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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监察报 作者:一霖
图为来宾市象州县开庭审理黄案。其婷 摄 |
特邀嘉宾
湖 来宾监委九审调室
江 赞 来宾监委案件审理室副
黄 超 象州县副检察
远献 象州县刑事审判庭庭
编者按
这是一起干警“以案敛财”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黄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将手中公权力当成明码标价的“商品”兜售,不光自己腐败,还拉拢个别工作人员,带坏一隅风气,污染了当地系统政治生态。黄几起受贿事实中缺乏请托人的证言,能否定案?其为协调陈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是既遂还是未遂?黄具有一定的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为综合全案后对其从严处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黄,男,中共员,1966年9月出生,壮族,任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局禁毒支队副支队、,来宾市局特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刑事侦支队、巡逻支队支队,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治安支队支队等职。
2005年至2018年,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开设赌场、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案件和开展民用爆品安全生产检工作中,为他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撤销网逃手续、解冻涉案银行账户、减少罚款金额、协调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处走私违法犯罪线索等事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1130.76万元。
其中,收受黄某甲(另案处理)经手送给的财物共计189.5万元,为某、叶某等人的请托事提供帮助。收受黄某乙(另案处理)经手送给的现金共计230万元,为肖某、某等人的请托事提供帮助。收受某某经手送给的现金共计70万元,为金某某的请托事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8年,黄在担任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治安支队支队期间,接受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朋友的请托,为协调案件,单独及伙同他人送给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44.5万元。
其中,为协调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黄伙同黄某丙向来宾市中级工作人员某行贿20万元。为稳妥起见,黄某丙、黄在找某说情的同时,又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商量,由黄某丙将100万元交给谢某,让其去疏通关系。谢某先后找到忻城县、来宾市中级的相关人员着手落实,后因黄某丙、黄被监察留置而被搁置,该100万元未能送出。案发后,监察从谢某处扣押该100万元。此外,在协调给予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某判处缓刑过中,黄伙同黄某丙、律师谢某,向来宾市中级工作人员某行贿20万元。
处过:
【立案审调】2019年3月15日,来宾监委对黄涉嫌严重违违法问题立案审调,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
【政务处分】2019年6月14日,来宾监委决定给予黄开除、开除处分。
【移送审起诉】2019年6月14日,来宾市监委将黄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移送检察审起诉。
【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1日,象州县以黄犯受贿罪、行贿罪,向象州县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5月12日,象州县一审判决,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并处罚金币2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币22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751.7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现已生效。
1.本案有特点?黄受贿中很大部分是通过中间人收受,对这些人是怎样处理的?
湖:黄严重违违法案件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双面”,靠案吃案,疯狂敛财。我们在办案件中,办理(网络)、非法经营(传销)、走私等经济类案件的岗位政风险较高。黄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近年来办了一系列在当地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他不论换到什么岗位,都极力游说局领导,让其承办经济大案,表面是,背地里却“以案搞钱”。2005年至2018年,黄一路“带病升迁”,一路大肆收受财物,据我们核实,这14年间共计收受1130.76万元。在获得提拔的同时,黄一路“招兵买马”,把“会来事”,会找关系的人作为“圈子内的人”委以重任,少数趋之若鹜,带坏了一隅风气,污染了政治生态。
二是于被律师围猎,沆瀣一气,干预。一些律师善于经营人脉关系,经过吃饭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工作人员。黄和律师谢某同流合污,既和系统内部人员结,又与个别法官背地连,大肆收受请托人好处,干预。
交友不,形成退的“畸形小圈子”。2011年至2018年,黄与社会人员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称兄道弟,坦然期接受两人安排的野味宴请、高档烟酒,期无偿使用多名老板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宝马X6等豪华汽车。黄某甲、黄某乙由于深得黄信任,在一些案件中,当帮人摆平案件的掮客。黄则把执法权当作礼物赠送、视为商品出售,利用职权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当掮客提供帮助,违规打探、过问案情,贿赂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经,黄单独收受黄某甲经手送给的财物共计189.5万元,收受黄某乙送给的现金共计230万元。恢恢,这些人最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辩护人提出,本案几起受贿事实中缺乏请托人证言,证据链缺失,应不予认定,如看待?在请托人无法到案的情下,怎样证明受贿事实?
