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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刑事律师,河家六口被杀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案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6 12: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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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 实生 燕

    母亲遇害的一天,刚满3岁一周。

    1999年3月11日晚,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女子丽被人在安徽省界首市杀害,年仅27岁。因当年刑侦手和DNA技术的限制,此案在案发后的十年里,一直是“无名女尸悬案”。

    丽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直到2012年,该案的知情人某芳前往报案,犯罪嫌疑人志才和王夫伟才浮出水面。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安徽省阜阳市于2013年决定对志才和王夫伟不起诉。

    2018年,警方从案场的泥土中检出女尸DNA,确认女尸为丽,两名嫌疑人再次被抓获。彼时,志才的美容生意已颇具规模,他本人也被视为“信阳富豪”。

    2019年,阜阳市中级作出一审判决:志才死刑,王夫伟有期刑15年。志才和王夫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将于今日(9月29日)上午在界首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于志才和王夫伟的量刑,家属认为一审判决比较,二审能维持原判;但对民事赔偿部分,家属认为太少,改判。

    27岁女子被两男子骗出杀害

    丽是河南信阳人,在家中排行老二,她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1995年,丽与民结婚,次年生下儿子。丽和民的感情并没有维系太久,两人因性格不合于1997年。时,丽已怀有身孕。同年7月,丽生下女儿小慧。小慧满月后,被送给他人收养。

    当年,志才和妻子霞在信阳市淮滨县集镇开了家眼科诊所,志才的外甥王夫伟、侄女某芳在诊所帮忙。数年后,这四个人都被卷进了丽遇害案中。

    民告诉澎湃新闻,他和丽后,带着儿子回了信阳老家。当时通讯不像现在这么发达,他和丽虽有过几次见面,但联系并不多。到了1999年,他和丽就再也没了联系。民说,失联前,丽在志才开的眼科诊所工作。他和志才大约于1996年右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关系还不错”。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明:1999年3月11日,时年38岁的志才以进药为由,让某芳将丽带至距离诊所约60公里的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随后,志才又安排时年刚满16岁的王夫伟到临泉。志才与王夫伟见面后,志才将杀害丽的想法和和计划告诉了王夫伟,王夫伟同意。

    一审判决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当晚,志才和王夫伟以去界首要账为由,将丽骗至界首市砖集镇乡下。走到偏僻地点后,王夫伟持钢管从后击打丽的头部,将丽打倒。志才接过钢管,打击丽头部等处数下,后用绳子勒丽的颈部,并将丽拖拽至陈黄沟西侧的麦地里,后逃离现场。经尸体检验,丽系遭受一重质量钝器打击形成颅脑挫裂创而死亡。

    某芳的证言显示,事发天,志才与王夫伟很晚才回到临泉住处。两人说了他们将丽杀害的事情,并威胁某芳不准把此事说出去。

    从此,在三人的缄默下,丽成了“消失的人”。

    侄女举报姑系杀人凶手,“无名女尸”案13年后告破

    丽的尸体于次日中午被案发地附近的村民。村民报案后,界首警案侦并寻找尸源,但收效甚微。不仅犯罪嫌疑人没有眉目,就连尸体的身份也无法确定,侦破没有,案子也成了悬案。

    丽的家人也不知道丽失踪的事情。在丽遇害的头一年,丽的母及其弟弟举家迁往黑龙江大庆。尽管多年未与丽取得联系,但丽的家人、民都无法确定丽已失踪,因此一直没有报案。

    作案后,志才将牙科诊所交给王夫伟打理,他和妻子则前往信阳开始经营美容生意。

    如果不是一宗“意外事件”, 民或永远也不会知道丽被害的消息。

    民回忆,2011年的一天,志才的妻子霞突然约他见面。见面后,霞告诉了他一个惊天秘密:丽早在1999年就遇害了,凶手是她的丈夫志才和外甥王夫伟。霞之所以告诉民实情,是因为无法忍受侄女某芳的丈夫的敲诈勒索。

    原来,某芳是、王二人杀人的唯一知情人。据民说,霞告诉他,某芳将此事说给了其丈夫某(注:已死亡)听,某则以曝光此事为要挟,勒索志才100万元,霞“被整得崩溃了”。

    一审判决书显示,霞的证言称,她问过志才有没有杀害丽,志才回答说没有,她就再没有问过。后来,霞又将此事告诉了民。

    听了霞所说,民沉默了半天,他根本不敢相信丽被害死了,还是被自己的好友杀害的。缓过神后,民向息县警方报案。由于缺乏证据,息县警方并未重视。

    转机出现在2012年。某芳前往界首市局报案称,其姑志才杀害了丽。

    判决书显示,某芳的证言称,她家被投过毒,怀疑跟、王二人杀人有关。某芳将此事告诉了她亲,家里人害怕,前往州打工躲避。打工时,某芳交了个男友,她将此事告知男友时,男友就劝她报警。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未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事情,与民所称霞告诉他的内容不一致。

    有了这一线索,案件有了质的进展:2012年9月,志才和王夫伟被江无锡警方抓获,同月被界首警方刑事拘留,经审讯,两人对杀害丽的行为供认不讳,“1999.0312无名女尸”案于告破。

    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嫌疑人

    “年(2012年),我们都挺激动,觉得坏人于被绳之以法,丽的在天之灵也于可以得到告慰。没想到出了岔子。”民说,因为DNA技术受限,当年警方没对丽的尸体进行DNA检验,丽的尸体就被火化了。案件移送到阜阳市后,阜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志才和王夫伟不起诉。

    获释后,志才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称,他遭到了刑讯逼供,因此才作了有罪供述。志才称,他1998年去西整形,2000年才回到信阳,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

    由于无法接受凶手逍遥法外,丽的母多次从黑龙江前往安徽,向各个部门进行反映,坚决要给女儿讨一个。为此,丽家人花了不少钱。

    这些年,志才和其妻的美容生意蒸蒸日上,鼎时拥有3家医疗美容机构、30家美容养生会所、100多家联营店,志才的身价也超过亿元,成阳有名的富豪;王夫伟于2017年出疆一家注册1000万元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审:两被告人分获死刑及15年有期刑

    2018年,案件再次迎来转机。界首警方送检了案场的泥土和秸秆,泥土里有血迹,经过比对,证实当年遇害的就是丽。

    由于出现了新证据,志才和王夫伟再次被警方刑拘。2019年6月13日,阜阳市向阜阳中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6日,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刑15年;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3.7万余元。

    阜阳中院认为,志才策划杀人,预谋精密,杀人意图坚决,杀人手残忍,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王夫伟系受志才指使实杀人行为,虽系直接实者,但在本案的整体作用较志才小,案发时系刚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其与志才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关于作案动机,判决书显示,志才供述称,因丽生活作风差,影响了诊所的生意,赶又赶不走,遂产生了将其杀害的念头。但某芳等人的证言显示,没丽作风上有什么问题。据王夫伟供述,霞告诉他,丽和志才好上了,想杀了丽。王夫伟回答说,干脆把丽撵走。十多天后,志才找到他,让他一起杀人,并事后把丽身上的一万钱都给他。

    王夫伟的证言还显示,2013年他和志才被释放后,志才让他不要承认杀害丽,要说是刑讯逼供他和志才承认杀人的。

    志才和王夫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在界首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丽家属的诉讼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伟介绍,志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判其无罪;王夫伟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我们认为,一审判处志才死刑是客观的。对于王夫伟的量刑,我们认为轻了一些,但也能接受。”伟说,家属安徽省高院能维持一审中有关对、王二人的判决,同时能支持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

    (民、、小慧、霞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兵

    临泉刑事律师,河家六口被杀案

    生态浮世绘——判决书揭露的一副院腐败记录

    导读


    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生态环境导致领域腐败频发?如果不铲除滋生腐败的土,里的毒瘤能不能剜除干净?值得反思~


    对于腐败现象,我们通常会以“极少数隐藏在队中的腐败分子”来概括。但是,伴随着一个又一个人员落马,所谓“极少数”之越来越失去说服力:


    先后退休,接力落马!绵阳市中院原院亚林、市原副检察接受调

    市一院黄深满涉嫌严重违违法接受律审和监察调

    市公检法一年时间七人落马:50后一人,60后6人

    厅、队、院排队落马:青至五月连四位、领导!


