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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民商,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唐朝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8 10:28:04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刑事民商,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以下3个关于【律师刑事民商,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
  • 北师事务所律师在民商诉讼案件解指引
  •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需适当伸 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兼顾人身和财产权
  • 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


    编者按:

    只有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才应认定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一、裁判要旨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二、公报案例

    (2015)民字956号: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争议点

    购销合同是否因强构成犯罪而无效。


    四、裁判意见

    钢翼公司主张,强利用兴盟公司委托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采购钢材,又通过钢翼公司再向其实际控制的铁公司采购钢材,最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闽路润公司与钢翼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一种犯罪手,并无真实的商业交易动机和目的,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二中级关于强合同案的(2012)沪二中初字120号刑事判决书,强以兴盟公司的名义委托闽路润公司采购钢材,闽路润公司根据强的指定向钢翼公司购买钢材,强行贿钢翼公司业务经理,使得钢翼公司向其控制的铁公司购货,并伪造闽路润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闽路润公司、钢翼公司均已支付相应货款,强通过铁公司收取钢翼公司支付的购货款后未交付货物。以上事实只是认定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实犯罪行为,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参与强的犯罪行为。钢翼公司在一、二审中主张,钢翼公司是根据闽路润公司的指定向铁公司购货,但其所提交的关于闽路润公司指定铁公司的补协议上的闽路润公司的与闽路润公司的印章经鉴定并不一致。而据(2012)沪二中初字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钢翼公司之所以向强控制的铁公司购买钢材,是因强贿赂了钢翼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证据证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者参与强实的犯罪行为的情下,闽路润公司与钢翼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效力不受强犯罪行为的影响。钢翼公司关于购销合同因强构成犯罪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律师观点

    只有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才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属于另律关系,不能因为有刑事犯罪行为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当民事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应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判断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法五十二款规定的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中,闽路润公司既不明知也没有参与行为,并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效力并不受到影响。


    六、类案展

    最高(2014)民字1544号: 靖江市润元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武、江天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冬英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2014)刑二字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本身并不包括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评价。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2016)最高法民222号: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观点: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2015)营刑二字0021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最高(2014)民字2093号:南新技有限公司、江紫金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南新技有限公司、江紫金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等金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即使树信公司构成合同罪,在受损害方紫中支行并未主张撤销合同的情下,亦不应否认借款合同效力。


    七、法条链接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订同,损害利;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三人利;

    (三)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云

    律师刑事民商,以案释法:一方当事人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民商」

    北师事务所律师在民商诉讼案件解指引

    1. 总则

    1.1为了规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解工作质量和效能,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指引。

    1.2和解是指在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和过。

    1.3和解是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具有如下一种或者多种功能。

    1.3.1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对于避免讼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3.2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的行为,对于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提供基础。

    1.4律师处理和解相关问题,持以下:

    1.4.1自愿。民事诉讼和解必出于当事人完全自愿,律师不能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下擅自处分委托人的权。

    1.4.2合法。当事人就争议事达成和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但是律师不能协助当事人通过和解规避法律或者追求其它违法目的。

    1.4.3谨。律师在和解过中以及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的诉讼过中,应当谨处理相关活动和表达,以确保诉讼委托人的合法诉讼利。

    2.自愿与授权

    2.1诉讼和解应当取决于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通过胁迫、欺诈等手骗取和解。

    2.2律师委托人进解,必取得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授权。

    2.3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和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的,不得接受委托。

    3.和解过

    3.1在诉讼过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律师可以向提出双解协商,和解期间应当从诉讼期间中扣除。

    3.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使用。

    3.2在参与和解协商过中,应当首先向对方声明为和解之目的做出的承诺以及对某些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以后的诉讼证据使用。

    3.3在和解协商前,如有必要,可以与对方签署和解过以及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成为后续诉讼的证据使用的共明。

    4.和解协议

    4.1和解协议

    4.1.1签订和解协议时,律师应当避免出现同意将和解协议作为以后诉讼证据使用的表述和约约定。

    4.1.2在审理案件过中,律师不应同意将和解协议作为证据或者二审新证据进行质证。

    4.1.3对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或者和解过中的表达作为新证据使用的,应当向指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成为定案根据使用。

    4.2律师不能向请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4.3在公诉讼过中,双成和解协议的,应请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请求制作调解书。

    4.4二审期间进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审,并请求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4.5判决生效后,双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后,除非当事人有书面约定不再请再审,当事人仍可以请再审。

    5.执解协议

    5.1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执行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请。

    5.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解协议时,应向执行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5.3执解协议已经履行完的,不能向请恢复执行。

    6.附则

    6.1本指引经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

    6.2本所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相关链接

    北师事务所办理民商诉讼案件勘验工作指引

    北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办理保全相关事宜指引

    北师事务所民商诉讼案件处理有关鉴定工作指引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需适当伸 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兼顾人身和财产权