江赞: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是基于受贿犯罪多数情下是一对一进行,在认定上需要行受贿双方的供词相互印证,么在仅有受贿人供述,没有请托人证言的情下,应属于证据链缺失,因此应不予认定。
本案的几起受贿事实中,如,黄在帮助处理某、叶某等人的案件中,收受中间人黄某甲经手送的32万元,虽然没有某、叶某等人的证言,但有掮客黄某甲的供述,且其供述与黄在调阶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某、叶某案件的相关书证,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认定为受贿。再如,黄收受某某经手送的70万元,虽然没有请托人的证言,但掮客某某已证实其受请托人金某某之托,找到黄帮忙,让治安支队多处由金某某提供的走私线索,并通过其送给黄70万元,与黄在调阶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获的走私物品的相关拍卖材料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
实践中难免存在请托人无法到案的情。在这种情下要证明受贿事实,除了必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还要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确保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定罪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情来看:一是黄在案发前先后担任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治安支队支队等职务,具有工作人员身份,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二是黄在调阶多次供述通过中间人收受相关请托人送给的财物,证明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调取的相关书证材料证实,黄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处理案件等事上提供帮助,即谋取利。四是这几起受贿事实的中间人均证实是受相关案件请托人的委托将财物送给黄,黄对于通过中间人收受相关请托人送给的财物亦供认不讳,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即使没有请托人的证言,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的事实。
3.在行贿部分,协调陈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是既遂还是未遂?为协调某的案件,伙同他人送给某20万元是否系被索贿?
:根据刑法规定,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在于行为人所实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行贿罪而言,行贿人以取不正当利为目的,给予了工作人员财物即为行贿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给付财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则是行贿罪未遂。
协调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辩护人提出这20万元本意是要通过某送给有关人员,却被某自行截留,因此该20万元系行贿未遂。纵观这起事实,黄、黄某丙接受案件当事人陈某的朋友请托后,积极筹措行贿款,意图通过送钱给陈某案的审判忻城县相关人员,来达到使陈某案件从轻处理的目的。黄经与黄某丙商量后,计划由黄出面找到某,并通过某将钱款送给忻城县相关人员。之后,黄找到某,表达某能帮忙向忻城县相关人员打招说情的意思。某在答应黄请托后,遂向忻城县相关人员打招,并向黄提出需要20万元作为“活动经”,黄随即便让黄某丙将20万元交给某。虽然黄伙同他人一开始是想通过某将款送给忻城县相关人员,其间某将款截留自用,但这并不影响黄行贿行为既遂。首先,黄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也实了行贿行为,某也接受其请托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至于20万元,是黄等人拿给某的“活动经”,既可以是某从中斡旋的职务行为的对价,也可以是忻城县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价,只要事情能办成,某如支配这20万在黄等人认可的围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黄的行为合行贿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
协调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对此,辩护人提出在该起行贿事实中黄系被某索贿,不应认定为行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黄主观上明知黄某丙接受案件当事人某的朋友请托,并通过其和谢某共同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为某获得从轻处罚提供帮助,仍积极与黄某丙、谢某共同商量行贿事宜,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行贿的犯罪故意。其次,黄在行贿过中与他人积极协商,相互分工配合,并找到某沟通某的案件,而某亦答应黄的请求,为某案件处理提供了帮助。最后,黄将20万元送给某,完成行贿行为。虽然是某开口要这20万元,但是因双方之前已达成行受贿的约定,属于双方兑现承诺的过,并不违背黄等人的意愿。综上,黄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并不是被索贿,而属于行贿既遂。
4.全案有哪些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判决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远献:本案经审理认定,黄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1130.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伙同他人向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黄身为,本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的请求后,为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大肆受贿;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带坏了其他队,污染了执法、环境,损害了队。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条一款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黄受贿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的3倍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解释八条一款(一)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黄在伙同他人行贿过中,部分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调核实,部分属实,属般立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归案后积极退缴了28万元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全案,黄身为,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部分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当庭翻供,没有退出绝大部分赃款,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度,决定从严予以处罚。(本报记者 一霖)