    人们开始对的工作生态进行反思:

    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生态环境导致领域腐败频发?

    如果不铲除滋生腐败的土,里的毒瘤能不能剜除干净?


    本期推出的临泉县副院志刚腐败案,某种度上反映了工作人员当前的人情世故,值得反思和警惕。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刑633号

    原公诉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志刚,男,1970年8月15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案发前任临泉县组成员、副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户所在地临泉县,住阜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颍上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11日被颍上县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颍上县审理颍上县指控原审被告人志刚受贿、转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皖122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志刚,听取其辩护人及阜阳市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志刚在担任临泉县副院期间,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或者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利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13.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临泉县居存因涉嫌贩卖罪被起诉至阜阳市中级。德存妻子某通过时某送给志刚15万元现金,请求志刚在德存案件上提供帮助。后志刚向该案办案法官打招,要求给予关照。上述15万元被志刚用于个人开支。

    2.2006年,临泉县居民玉德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被起诉至该县。2006年底,玉德的弟弟某1送给志刚2万元现金,请求志刚在玉德案件上提供帮助,志刚承诺予以帮忙。2007年2月5日,志刚为玉德代交罚金1万元,余款1万元被志刚个人使用。

    3.2008年,时某请志刚帮忙将其侄女婿波安排到临泉县一作。志刚找到临泉县一校于某2要求提供帮助。波被安排到临泉县一作后,时某购买一台价值1万的公爵牌钢送给志刚表示感谢。

    4.2010年右,因经营原因,某1欠下时某62.8万元的债务,并向时某出具了欠条。时某为了感志刚为其争取收购粮食的资格及帮助其从建设银行临泉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等事上协调关系,将这笔62.8万元的欠条送给了志刚。

    5.2014年5月右,临泉县医院原院景理因涉嫌犯罪被颍泉区调。王某3担心该案涉及到其,便通过张某4送给志刚2万元现金,请求志刚打听案情。志刚收下2万元现金并答应帮忙。后志刚向颍泉区工作人员打听该案案情,并将情告知张某4。

    6.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居民公平、云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公平、云鸣通过某送给志刚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志刚对公平、云鸣的案件予以关照。志刚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7.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粮食直属库原亚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该县后,亚的哥哥某通过某送给志刚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志刚对亚的案件予以关照。志刚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志刚于2017年7、8月份将现金6万元退给某。

    8.2017年,临泉县居民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起诉至该县。某亲某2送给志刚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请求志刚在某案件中予以关照。志刚收下购物卡后承诺帮忙。

    9.2016年底,临泉县居民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某1通过该驾驶员某送给志刚一张价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请求志刚在案件中提供帮助。志刚收下加油卡后承诺帮忙。志刚使用该加油卡后因担心出事,于2017年6月将卡内金额值到5000元后退还给某。

    10.2018年,临泉县居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同年6月,安某通过某2(用界)找到志刚并送给志刚3万元现金以及一箱台酒、2条中华牌香烟,请其在案件中提供帮助。志刚收下上述财物并承诺帮忙。

    11. 2018年7月,临泉县润建筑公人代表王某2因工款纠纷将阜阳市天筑集团起诉至该县。王某2多次找到志刚请求其在案件办理过中予以帮助,志刚向承办法官打招要求对案件予以关照。同月,志刚以缺钱为由向王某2索要感谢50万元,王某2安排其家属常某向志刚账户汇入20万元

    二、转贷罪的事实

    2010年,某1因参与土地竞拍需要资金,遂请求被告人志刚解决资题。后商定志刚以时某的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某1向志刚按照月息5分支付利息(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志刚安排时某以公司的房屋做抵押向临泉县庙岔社贷款800万元,但未获社批准。2010年9月,志刚向临泉县联社理事张某1、庙岔社某3分别打招让其二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9月29日,该笔800万贷款获批并放贷后被志刚转借给某1使用。2011年9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志刚安排时某到庙岔社办理了贷款的续贷手续,并继续由某1使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扣除应付银行利息外,某1共支付志刚利息461.22万元。2012年12月,某1因急需资金再次向志刚提议以时某的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借给其使用,并承诺贷款全部利息由其支付,另外按月息3分向志刚支付利息。志刚通过向临泉县联社副张某2打招,从临泉县联社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放贷后,志刚将其中的500万元资金借给某1使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某1共计向志刚支付利息150.3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证明、前科询,证明志刚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情说明,证明2018年11月12日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并对志刚采取留置措。志刚被采取留置措后,主动交代了2006年收受玉德1万元现金、2014年收受王某32万元现金、2016年收受某6万元酒票、2017年收受某2万元购物卡、2017年收受某5000元加油卡、2018年收受某23万元现受贿犯罪事实。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03年11月开始,志刚任临泉县组成员、副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4.王某2微信截图、电子回单、裁定书,证明2018年7月25日志刚将建行卡号拍照发给王某2,常某于当日向该卡内转款20万元。王某2诉天筑集团的案件确由临泉县审理,该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了王某2的起诉。

    5.村社短期贷款请书、大额贷款报备登记表,证明2010年9月2日,安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临泉社请贷款800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9月2日。

    6.临泉村商业银行出具银行流水单、汇款凭证,证明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尾数0018账户于2010年9月29日获得借款800万元,并于同年10月8日、10月11日转出200万元、600万元。粮油公司尾数0026账户,于2013年1月22日入账800万元。2014年1月30日收入800万元。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尾数0018账户于2010年10月11日收到安徽省临泉县实业有限公司转来600万元,同年10月12日收到凯萍转来200万元,同日汇出3000万元至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7.村社短期贷款请书、大额贷款报备登记表、抵押物清单、集体审批记录卡,庙岔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仓库作为抵押2010年9月2日请贷款800万元,用于收购玉米。公司从临泉县庙岔社贷款800万元用于收购玉米,约定月利率8.85‰。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以粮油食品库为抵押从临泉县村合作联社贷款800万元,并办理了他权证,贷款期限至2014年1月18日,约定年利率12%。

    8.社借款借据,证明2010年9月29日,临泉县庙岔社将800万贷款转入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9月29日,约定利率8.85‰,借款用途是收玉米。2013年1月22日临泉县合作联社将800万元贷款放款至公司尾数0026账户,用途为收玉米,公司于同日委托该联社将800万元款支付给阜阳市亿丰粮油公司。至2014年1月30日,该笔贷款已经还清。