    2018年年底,部出台的关于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提出,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服务民营企业,帮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律师行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近日,在北师事务所举办的“刑辩十人”论坛上,与会者指出,在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既要关注企业家人身权,也要积极介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问题,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

    律师应兼顾财产权辩护

    多位律师发言指出,我国实践中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倾向。传统的刑事辩护,也主要围绕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刑事责任进行。

    近年来,中共、和多次发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然而,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保护的薄弱环节。

    随着民营企业发展和私人财产增加,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嫌经济类犯罪,涉案财产也水涨船高,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量,将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家的经济利。北学法学院教授华在其刑事辩护的六空间一,将律师针对罚金、没收财产、涉案财物的处置等方面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视为传统刑事辩护业务的必要伸。

    “律师需要重视财产刑的辩护。”北京事务所刑委会运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人身刑和财产刑都属于律师辩护围,两者同等重要且相互影响。

    在北师事务所毛涛看来,作为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中加强针对涉刑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辩护内容,既是履职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的应有之义,也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毛涛表示,刑辩律师对财产刑的辩护要贯穿刑事诉讼全过,对于以刑事手干预经济纠纷、超围超标的扣冻、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等侵犯涉刑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违为,辩护律师要敢于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异议,并将财产权保护作为辩护意见的重要内容予以载明。

    他还进一步阐释说,对有证据证明确与案件无关却被侦期非法扣押的财物,辩护律师要积极向办案及有关提交专业的律师意见,详细阐明标的财产与案件的无关联性,敦请办案及时解除强制措并予以返还;对于未经生效判决、未经当事人同意,办案就擅自将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有关诉、控告等以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

    “刑事诉讼制实践的发展唤着新的辩护,也为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华在上述一说。

    需注重辩护

    “我们现在强调有效辩护,有效辩护不仅是定罪量刑上的辩护,也包括财产权的辩护。”在北京律师事务所看来,在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中,律师应灵活运用多种辩护,将人身权和财产权均纳入辩护围。

    “涉刑民营企业家有关财产权的辩护,一定要重视辩护。”德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全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少湖同样强调了辩护的重要性。他从侦阶的“边界辩护”到审起诉阶的“价值辩护”,详细阐释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中财产权辩护的内容。

    所谓“边界辩护”,是指在侦阶辩护律师要竭力为涉案财产划清边界。少湖表示,从接受委托开始,辩护律师一定要想办法在财产上形个可控的边界,要与侦分沟通,据理力争,搞清楚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财产不应当被封、扣押、冻结。他强调说,为企业家财产划边界是侦阶最重要的工作,主要包括财产是不是犯罪所得,涉及罪名是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等。“这个非常,这就为你今后的辩护奠定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所谓“价值辩护”,是指在审起诉阶,辩护律师就涉案财产的价格和价值进行辩护。他解释说,在审起诉阶,封、扣押、冻结已经结,这时律师的辩护工作要转为与审起诉沟通。这个阶,需要律师有智慧地开始进行价值上的辩护,告诉检察,侦扣押的这些财产远远超出了与案件有关的围,我有什么样的根据,或者是证据,或者是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检察监。

    少湖还强调了鉴定的重要性,“打官司就是打鉴定”。他表示,鉴定是重点,值得特别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发言中,他吁尽快出台鉴定法,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在谈到律师如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辩护力度时,北京中事务所矿生表示,辩护律师要把财产辩护作为案件事实办理,做好调取证工作,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坚持提出财产辩护意见。

    需兼具民商法思维

    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哪些素质,才能在此类案件中做到有效辩护?

    在看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首先应该熟悉刑事实体法、序法和证据法,其是关于财产各方面的规定、解释。“这些都是作好辩护的基础。”他说。

    北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不只是要有刑诉法思维,还要培养民商法思维。有民商法思维,才有可能在跟当事人接触过当立起更进一步的信任关系。“如果缺乏这方面的,在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方面,就可能会存在不到位的情。”说。

    “合法性不等于合理性,”北京律师事务所建议辩护律师在涉及财产、扣、冻的案件时,要注意侦、扣、冻财产的合理性问题。向检察提出法律意见时,要注意这些财产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庭正常生活财产。他还建议律师在P2P等案件时,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违为。

    运恒认为,在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中,财产权的辩护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关注冻扣的序合法性问题;研究超围超金额的具体事实问题,及时提出对涉案财产的详细别意见,保护企业、亲属和三人合法财产权利;促办案返还企业生产资料和财务资料,解冻企业经营的基本账户,向当地政府反映因为办案不当而造成的企业经营的困难状等;做好有关罪名的实体辩护,指出与该罪名有关的财产、扣、冻措应当谨,防止因罪名不成立而造成重大损失等风险问题。

    :法治参考 明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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