:南国早报
7月9日,
来宾市象州县境内,
一辆越野车追尾撞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
造野车上5人死亡。
面对讯问时,
大货车司机却不承认是自己开车,反找人顶包……
1
大货车因故障停路边
被越野车追尾
7月8日晚7时,陈某独自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树皮,由来宾市兴宾区村镇往象州县驶去。当行驶至象州县镇花山村附近路时,车辆突然故障,他便将货车停在路边。
停车检后,陈某找到车辆故障原因,又联系平时比较熟的汽车修理厂。但对方却说“厂里没配件,需从柳州发货,二天才能过来。”
陈某于是打开货车的危险警示灯(双闪),并找来一捆树枝,放在车后40米处的路上,以提醒过往车辆。随后,他回到车内休息。
9日1时48分,陈某被一声巨响惊醒。下车看:一辆越野车追尾了他的货车。
2
追尾车辆司机为无证驾驶
车上5人丧命
因为天黑,陈某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和先后赶到现场,经现场确认,越野车上5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
事后,陈某得知,越野车上的5人全部来自象州县镇,都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司机张某林事发时为无证驾驶。
“他们外出吃宵夜,车子也是偷开出来的。”陈某表示,“一次碰到这种事,当时整个人都懵了。”
陈某在现场未承认自己是大货车司机,只称是朋友开的车。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的3天,在部门拿出调取的路面监控和其他信息,陈某才承认自己当天是货车司机。
3
找人顶包
认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告诉南国早报记者,8月7日,象州县大队召集事故双方到大队进行证据公开会,会上他得知,除了无证驾驶外,越野车驾驶员张某林还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事故路限速为60km/h,而事发时,张某林所驾驶的车辆车速已经94km/h。
8月12日,象州县局交通大队对此事故分析认为,
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未及时报警,在事故中有过错,且在事故发生后,陈某藏匿其驾驶人的身份,并由他人顶替其为货车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而越野车驾驶人张某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通过事故路时超速行驶,具有对本次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且在事故中的过错较大,因此认定,陈某与张某林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我一直在现场,后面也积极配合调,并没有逃逸。”对于象州这份事故认定,陈某直冤枉。他告诉南国早报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一次时间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并配合处理;后续的调问讯工作,他也是随叫随到。
陈某说,由于他没有运输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当天又拉着一车树皮,害怕被运输部门罚款,才谎称是朋友开的车。
对这份事故认定书,陈某不服,遂向来宾市支队请复核。
9月2日,来宾市支队作出复核结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藏匿其驾驶人身份,并找他人顶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作出维持象州县大队的事故认定。
4
如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的做法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9月11日,来宾市一接近事故处理的知情人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
认定肇事逃逸,是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即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
陈某在货车被追尾后,担心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受处罚,便找人冒名顶替其驾驶员的身份,该行为直接反映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实条例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序规定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应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林过错实在是太大了,因此才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对于陈某的做法,该知情人士表示,这是受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影响。此外,由于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他所驾驶的车辆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找人顶包这一行为还有骗保的嫌疑,“他如果没有隐瞒的话,他的责任会很小很小。”
5
涉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
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松表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序规定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本案中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故意隐瞒自身肇事者的身份,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陈某交通事故逃逸并承担同等责任合法律规定。
南国早报记者从陈某家属处得知,9月15日上午11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被象州县局刑事拘留。
陈某的拘留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记者
图为来宾市象州县开庭审理黄案。其婷摄
缺乏请托人证言能否认定受贿?