    9.社电汇凭证,证明2010年10月11日,公司转600万元到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转200万元至凯萍账户。

    10.合作投资协议,证明王某1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将800万转入好迪商住开发目,经手借款人为某1,见证人为志刚。

    11.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定代表人为时某。

    12.审计报告,证明志刚利用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29日从临泉县庙岔社的800万元贷款转借给某1使用,违法所得461.22万元;志刚利用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2日从临泉县联社营业务的800万元贷款转借给某1使用,违法所得150.3万元。

    13.证人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人代表,其成立了临泉起重机公司、阜阳市亿丰粮油公司、临泉亿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认识志刚。2008年其准备在临泉县迎仙镇建设粮库,出租给中粮收取仓,需要中粮阜阳直属库同意该粮库作为收购点。其找到志刚帮忙,后来事情没办成。

    2010年其参加土地竞拍需要资金,找到志刚请求他帮助其贷款,并承诺给志刚利息。志刚说金额太大,他做做时某的工作,用时某的公司粮库作为抵押。后志刚将粮油粮库的资料交给其,其通过房产局将抵押手续办好交给志刚,志刚找到庙岔社某3、县社事做工作,从庙岔社顺利贷款800万元。时认识时某,不算熟悉。社贷款利息是八厘右,800万元贷出后,公司通过王某1的临泉县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及王某1家属凯萍的账户转给其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账户,其与志刚商定,按每月5分利息结算,再由志刚支付社利息。因为这笔800万元的借款是由志刚实际控制和使用的,仅是借用时某公司的粮库和账户使用。其感志刚帮其筹集资金救急,也得给志刚好处,这样以后找志刚帮忙,他能下劲帮忙。其就按照志刚的要求将本息汇给指定账户或者他安排的人。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其支付给志刚大约400多息。2011年10月,800万元的贷款到期了,其当时没有钱还,就请志刚找了过桥资金先归还贷款,然后又再次续贷800万元。实际上这800万直由其使用,过桥资用也是其支付。二年其也是按5分利息支付给志刚。在其使用800万元贷款一个月右的时候,志刚以时某用钱的理由从其这里要回了170万元本金,其继续使用剩下的630万元,800万元的利息其只支付了一个月,以后按照630万元支付的利息。志刚记载的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5日其共支付给志刚505万息的数字是对的,其和志刚对过账,不会错。2012年年底其归还给志刚630万本金,钱是还到时某公司账户的,本来准备继续从庙岔社贷款,但是社不给贷款了。其就找到志刚协调,后来以时某的公司粮库作为抵押从临泉县联社信贷部贷款800万元。抵押他权证是其找人从房产局办理的,其与志刚约定这800万元的银行利息全部由其支付,另外向志刚支付500万元每月3分的利息。志刚找的临泉县联社副行张某2做工作,其的儿子也在联社上班,其也让他帮着抓紧贷款,2013年1月下旬贷款放出来。贷款贷出后,时某用了260万元、志刚要走40万元,余下500万元是其使用的。志刚没有将40万元归还。统计的其支付给志刚利息150.3万元,支付贷款利息99.8804万元。其安排其儿子、女儿向志刚支付过利息,他们是执行其的安排。2013年10月,其资转困难,找到志刚协商让他帮忙再从银行贷款,志刚对其说:时某也要贷款,我问问财政局小额担保中心,用三个企业互相担保及反担保的方式贷款。志刚找了两家企业为时某担保,其安排其儿子的企业为时某担保,从临泉建行贷款800万元,其用了400万元,时某用了400万元。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计担保、过桥资金用,另外支付给志刚400万元每月3分利息。临泉县财政局小额担保中心的妻子在临泉县工作,所有贷款都是志刚做工作。经计算,其从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共付给志刚372万息。其一共支付给志刚个人1077.3万元(包含2010年至2012年志刚应付给社的贷款利息)。

    2009年右,其开始经营收购粮食的生意,通过志刚找到时某,借用了一些筛子、麻袋等物资及车辆,经过算账,其应该支付给时某62.8万元作为使用。其当时拿不出来钱,就给时某出具了一张62.8万元的条据,等有钱了还给他。后来志刚拿着条据找到其说时某把条据给他了,后来时某也这么对其说的,其认可了这笔钱给志刚。志刚对其表示将这笔钱直接转化为借给其的本金,利率按照1分计算。2010年10月其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与安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800万元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假协议,王某1没有给其投资过钱,是志刚安排其几个这样操作的,实际目的就是为了志刚规避责任,掩他收取其5分利息的事实。2016年8月12日其写的说明,是志刚为了规避责任,逼着其写的一份虚假说明,把志刚控制800万元资金,借给其使用获得利息的事实捏造成时某将800万元资金借给志刚的亲国田,再由国田借给其的过,且没有结算。实际情是其付给志刚的利息已经算清了。

    14.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人代表。其和志刚是小学同学。2003年,志刚担任副院以后,其和他来往渐渐多了起来。2006年前后,临泉县庙岔镇东炉村村存因贩毒被抓,数量大,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德存的家属知道其与志刚关系好,托其找志刚帮忙保住德存的命。志刚说他能帮上忙,他跟市刑庭关系不错。其就跟志刚说让德存的家属拿点钱给他,帮助运作一下,志刚答应了。二存的家属送了15万元到其家。其留下3万元请客吃饭用,给志刚送去了12万元。不久,志刚假借买玉用钱为由,让其给他准备4万元,其就把其留下的3万元给他了。后来德存被判了死缓。其不知道志刚如帮忙的。

    2008年前后,其请志刚帮忙将其侄女婿波安排到临泉一作,事情办好后其花了1.8万元买了一台公爵牌钢送给他,作为他女儿的生日礼物送的。钱是其自己的出的。志刚找的是临泉一中的校于某2安排的,当时于校三弟的案件在,有求于志刚。

    2009年前后,其住在庙岔街上的内侄酒后闹事,将姓人家的女子鼻子砍掉,案件在阜阳市中院办理,的母亲找到其帮忙,其就拜托志刚找到中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其跟志刚说给承办法官买点东西表示一下,说可以。过了几天,其从其公司拿了3万元钱,和志刚一起到阜阳国贸购买了一个玉观音,又花了1000买了一套化妆品。志刚打听到办案法官的地址后其带着化妆品和玉观音到了法官家中,将东西送出去了。后来被判有期刑十年。

    2010年年底,其表哥自林的亲明春因贩毒被抓获。案件到阜阳中院,其请志刚帮忙做做工作,想保住明春的命。志刚答应后,其和志刚到阜阳找到办案法官,当晚在一起吃饭,志刚说了事情。没多久办案法官说死缓意见要上审委会,为了确保通过,需要审委会有人帮忙。志刚告诉了其,其说需要花钱尽管说。后来明春被判死缓,志刚说要拿钱感谢审委会的人,其从家中拿了3万元现金在志刚的办公室交给他了。这3万元是明春家人给其的。

    2010年前后,志刚的好朋友某1,在志刚的帮助下做粮食生意。志刚协调他借用了其的车辆、筛子、麻袋等物资。后来算账,某1应当支付其62.8万元的用。当时某1给其打了一张欠条,其为了感志刚为其协调中粮直属库的关系以及为其跑1000万元贷款的事情,把欠条送给志刚了,对他说要回来后就留给他小孩上学用。志刚收下了。其又告诉某1,欠条给志刚了,钱不要给其了。其听说志刚直接把这笔62.8万元作为本金,借给某1用了,还拿了1分利息。

