员称,其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

    截至发稿,法治周刊在德家属处获悉,德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烟台市中级提起上诉。?

    因十年前村建设工被指职务侵占

    2022年2月18日,烟台区作出(2021)069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德、某君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有期刑五年,并责令两人退赔烟台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建筑”)260.2324万元。

    烟台区(图源:烟台区)

    判决书显示,公诉指控,被告人德在担任埠村支书兼村期间,负责兴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2005年,该公司聘用某君担任工,负责工预算决算等工作,后该公司于2006年承揽马山工业园大龄青年楼配套工,并于2008年12月进行工结算。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间,德指使某君采取以虚假工款收据入账等方式,将兴建筑公款共计260.2324万元转入某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花销。

    对此指控,德、某君两人均有异议。

    德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属无中生有,在监察的有罪供述系受胁迫作出。其辩护律师表示,德在监察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是违背意愿的情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或不予认定。

    某君则称,其在监察的有罪供述不属实。首先她不是兴建筑的职工,没有签订合同;其次涉案金额260余万中含有支付的工材料、管理等,剩余则是自己享有的利润。

    对于上述辩解,均未采纳。认为,经,兴建筑已向实际工人结算完工款,涉案260余万应属兴建筑的自有资金,被告德、某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

    德的儿子某东告诉法治周刊,亲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区局因没有到任犯罪证据,在拘留期满当日(2021年5月28)变更成监察委留置,时间达6个月。

    据某东介绍,2021年7月28日,区监察委突然将他带走,罪名也是“职务侵占”,并且进行了达两个半月的留置。自己被抓时体重86公斤,释放时68公斤。留置期间其胆结石多次发作,并伴有萎缩性胆囊炎,本应住院做手术,但在留置期间只给他注射止疼药冷丁。

    “因留置期间律师无法会见,6个月后我亲转入看守所。会见期间,我亲告诉律师,看管人员把我胆结石发作时疼痛难忍的种种表现拍成照片拿给他看,并告诉他,如果不承认有犯罪行为,儿子就继续遭受折磨。无奈之下,2021年8月2日,我亲按照监察委提前打印好的口供,手抄了一份有罪供述。”某东说。

    上诉称职务侵占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一审的刑事判决,某东表示,其家人已向烟台市中级提起上诉。

    据上诉状内容显示,德在兴建筑并无任职务,不从兴建筑领取报酬。因兴建筑属埠村的村办企业,上诉人作为原村和村支书,对村集体资金支付最签字实际上是一个监管序,并不能证明对兴建筑的重有最决策权。原审判决认定德是兴建筑管理人员、合职务侵占罪主体,属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状内容指出,另一被告人某君,其作为工实际承包人、工人,有权获取260万元工款。某君虽是兴建筑的兼职技术,但其同时也是大龄青年楼配套工的实际承包人,其与兴建筑之间形成实际工关系,应当依据民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解释规定,认定某君与兴建筑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工承包关系,其承包的工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某君应当得到相应的工款,而不应对其按照村两委决定承包工的行为,按照适用刑法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记者了解到,某君当时为兼职受聘担任兴建筑技术,其正式工作单位是烟台市某市政园林工有限公司。

    2006年,兴建筑承揽大龄青年楼后,时任埠村村支书德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经讨论,村两委一致认为兴建筑没有能力完成大龄青年楼的配套工,决定转包给他人工。并约定由兴建筑留取工款的10%作为管理,剩余90%付给工承包人。后由某君引荐,工由烟台市芝罘区街工队的王某包,但王某永工很少一部分后就不干了。

    村民某某介绍,由于工队是某君介绍的,王某永停工之后,某君便接手做了起来,并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联系工队,期间产生的用均由某君承担。

    “本案中的很多证据,都能证明某君是配套工的承包工人,公诉指控的260万元包含在兴建筑应当支付的90%的工款中,是某君应得的工款。”某君辩护律师强调。

    村委会选举被指存乱象

    么,德在10年前担任埠村支书期间建设村委大楼的问题,缘会在其在10年后,被村民推选为“村委候选人”时才案发呢?