从西来宾市局治安支队原支队黄案说起
特邀嘉宾
湖来宾监委九审调室
江赞来宾监委案件审理室副
象州县副检察
远献象州县刑事审判庭庭
编者按
这是一起干警“以案敛财”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黄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将手中公权力当成明码标价的“商品”兜售,不光自己腐败,还拉拢个别工作人员,带坏一隅风气,污染了当地系统政治生态。黄几起受贿事实中缺乏请托人的证言,能否定案?其为协调陈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是既遂还是未遂?黄具有一定的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为综合全案后对其从严处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黄,男,中共员,1966年9月出生,壮族,任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局禁毒支队副支队、,来宾市局特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刑事侦支队、巡逻支队支队,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治安支队支队等职。
2005年至2018年,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开设赌场、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案件和开展民用爆品安全生产检工作中,为他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撤销网逃手续、解冻涉案银行账户、减少罚款金额、协调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处走私违法犯罪线索等事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1130.76万元。
其中,收受黄某甲(另案处理)经手送给的财物共计189.5万元,为某、叶某等人的请托事提供帮助。收受黄某乙(另案处理)经手送给的现金共计230万元,为肖某、某等人的请托事提供帮助。收受某某经手送给的现金共计70万元,为金某某的请托事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8年,黄在担任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治安支队支队期间,接受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朋友的请托,为协调案件,单独及伙同他人送给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44.5万元。
其中,为协调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黄伙同黄某丙向来宾市中级工作人员某行贿20万元。为稳妥起见,黄某丙、黄在找某说情的同时,又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商量,由黄某丙将100万元交给谢某,让其去疏通关系。谢某先后找到忻城县、来宾市中级的相关人员着手落实,后因黄某丙、黄被监察留置而被搁置,该100万元未能送出。案发后,监察从谢某处扣押该100万元。此外,在协调给予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某判处缓刑过中,黄伙同黄某丙、律师谢某,向来宾市中级工作人员某行贿20万元。
处过:
【立案审调】2019年3月15日,来宾监委对黄涉嫌严重违违法问题立案审调,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
【政务处分】2019年6月14日,来宾监委决定给予黄开除、开除处分。
【移送审起诉】2019年6月14日,来宾市监委将黄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移送检察审起诉。
【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1日,象州县以黄犯受贿罪、行贿罪,向象州县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5月12日,象州县一审判决,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并处罚金币2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币22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751.76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现已生效。
1.本案有特点?黄受贿中很大部分是通过中间人收受,对这些人是怎样处理的?
湖:黄严重违违法案件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双面”,靠案吃案,疯狂敛财。我们在办案件中,办理(网络)、非法经营(传销)、走私等经济类案件的岗位政风险较高。黄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近年来办了一系列在当地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他不论换到什么岗位,都极力游说局领导,让其承办经济大案,表面是,背地里却“以案搞钱”。2005年至2018年,黄一路“带病升迁”,一路大肆收受财物,据我们核实,这14年间共计收受1130.76万元。在获得提拔的同时,黄一路“招兵买马”,把“会来事”,会找关系的人作为“圈子内的人”委以重任,少数趋之若鹜,带坏了一隅风气,污染了政治生态。
二是于被律师围猎,沆瀣一气,干预。一些律师善于经营人脉关系,经过吃饭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工作人员。黄和律师谢某同流合污,既和系统内部人员结,又与个别法官背地连,大肆收受请托人好处,干预。
交友不,形成退的“畸形小圈子”。2011年至2018年,黄与社会人员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称兄道弟,坦然期接受两人安排的野味宴请、高档烟酒,期无偿使用多名老板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宝马X6等豪华汽车。黄某甲、黄某乙由于深得黄信任,在一些案件中,当帮人摆平案件的掮客。黄则把执法权当作礼物赠送、视为商品出售,利用职权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当掮客提供帮助,违规打探、过问案情,贿赂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经,黄单独收受黄某甲经手送给的财物共计189.5万元,收受黄某乙送给的现金共计230万元。恢恢,这些人最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辩护人提出,本案几起受贿事实中缺乏请托人证言,证据链缺失,应不予认定,如看待?在请托人无法到案的情下,怎样证明受贿事实?