    2010年某1急需用钱竞拍土地,找到志刚,志刚要用其的公司的粮仓作为抵押从庙岔社贷款给某1使用。其碍于情面就同意了。其到庙岔社,社不同意,后志刚说社和县联社的工作他去做,让其把粮油公司的资料复印一份,他让某1找房产局的熟人做抵押手续。不久志刚说手续做好了,让其去庙岔社办贷款。过了一时间志刚说贷款批下来了,让其把800万贷款转给某1,为了防止某1不还钱,这800万贷款让其不要问了,由志刚他自己控制使用,本息由他要和还。10月初其将800万元通过临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某1及王某1家属凯萍的账户转给某1了。志刚不让其过问800万元的事情,志刚与某1约定的利息肯定要高于银行利息,有利息差。本息是某1支付给志刚,志刚转到其公司账户。这笔贷款借给某1后不久,其公司购买粮食需要资金,就请志刚帮忙筹钱,志刚借给其170万20万元两笔资金,其不清楚资金,这两笔钱其没有支付利息,用的时间也不,粮食卖出去后钱就还给志刚了。2011年9月,庙岔社的贷款800万元到期,志刚将钱还上后,又让其续贷800万元,仍由志刚控制安排给某1使用,实际上某1一直用着这笔钱,还贷贷出也就是用过桥资金完善手续,过桥资金用是某1支付的。2012年,800万元贷款到期后志刚让其续贷,但是庙岔社因故不再放贷。志刚说他想办法做工作从其他地方贷款。2012年10月右,志刚通知其到临泉县联社信贷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其将手续办好后,2013年1月临泉县联社将800万元贷款放出来了。这笔800万元现金仍照旧由志刚安排其交给某1使用。2013年10月右,其急用钱,找志刚将给某1的800万元中转给其用400万元。志刚说某1资金紧张,但想想办法从财政局小额信贷担保公司贷款。不久志刚表示可以贷款但是需要三家企业联保,志刚协调了2家企业、某1协调1家企业为其的粮油公司进行担保,从临泉县建设银行贷款800万元,志刚安排其用400万元、某1使用剩下的400万元,某1使用的400万元仍由志刚实际控制。这笔800万元的利息、资金使用用、过桥资金用均由某1支付,其并未支付其使用的400万元资任用(利息也没有支付)。2013年从临泉县联社贷款800万元到期后,某1将这笔贷款本息全部还上。2013年10月从临泉建设银行贷款800万元到期后每年都是在志刚的安排下重复还款再贷出,一直持续至今,这笔贷款的一切利息、资金使用等其和志刚没有出过一分钱。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安徽省临泉县实业有限公司是其的公司,其公司与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并无合作投资目。2010年10月份这个公司向安徽辉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汇过一笔800万元。是志刚用时某名下的安徽粮油公司从银行贷款给某1使用。通过其名下的实业公司转给某1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志刚收取某1利息,这是为了掩事实,志刚还让其和某1签订了一个合作投资协议,算是其投资安徽好迪家居公司开发目,实际上并无投资。800万元中的600万元是通过其公司转账,200万元是通过其家属凯萍的账户转账到某1公司的。其没有从这笔贷款中收取回报。

    16.证人某3的证言,证明其当年在庙岔社工作时,因为工作关系与志刚熟悉了。2010年前后时某从社贷款800万元,其没有同意。后来志刚找到其让其帮忙关照一下,其考虑到志刚是副院,其社的工作需要他的支持,就同意请贷款了。其帮助时某的粮油公司编制了基础材料并上报,用于请贷款,这笔贷款抵押的是粮油公司的几个粮库,其办好后,告诉志刚让他去县联社做做工作,后来贷款开始发放了,期间其和同事还去考察过这几个粮库。2011年这笔贷款到期后粮油公司先还款给联社,再履行序将这笔800万元资金贷出来,2012年底,这笔贷款还清后,再也没有将贷款发放出去。当时其认为这笔贷款风险非常大,粮油公司经营不太正常。这笔贷款期间,有时候利息会误,其找时某要利息的时候,时某就让其找志刚要,具体为什么其不清楚,其就感觉贷款存在风险。

    1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就任临泉县联社理事。2010年右,志刚到其办公室请求其帮忙和临泉县联社相关科室打个招,批准庙岔社的800万元贷款放款,因为志刚是副院,社业务需要志刚的关照,其就安排相关科室对这笔贷款审核发放。这笔贷款没有志刚打招其是不会发放的,基层社都是小额贷款,800万元贷款是当时最额度,其印象很深。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其在临泉县联社任副。2012年年底,临泉联社的一个客户经理准备做一笔800万元的贷款,800万元是联社贷款的上限,志刚给其打电话说贷款是其的一个好朋友贷的,让其帮忙关照一下,把贷款抓紧放出来。其当时表示同意,贷审会研究时其就表示了同意。当时其是碍于情面审批的。其听说贷款最是某1使用的。

    19.证人常某证言,证明其丈夫是王某2,2018年7月25日,王某2打电话给其说临泉副院志刚等着用钱,让其从账上转20万元给他。王某2说过不久,就把志刚的银行卡号发到其手机上了,其接到信息后通过网银从个人账户转了20万元给志刚的账户。王某2跟天筑集团在临泉打官司找志刚帮的忙,所以王某2才会“借”20万元给志刚。志刚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至今未归还。

    2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家属是常某。2018年7月份,其与天筑集团在临泉打官司,其找了志刚帮忙,志刚以借款为名向其要50万元,后来其让其家属常某转了20万元到他的账户。账户是志刚发到其的手机上,其转发给其家属的。

    2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份,志刚因为一个叫王某2的人起诉阜阳天筑集团的案件向其打招,并请其吃饭。该案后因王某2伪造印章,被合议庭驳回起诉,将材料移交。

    2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其妹妹是志刚家属陈昆的弟媳妇。2014年5月份,临泉县医院院景理因为职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其大哥的一个同学王某3很紧张,担心牵涉到他。就通过其大哥找到其联系志刚打听情,王某3交给其2万元现金,让其送给志刚。其联系志刚后在他的办公室将钱交给他,志刚打听了这个案件,并告诉其暂时不涉及王某3,王某3就放心了。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右,景理因为犯罪被调了,其怕案件牵涉到自己,就找到张某4找人打听情,为了能够打听清楚,其给张拿了2万元现金,让他用于跑关系。后来张某4告诉其,案件不涉及其。

    24.证人某2的证言,证明在临泉大家都喊其世界。2006年开始其跟着某1干活,某1是其表,他与志刚十分熟悉。2018年5、6月份,其朋友于某1联系其说他的朋友安某打伤他人,请其找志刚帮忙。其打电话给志刚,他说事情不好办,被害人一直看着告,于某1跟其说给志刚送点礼看看。于是在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某1、安某和其三个人开着安某的车到临泉县门口的路上,其联系志刚,志刚一会儿就来了,看到志刚到来,于某1、安某就从车后备厢拿出2条中华烟、1箱酒、一铁盒茶叶,把东西放在了志刚车后备厢里。志刚表示会尽力帮忙。过了两三天,于某1打电话给其说让其告诉志刚茶叶盒子里装的不是茶叶,是3万元现金,其赶紧给志刚打电话说,志刚说他看到了茶叶盒子里装的是钱,回来得把钱退给其。安某因为打伤人的事情判了三年,现在在服刑。东西和钱都没有退。