    “德去年在被村民推选为村委候选人时被抓,很可能就是其他竞选人举报的。”多名村民在接受法治周刊采访时表示,现任埠村村支书兼村新涛没有读过书,但被选举为埠村支书兼村,确实难以服众,“他在本届村委换届选举之前,在村里喜欢拉帮结派,村见很大。”

    法治周刊了解到,2021年4月7日,埠村启动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选举序,首先选举选委会成员,德等5人推选成为选委会成员。之后推选支部候选人,德等7人被推选为支部候选人。村民某某告诉法治周刊,因村民支持的人数少,当时作为村委会的新涛并没进入村委候选人名单。

    某某称,2021年4月8日,马山街道办事处包村干部华赶至该村主持支部换届选举,在员推选支部候选人的同时,还将候选人名单公示于所有员,以作参考。“期间有少部分员选举了新涛,华便将他也推选为支部候选人,但因员推选与村民推选结果相差太大,当时布支部候选人暂时停选,再选时间另知。”

    2021年4月21日,德等三人向村选举办提交了自荐书,请参加村委换届委员候选人选举;四天后,马山街道办事处布支部选举;4月27日,村委候选人员名单公示,德三人均通过政审,村委换届选举时间定为4月29号。

    “但就在2021年4月28日16时右,区局在未出具任抓捕证明的情下,来到村里把德抓走了”。

    村民某某治周刊透露,自2014年新涛担任村委会之后,之前投票选举他的村民找其办事便照办,没有给他投票的村民找其办事则一直推诿。譬如,有的村民的子女结婚后,在户口迁入迁出方面,新涛便一直不让村委会开证明,一些村民迫不得已,多次上访至街道办和区政府,引发干群关系矛盾。

    此外,村民某告诉法治周刊,埠村有一家物业公司,新涛利用其手中职权,安排支持自己的村民在该公司挂名拿工资,原来只需要30余人的物业公司一度达到近300人。“德在村里的威望还是有的,不管大小事情,他都是通过开村两委会议来决定,而且每度都会公布村账。据我所知,村账已由德任职期间的富余四千余万元,到现在已不足千万元吧。”

    对于上述选举中村民提到的问题,3月30日,法治周刊致电马山街道办事处当时主持埠村选举的包村干部华,在得知记者身份后,华直接挂断了电话。

    新涛在接受法治周刊采访时回应称,村民反映其换届选举和村干部任职期间的问题不可能存在。“每次换届选举,上级都有人下来监,不可能存在贿选舞弊行为。”

    关于村民反映的手续难办一事,新涛表示,手续的事情并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还需要村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同意。至于村账是否按时公开,新涛说,如今他的权限只在一千元以下,超过一千元需要街道办事处审核。“目前村账上还有一千多万,花出去的钱很大一部分是补偿给未搬进回迁楼的村民。”

    3月30日下午,马山街道办事处一工作人员在电话周刊回应称,埠村的矛盾由来已久,因记者采访的问题敏感,具体情需向领导汇报后会有专门负责传的人员和媒体对接。截至发稿,法治周刊未收到马山街道办的任回复。

    什么是刑事辩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要是没师来帮助嫌疑人辩护,就无法争取到轻判或是缓刑等等的机会,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会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辩护,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网友咨询:想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辩护,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山东(芝罘)律师事务所净净律师解答:

    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辩护人有权至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和采取强制措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

    9、拒绝辩护权。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净净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告缓刑和刑罚未执行完的人;

    (二)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或者无。

    前款(四)、(五)、(六)、(七)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

    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经担官、检察官的律师,从、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作为辩护人的要求: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的犯罪行为。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而不是非法权。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净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业,现任烟台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网首席律师,法律快车网特邀嘉宾律师,山东(芝罘)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及刑事专家律师。

    净净律师于2008年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同年通过统一考试,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基础扎实,逻辑思维严密。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经办了数百起具有社会影响力重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处理案件过中,能够准确提取案件的点,搜集证据。其扎实的工作作风,泛的社会交往、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和单位的信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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