江赞: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是基于受贿犯罪多数情下是一对一进行,在认定上需要行受贿双方的供词相互印证,么在仅有受贿人供述,没有请托人证言的情下,应属于证据链缺失,因此应不予认定。
本案的几起受贿事实中,如,黄在帮助处理某、叶某等人的案件中,收受中间人黄某甲经手送的32万元,虽然没有某、叶某等人的证言,但有掮客黄某甲的供述,且其供述与黄在调阶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某、叶某案件的相关书证,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认定为受贿。再如,黄收受某某经手送的70万元,虽然没有请托人的证言,但掮客某某已证实其受请托人金某某之托,找到黄帮忙,让治安支队多处由金某某提供的走私线索,并通过其送给黄70万元,与黄在调阶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获的走私物品的相关拍卖材料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
实践中难免存在请托人无法到案的情。在这种情下要证明受贿事实,除了必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外,还要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确保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定罪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情来看:一是黄在案发前先后担任来宾市局城警支队支队、来宾市局治安支队支队等职务,具有工作人员身份,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二是黄在调阶多次供述通过中间人收受相关请托人送给的财物,证明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调取的相关书证材料证实,黄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处理案件等事上提供帮助,即谋取利。四是这几起受贿事实的中间人均证实是受相关案件请托人的委托将财物送给黄,黄对于通过中间人收受相关请托人送给的财物亦供认不讳,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即使没有请托人的证言,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的事实。
3.在行贿部分,协调陈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是既遂还是未遂?为协调某的案件,伙同他人送给某20万元是否系被索贿?
:根据刑法规定,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在于行为人所实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行贿罪而言,行贿人以取不正当利为目的,给予了工作人员财物即为行贿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给付财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则是行贿罪未遂。
协调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辩护人提出这20万元本意是要通过某送给有关人员,却被某自行截留,因此该20万元系行贿未遂。纵观这起事实,黄、黄某丙接受案件当事人陈某的朋友请托后,积极筹措行贿款,意图通过送钱给陈某案的审判忻城县相关人员,来达到使陈某案件从轻处理的目的。黄经与黄某丙商量后,计划由黄出面找到某,并通过某将钱款送给忻城县相关人员。之后,黄找到某,表达某能帮忙向忻城县相关人员打招说情的意思。某在答应黄请托后,遂向忻城县相关人员打招,并向黄提出需要20万元作为“活动经”,黄随即便让黄某丙将20万元交给某。虽然黄伙同他人一开始是想通过某将款送给忻城县相关人员,其间某将款截留自用,但这并不影响黄行贿行为既遂。首先,黄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也实了行贿行为,某也接受其请托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至于20万元,是黄等人拿给某的“活动经”,既可以是某从中斡旋的职务行为的对价,也可以是忻城县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价,只要事情能办成,某如支配这20万在黄等人认可的围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黄的行为合行贿既遂的犯罪构成要件。
协调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对此,辩护人提出在该起行贿事实中黄系被某索贿,不应认定为行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黄主观上明知黄某丙接受案件当事人某的朋友请托,并通过其和谢某共同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为某获得从轻处罚提供帮助,仍积极与黄某丙、谢某共同商量行贿事宜,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行贿的犯罪故意。其次,黄在行贿过中与他人积极协商,相互分工配合,并找到某沟通某的案件,而某亦答应黄的请求,为某案件处理提供了帮助。最后,黄将20万元送给某,完成行贿行为。虽然是某开口要这20万元,但是因双方之前已达成行受贿的约定,属于双方兑现承诺的过,并不违背黄等人的意愿。综上,黄伙同他人向某行贿20万元并不是被索贿,而属于行贿既遂。
4.全案有哪些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判决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远献:本案经审理认定,黄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1130.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伙同他人向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
黄身为,本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的请求后,为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大肆受贿;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带坏了其他队,污染了执法、环境,损害了队。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条一款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黄受贿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的3倍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解释八条一款(一)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黄在伙同他人行贿过中,部分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调核实,部分属实,属般立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归案后积极退缴了28万元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全案,黄身为,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部分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当庭翻供,没有退出绝大部分赃款,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度,决定从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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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刑事律师,货车违停被追尾,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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