    25.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5、6月份的时候,安某说他打伤人的案件现在到临泉了,问其是否认识临泉的人帮助其做做工作,其联系了世界,世界说帮忙问一下案件情。后来安某准备了两条软中华香烟、一箱子台酒、3万元现金,世界与志刚约好在临泉门口的路上见面,是一个晚上,世界、安某和其开着安某的车去的,其和安某看到志刚后就从后备厢箱拿出两条软中华烟和一箱子酒、一铁盒茶叶放在了志刚车的后备箱内。其后来听安某说送的是台酒,茶叶盒子内装的是3万元现金。两三天后安某打电话让其通过世界和志刚讲一下茶叶盒子里是3万元现金,别把茶叶盒子送人了。其就赶紧打电话给世界了。东西和钱都没有退。

    26.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刑。2018年其打伤他人的案件到了临泉,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于某1告诉其,他可以通过关系找到志刚,其就拜托他帮忙,不久,于某1让其准备一些礼品,其当备了一箱台酒、二条中华烟、3万元现金用茶叶盒装的。其将东西放在车后备箱内,先接了于某1,后接世界,天晚上世界与志刚约好在临泉门口的路上,东边不远的地方见面,当时志刚开一辆黑色车,见到志刚后世界与他说话,其和于某1就将东西和钱放在志刚的后备箱内,志刚表示他会尽力帮忙。二天其打电话给于某1说茶叶盒子内有3万元现金,让他跟志刚说一下别把茶叶送人了。志刚实际上没有帮什么忙,钱和东西也没有退。

    27.证人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驾驶员,2017年年初,某1通过临泉县政府驾驶员某2找到其帮忙,说某1多年前打架的案件到了。三天某1给其拿了1万元钱让其帮他活动活动。其拿着了,并说:现在给人,一般都不敢要,人都有车,还不如办个5000元的加油卡来。某1当时说好,让其买5000元加油卡,余下的5000元让其请人吃饭。二天,其到化加油站购买了5000元无密码的加油卡,之后两三天右其到了临泉副院志刚的办公室,其对志刚说了事情,并将加油卡放在了桌上,志刚客气了一下就收了。2017年5、6月份的一天,志刚在他办公室拿出一张加油卡说:都是自己人,不要客气,把卡装在其兜里了。志刚没说他有没有用过卡,志刚将卡退给其后其搞不清什么原因,就想着抓紧时间把加油卡和钱退给某1。二天其到县政府大楼找到某2,将卡和5000元现金递给某2了。

    28.证人某1证言,证明2017年6月,其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泉判处缓刑。在审理案件过中其通过某2、某找过临泉工作人员做工作,其给了某1万元。某2是其,在临泉县政府工作,他帮助其找到某,某是临泉领导的驾驶员,其三人在一个小饭店吃了饭,吃饭时其和某说了一下情,某让其二天去见面,解决问题得拿点钱。二天早上其和某见面,将1万元现金交给其,某表示可以买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送人,剩下的用于吃饭。2017年5月底6月初,某给其打电话说钱和加油卡都退回来了,给某2了。其某2怎么回事,某2也不知道。其二天就将钱和油卡拿走了。退钱和油卡的时候判决书还没有下来。

    29.证人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县政府行管局驾驶员。证言内容与某1的证言一致。

    30.证人某3的证言,证明2006年年底,其村村民玉德因为贩卖假烟将要被判决,玉德的弟弟某1找到其帮忙找关系处理轻一点。2006年10月右,其找到志刚帮忙,后来志刚告诉其让玉德家里拿2万元现金给他,就可以解决。在2006年年底,其与志刚联系,把2万元给他送去,他当时在阜阳,让其到阜阳去。其和某1包车往阜阳去送钱,快到阜阳的时候天黑了,其和某1在路边饭店吃了饭,志刚联系其,过了一会志刚坐车来到饭店,某1就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坐在车上的志刚,随后志刚就离开了。玉德后来就放出来了。

    31.证人某1的证言,证明其哥哥玉德在2006年10月份因贩卖假烟被审判了,其找到村某3帮忙,某3找到志刚帮忙。2006年年底,其和某3一起给志刚送了2万元现金。2006年10月份右,某3帮其问了案件后,告诉其玉德卖假烟的事情要交钱,没说要多少。又过了一时间,某3说跟志刚联系好了,志刚说交2万元钱。过一时间玉德就可以出来了。之后其嫂子准备好钱给其。2006年年底的一天,其与某3找志刚,志刚在阜阳,其二人就去阜阳,在还没有到阜阳城区的一个地方见面,其二人等了一会儿,在饭店吃了饭。过了一会志刚坐车来了,志刚没有下车,其把2万元现金塞进车里交给志刚,拿到钱他就走了。

    32.证人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的朋友某找到其,让其帮助云鸣、公平故意伤害案件找志刚关照。其联系志刚,他表示可以帮忙。某在位于临泉县西侧一个五粮液专卖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并将酒票交给其送人。其拿到酒票后就到志刚办公室送给了志刚。后来临泉对云鸣。公平判处了缓刑。

    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亚因为职务犯罪在临泉判刑,亚的哥哥某找到其,说其帮忙跑关系。其答应后找到了志刚,某同样到于临泉县西侧一个五粮液专卖店购买了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其联系志刚后拿着酒票来到志刚的办公室,交给了志刚。后来亚被判处6年有期刑。2017年7月或者8月份,志刚突然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找他,其在门小区门口见到志刚,志刚将6万元币交给其,说是以前收的东西不能要了,具体原因他没有说。这6万元被其使用了。

    33.证人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6月右,其朋友公平、云鸣的打伤人的案件到临泉了,他二人找到其商量找人做工作。其找到了某说了事情,某让其从西边五粮液店里买3万元酒票,某说要找志刚帮忙。酒票跟提货单差不多,拿着酒票就能到店里提酒。买过酒票就将酒票给某送去了。最后公平、云鸣被判处缓刑。

    34.证人某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其弟弟亚因为贪污即将在临泉被审判,弟弟家里人找到其帮忙跑跑关系判轻一点。其知道某和志刚关系好,就找到了某,某同意帮忙,并跟志刚说了这件事。其要拿一部分现金送给某,某说送钱不合适,让其去买酒票送人,此前亚的妻子给其3万元,其就用这笔钱买了3万元的酒票送给某由他交给志刚。后来其家人对亚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志刚后来退给某3万元现金,某告诉其了。

    35.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泉县工作人员,2016年或者2017年的一天下班后,志刚带着其来到了临泉西侧一个酒行说是要看红酒。随后志刚拿出一张纸给酒行的人看,并说:把酒配齐后送到临泉去,随后其二人就离开了。几天后酒行把一批酒送到了临泉地下车库,当时大概是几十箱泸州老窖和郎酒。志刚让其把车库东侧指纹门打开,让送酒的人把酒搬进去。后来这些酒又被运走了。酒行门头写的是五粮液。

    36.证人某的证言,证明其朋友某2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找到其,他的一个女亲在商行的贷款还不上被商行起诉了。某2请求其跟志刚说情帮忙,给他亲留点时间。其答应后没多久的一天,某2从无锡回来,其将志刚也约到其开设的摩尔咖啡店里聊这个事情,请志刚帮忙。志刚答应了,并让某2的亲赶紧筹钱还款。饭后某2为了表示感谢递给其一包购物卡让其给志刚,志刚收下了。后来某2告诉其,当时送了2万元购物卡。志刚没有退给其。

    37.证人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因为其亲某欠临泉商行贷款的事情,其通过某给志刚送了2万元购物卡。当时其从无锡回来,中午某将其与志刚都邀请到他开的摩尔咖啡店内,其说了这个事情,请求志刚帮忙,志刚答应了,并要其亲赶紧还款。饭后其通过某将一包购物卡交给志刚,志刚收下了。当时送了20张共计2万元购物卡。后来某经济条件不好,其没有跟她说其送卡的事情。志刚也没用将卡退还。

    38.证人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其从临泉县社骗取贷款的案件到了临泉。有一次其问某2临泉有没有认识的人为其讲情。后来某2在电话里说他已经和临泉副院志刚说了,并且还在一起吃饭了。具体情某2没有告诉其,也没有说送没送东西。

    39.证人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是德存,德存2007年被判处死缓。因为德存贩毒的案件,其托时某找人做过工作。2005年德存被抓获后,其就想找人看看能不能做工作保住德存的命,其听说时某人际关系,其到时某在阜阳的家中说了这个事情。时某就说他认识临泉一个副院,看看能不能帮忙。过了一时间后时某说对方答应做工作,但是需要活动经,其就凑了15万元送到时某在阜阳的家中,最后德存被判死缓,保住了命。

    40.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临泉一中任校期间,2008年前后的样子,其与志刚在临泉县金满楼酒店吃过一次饭。

    41.被告人志刚的供述,证某是其小学同学,2010年10月右,某1在临泉从事房地产开发,参与土地竞拍急需资金。某1找到其跟其说,他准备拍一块地需要钱,看能不能以时某的粮库进行抵押从银行贷款,解决一部分资金,到时给你利息,月息5分。其就找到时某,让他用安徽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粮库进行抵押,从临泉县庙岔社贷款后转给某1使用。时某怕某1还不上钱,其就说其负责向某1要,本息都由其来要、还。时某同意后其让时某复印了粮油公司的资料,其交由某1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时某到庙岔社进行贷款,但是庙岔社不给时某最高限额800万元的贷款。其找到庙岔社某3、临泉县社事张某1做工作,请他们帮忙。他们同意了贷款。2010年9月底贷款就出来了,其对时某说,这笔贷款由其负责管理使用,负责找某1要钱,负责还社本息。也就是说时某和该笔贷款没有关系。然后其安排时某将该笔800万元贷款转给王某1的安徽好迪家具有限公司和凯萍(王某1家属),由他们转给某1,以此规避监管。这笔钱转给某1一个月右,时某急需用钱,其就从某1处要回本金170万20万息,让某1将该190万转给时某了。这笔钱时某一直没有归还,算是其借给时某的钱。2011年这笔800万元贷款到期,其又让时某办理了期手续,某1继续使用该笔贷款,2012年8月某1将这笔贷款还给其。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的贷款利息都是其付的,钱款都是某1支付给其的利息。某1按约定的月息5分给其支付利息,具体支付多少笔其的笔记本有记载。国田、陈昆、向安、海英都是其亲属,其委托他们办理业务,收取某1利息后其让他们从中支付给社贷款利息,利息差都给其了,其让某1打到哪账户他就打到哪账户,但是都归其控制,某1都听其的安排。其没有将利差给时某或者其他人。2012年10月,某1与其结算,某1欠其148万元,这148万元又作为某1跟其借款的本金继续给某1使用。2015年某1出事,其为了要钱就整理了一套2010年10月10日至2015年期间某1借款、还款、利息资料,交给建,后来其害怕这些原始资料外泄又将资料要回来了。其中记载的62.8万元是某1原来欠时某的筛子用等,某1给时某打欠条,时某将欠条给其,其把这笔62.8万元作为本金按照每月1分利息转借给某1。这份资料是真实的。2015年其与某1算账,其制作了对账单(某1、时某、国田账务),实际上2014年以前其与某1的账目已经算清,2014年之后的没有结算。其用其亲国田的名字是为了规避规定。经核算,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5日,某1社贷款800万元、时某给其某1欠条62.8万元,合计862.8万元,某1归还三笔分别为170万元、700万元、100万元,某1付给其利息505万元。其从某1处得款612.2万元,80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136.66万元,62.8万息为14.32万元(月息1分),其从某1处净得款461.22万元。2012年10月12日其与某1结算,某1欠其147万元(核算资料记载148.82万元),这笔钱其又当作本金在2013年给某1了。这笔钱不包含在461.22万元内。2012年8月某1还给其800万元,钱还到粮油的公司账户上,至此其与某1的账结。2012年8月某1将800万元还款后,2012年年底,某1、时某都急用钱,某1与其商量继续贷款,约定贷款800万元后某1使用500万、时某使用260万,其要40万。某1付给社800万息,同时按照500万本月息3分付给其好处。某1的儿子当时在临泉联社是客户经理,其与联社副张某2是同学,其找到张某2帮忙。使用时某的粮油公司粮库抵押贷款。通过运作,2013年1月从临泉县联社抵押贷款800万元。时某用的260万不久就转给某1了。给其的40万元其没有还回去,算是其与某1结算的钱。某1按照500万元加上2012年底欠其的148.82万元作为本金与其结算利息的。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30日,某1在联社和建行贷款合计2250万元,某1及儿女归还资金1650元,某1付给其利息150.3元。500万元的一年利息(每月3分)应为180万元,某1实际付给其150.3万元,剩余29.7万元连同之前的148.8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其转做2014年以后与某1借款的本金了。148.8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53.57万元加上29.7万元,共为232.09万元,其将付给其的40万元、一笔4万元以及一笔10.3万元,其转给某1共计286.39万元的本金。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其从某1处共得到利息611.52万元。2010年10月11日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与王某1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其以王某1名义和某1签订的,实质上就是其借款800万元给某1使用,某1付给其高额利息,王某1没有投资任钱,后来其将其的签字住复印了一份,在其签名的地方上了其亲国田的签章,并让其亲签字。

    2006年前后,时某找到其说庙岔镇有一个亲叫德存,因为贩毒被抓起来了,因涉数量大,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是在阜阳中院,想让其去看看能不能做工作保住德存的命,其就和时某找到阜阳中院承办法官一起吃了饭,其说了请托事。后来时某先后两次拿了15万元现金给其,说是德存家属给的,由其做工作使用。钱被其自己花了,没有退。

    2008年前后,时某的亲波考上了教师,想到临泉一作,时某找其帮忙,其找到了时任临泉一中校的于某2,后来于某2把事情办成了,时某为了表示感谢,给其女儿买了一架价值1万的公爵牌钢。其没有与于某2有经济往来,是在临泉县一个酒店请他吃了顿饭,当时于某2也有求于其。

    大概2009年前后,时某找到其说他的亲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在阜阳中院审理,其协调一下,其通过其熟悉的人找到了案件承办人打招,审理期间,时某说要给承办人买点东西,时某拿了3万元钱,其二人到阜阳国贸买了一个玉观音和一套1000的化妆品,送到了承办人的家中,其没有上楼,时某上楼送的。

    2010年时某的亲明春因为贩毒被抓获,其找到了阜阳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做工作,要保住明春的命。其与时某找到了案件承办人晚起吃饭,其说出来请托事。后其又找到了市中院的一位审委会委员,让他在审委会上带头提议,后来事情办成了,明春被判死缓。审理期间,时某拿了3万元给其,判决结果出来后其拿着3万元钱给位审委会委员买了一块玉。

    2010年10月份,其、时某、某1在某1起重机厂办公室内,某1和时某算账,某1之前用了时某一些筛子、麻袋等物资,应付62.8万元用,某1给时某打了欠条,时某把这张欠条给其了。说钱由其向某1要,要了就给其花。其向某1要钱,某1没有直接给其,而是将这笔钱作为本金,算作其借给某1用的,约定某1每月付其1分利息。到现在钱还在某1里。某1已经支付给其22个月的利息,约14万元。时某送给其欠条是为了感谢其的帮忙。其帮助时某获得中粮直属库的收粮资格,还帮助时某进行资产评估,帮助他贷款担保,帮助他从建设银行拿到了贷款1000万元的指标。

    2014年阜阳市颍泉区侦办临泉县医院院景理的案件,其的老乡王某3通过其家属的弟媳的哥哥张某4找到其打探案件是否牵涉到他自己。王某3与临泉县医院有生意来往,张某4到其的办公室说明了这件事,其答应问问,张某4掏出2万元现金交给其,其收下了。后来其打电话给颍泉区的承办人,该人告诉其案件暂时不涉及王某3,后来其告知了张某4这个情。2万元被其日常开支了。

    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世界约其在临泉大门口不远的二头见面,其到了之后看到世界带了两个陌生男子,他们见到其后从车内拿出了一个尼龙袋子放在其车后备箱内,并请求其在安某的案件上帮忙。其当时表示尽力帮忙。回到家其尼龙袋子内装的是两条中华香烟、一箱台酒、一铁盒茶叶,茶叶盒子内有3万元现金。没过多久世界打电话告诉其茶叶盒内是3万元现金,让其别把茶叶盒子送人了。其说其知道。安某打伤人的案件后来被判了3年实刑。其没有帮上什么忙,东西和钱也没退。

    2017年年初临泉县驾驶员某因为他亲轻伤害的案件找到其,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一张5000元钱的化加油卡,其客气了一下就收了。加油卡被其使用过几次,后来其把加油卡值到5000元后退还给了某。案件其没有帮上什么忙。2017年6月份右一天,某找到其说他亲的案件结了,其就将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给了某。其退油卡的原因是现在委监管比较严,其怕出事。

    王某2是安徽润建筑公人代表。2018年7月份,王某2因为与阜阳天筑集团在临泉打官司,王某2让其与主审法官打招,其帮忙打了招。其急着买瓷器需要用钱,以借钱的名义向王某2要了50万元,后来王某2通过他家属常某给其账户转了20万元,其就是以借为名,要两个钱。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因为其没有打算还过。其与王某2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这20万元其没有退还,被其用于买瓷器了。

    2016年上半年,某找到其让其在一个案件上帮忙,他的朋友将人打伤了,过了几天,某拿着临泉县西侧的一个五粮液专卖店的3万元酒票送到其的办公室交给其,请求其多关照这个案件,其收下了酒票。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粮食局亚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临泉办理,亚的哥哥某找到某帮忙,某到办公室找到其,给了其一张五粮液专卖店3万元酒票,请其对亚的案件予以关照,其同意帮忙。过了一年,大约是2017年的时候,其给某打电话,在临泉县一个小区门口其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某,说以前的酒票不能要了。当时王某1一直在告其,临泉的干警也在告的几个组成员,加上委监比较严了,其怕出事,就退了钱。2016年的一天,其带着临泉办公室的白某去到五粮液专卖店,其拿出酒票让专卖店的人将酒配齐送到临泉地下室仓库,其想着接待需要用酒,到时候可以从其这里购买,其可以以招待的方式将酒钱报销出来。这些酒基本上被其个人使用了,2017年年初其将仓库里剩余的酒运走了。其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些事情与债权债务无关。

    2006年年底,某1的哥哥玉德因为贩卖假烟出事了。当时某1通过某3找其帮忙。某3跟其联系,准备将2万元现金给其送来,其表示其在阜阳,让他们到阜阳。过了一会天快黑了,其联系某3,某3他们正在临泉与阜阳交界处的小饭店吃饭,其坐车到了这个小饭店,其没有下车,某1将2万元现金塞进车里给其。其拿到钱就走了。其用其中1万元给玉德交了罚金,另外1万元自己花了。

    某原来是临泉县局。2017年6、7月,某骗取贷款一案的当事人某通过亲属找到某,某找其帮忙照顾一下某的案件。一天,某约其到他开的摩尔咖啡店里,某的朋友也在,其三人讲了案件的事情,其答应帮忙,某的亲说会让某赶紧还钱,其三人在咖啡店内吃了饭,某的亲让某递给其一包购物卡,其收下了,是阜阳商厦的购物卡,一共价值2万元。这个案件强也说情了,其收了一提茶叶,其中一盒其喝了,另一盒其放在审委会办公室接待人用了。后来某被判处缓刑。

    据此,原审认为:被告人志刚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其中20万元属索贿。志刚又以转贷利为目的,套取金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转贷罪,应当以受贿罪、转贷罪两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洁性,维护金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志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二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一款、一百七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九条、六十四条以及最高、最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七年,并处罚金币50万元,犯转贷罪,判处有期刑四年,并处罚金币1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刑十年,并处罚金币1050万元;违法所得币718.32万元予以追缴。

    志刚上诉提出:1.原判序违法,其在留置期间被调人员采取了冻、饿、不让睡眠、体罚等变相肉刑措,并以留置其家人相威胁,逼迫其抄写调人员拟好的书面供词及承认相关的犯罪事实,其供述应对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一审未按法定序进行调;其对证人某1、时某、王某2、某3、张某2、某2、某等人证言有异议,上述证人证言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其请这些证人出庭,但一审未予准;一审隐匿了扣押物品清单、讯问时的录音等对其有利的证据,将未经质证认证的证言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剥夺了其对证据的知情权、调取证据的权利及最后的权利。2.关于转贷,涉案款的贷款人是时某及公司,使用人是某1,某1支付的利息是给公司的,因公司欠其226.7万元,委托其接收某1支付给公司的利息,冲抵欠其的账。其实际接收的资金为216.52万元,而其为时某垫付的资金为226.1025万元,时某欠其10万元,其没有占有金机构的利息。原判主要采信时某、某1、王某1的证言,因与其有利害关系,内容不客观。其与时某及公司、某1之间的账目没有结算,原判采信的审计报告内容片面,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转贷罪。关于受贿,原判认定的1起受贿不客观,2006年其在阜阳市没有房屋,不存在在阜阳市的家中收受时某财物之说,时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客观;3起,没有分证据证明其向于某2打了招,且认定涉案钢价值1万元没有依据;4起,其为时某公司联系贷款不是刑法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其也没际收到62.8万元,收到的利息已经抵销了时某的欠款,没有占有该款及利息;5起,其向马千里打听信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6、7、9起,其已主动退还,主观上没有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向办案人员打招,不构成受贿罪;11起,其给王某2打电话是借款购买文物,且二人之间存在大额的经济往来,并非索贿。请求本院清事实,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辩护意见,并提供目合作协议书、北大新世附属学校落户阜阳考察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志刚与王某2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未向王某2索贿。

    阜阳市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量刑适当,志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审判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志刚及其辩护人、阜阳市均未能提供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志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阜阳市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经,颍上县监察委员会出具情说明证明不存在对志刚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志刚在审起诉阶向公诉供述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原审公诉人当庭称通过志刚系在完全的情下接受讯问的,结刚对其供述内容的校对及入所体检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调对志刚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原审驳回其非法证据排除的请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志刚及其辩护人所请出庭的证人,调均已取证,调对证人进行询问,并明确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及作伪证的相应后果,证言形式要件完备,内容没有明显违背常理之处,出庭作证并无必要,原审予以驳回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志刚提出的其他序问题,经,原公诉移送的证据及一审调取的证据均已向辩护人明示,原判定案的证据均在开庭时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笔录显示保障了志刚最后的权利。因此,对其他有关序方面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转贷,经,志刚安排时某以时某公司的名义抵押贷款800万元该某1使用,并由某1向其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不仅有志刚在调期间的供述、时某、某1、王某1等人证言证实,且有志刚在案发前本人书写的与某1之间的记账本、相关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时某是否有其他贷款、志刚与时某、某1之间是否结算完,并不影响志刚通过转贷该笔贷款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构成转贷罪的定性。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受贿,经,志刚利用自身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德存向案件承办人说情、为波安排工作等事宜向时任临泉一中校打招说情、为王某3向检察人员打探刑事案件侦秘密,均属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其因此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志刚收受某合计6万元酒票,已使用酒票将白酒提出,在收受某5000元油卡后也已经使用了该油卡,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其事后退还相应款物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志刚明知王某2在案件办理上有求于其,以借款为名在不出具借条、不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的情下强行向王某2索要钱财,事后无归还的意思,应当认定为索贿,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笔20万元系用于二人的合作目,达不到证明目的;志刚收受时某62.8万元欠条后,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人的变更,并接受该变更,并为此向志刚支付相应的利息,该笔钱款应计入志刚的受贿数额。因此,对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志刚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其中20万元属索贿;又以转贷利为目的,套取金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转贷罪。对志刚所犯受贿罪、转贷罪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序合法。阜阳市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判  继华

    审判员  轶慧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庆堂

    员巍


    :法律人些事、一观察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这破诗是我写的?我怎么不知道?”——南师大老师愤起维权

    “大湿”、“湿人”,本是一种自我调侃的“网络头衔”,然而不久前,南大学老师惊讶地,在老家安徽临泉,自己居然真地当上了“文学大湿”,至今似乎已有8~9年的时间。

    磊正就此事法权。他回忆,事情起自两个月前。2018年11月初,分别有两位亲友给他传来了一本传册。



    册子是介绍一家“临泉合作社”。只看封面,王老师一头雾水:老家的业合作社与自己有关系?

    翻到封二,他感觉吸骤然急促——上面清楚地署名:南大学文学博士磊。名下还配有一首的“诗”,为这家合作社题记推:



    高塘底蕴深,靓点有内涵。

    高塘千年积淀,

    养成种菜独特经验,

    多年进到京受宠,

    历来家常食用热衷。

    改革初想致富,

    不畏艰苦步拉车销,

    奔小展宏图,

    历经磨练人士遍全国。

    出外靠朋友情深天,

    返乡携共创事业。

    (临泉蔬果合作社诞生记)

    南大学教师队里只有一位磊,原也的确是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看罢,磊老师确定自己碰上了“被代言”。

    更让他愤怒的是,居然被人冒名做了一首“破诗”,打油诗不像打油诗,数来宝不像数来宝。

    “格调低下,内容空洞庸俗,写得这么水,还真把我当‘湿人’啊!”磊苦笑,要掐着人中才能看完“自己的大作”。

    他觉得讽刺的是,该合作社传册封面上着重突出“厚道临泉人,放心产品”,罗列“级蔬菜标准示园”、“级作示社”等各种荣誉,却在达8~9年的时间里盗用自己的名字,用一首假作的“诗”代言传——“厚道在?如心?”



    该传册上罗列的荣誉称号

    王老师告诉荔枝新闻记者,他当即决定法权,聘请律师给该合作社发函,提出两点要求:一,对即撤回、销毁侵犯自己姓名权的传册;二,在省级媒体上向自己公开道歉。

    一家业合作社怎么会想起来印刷传册,又怎么会冒用他人的名义“作诗”为自家做传?

    面对荔枝新闻记者的询问,安徽临泉合作社负责人,说自己不懂传,也不懂相关法律,而且传册是2010年乡里帮忙安排印刷制作的,有一部分材料是自己提供的,有一部分是别人提供的。至于这首“诗”到底谁写的,他也不知道,也从没求证过。

    记者:你们册子上面写磊是南师大“文学博士”,而磊说自己2010年还没拿到博士学位?

    雷:对啊,以前的(传册)上面也没写他是博士。

    记者:以前?你们还有以前的版本?最早的版本是什么时候的?

    雷:至少是2013年吧。

    磊的律师,江焯燃律师事务所说,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安徽临泉合作社涉嫌侵犯磊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师分析:该合作社未经磊本人允,盗用了他的姓名做传。特别是假托王老师之名,用一首语句不通的所谓“诗”,自我传,取经济利。这种没水平的作品会直接影响他人对磊的人格评价。

    临泉合作社作为侵权主体,没有经过明确授权,在过去的数年中从未与磊求证联系,而自己又是手册传的最大受人,理担法律责任。

    师强调:“这家业合作社号称拥有蔬菜大棚3600亩,应该颇具规模,怎么会连‘不得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这种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王老师的维权诉求中,完全没有任经济赔偿的要求。

    发函交涉已经一个多月,对方只是通过一位律师朋友“帮忙”捎话,并没有给师明确的答复。更多的反馈却通过各种私人渠道,找到了磊老师本人,要么说来南京请他喝酒赔罪,要么暗示给予经济补偿。

    这让磊更加气愤:自己不过一介教书匠,不想因为一首托名的“破诗”,导致自己的文学水准和人格品质被怀疑,被歪曲。事实上,已有不知情的人猜测他为这几个文字拿了人家好处。

    “我别无诉求,不过是洗刷文名,撇清利,免得笑话,不料对方偷偷冒用名字8~9年,如今却一味寻小路私了,避重就轻。”

    眼下已是岁末年关,正是亲情弥漫,乡情渐浓的时候,同乡们都在筹备年聚会。的人也少不得劝慰磊:“乡亲苦难为乡亲”,“不一酒泯恩”。

    王老师则坚持:“若不触及底线,怎会忍痛开火?我选择维权,就是要增加违的成本。”

    他在一篇微信公号里这样坦陈:很发展,本乡能有新型业出现,我注意到无数荣誉里,它还是“示单位”。不管“年利润”还是“年产值”创亿(好像它发布的传版本不同),都是我当年无法想象的成就。因此,我拒绝了各种模糊是非的“喝酒”建议——不是本乡企业该有的样子。合作社的,我们都是淮北平原上出来的苦孩子,都要努力挣脱昧野蛮走进文明。

    在荔枝新闻记者发稿前,安徽临泉合作社负责人雷表示,他也将委托律师,应对磊在律师函中维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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