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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服务,刑辩律师工作内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上海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2:29:3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服务,刑辩律师工作内容】,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服务,刑辩律师工作内容】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展望
  • 东卫名家 || 顾永忠:刑事合规的三个“业务渠道”
  • 做刑事辩护好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这七家不错
  •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展望

    我根据各方面的情况来分析,感觉到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更大的发展前途。分述如下:

    一、律师业务发展中刑事业务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之一。

    律师三大传统业务领域包括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行政领域。

    目前最发达的领域属于民事领域。最不发达的领域属于刑事领域、行政领域。绝大部分律师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为民事领域。民事领域内的律师竞争的非常激烈。

    刑事领域、行政领域很少有律师从事。其中律师从事刑事领域内刑事辩护领域更是少之又少!属于最不发达的业务领域。

    二、探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不发达的原因。

    a.一种法律服务领域是否发达与法治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司法环境更密切相关。公检法办案单位是否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非常重要。如果办案单位一般不能够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的现实环境存在,那么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必然导致刑事辩护业务发展不起来。

    b.法律规范是否细化?是否具有更大操作空间的问题。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章的细化可以规范办案单位,同时可以指导辩护律师进行有的放矢,更能取得辩护效果。

    c.办案单位的程序性切实得到保障是取得辩护效果的保障。

    这里突出的表现就是刑事辩护案件二审的不开庭审理方面。刑事案件是最严肃的案件,关系到被上诉人(一审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权的最重要的问题,应当全面开庭审理,要杜绝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并且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发生,二审法院不能恣意妄为随意不开庭审理。要切实均是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应当事前询问上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均同意不开庭审理,同时二审法院也觉得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刑事案件。一定要把依法、公正、公平、保护人权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二审人民法院要将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规定切实落实到位!掌握生杀大权的权利部门的二审法院要严格司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绝对不是一句口号。你们承担着国家的责任、党的殷切期望!绝对不能应付公事!

    我记得是在2011年期间吧,我代理的一件二审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成功。我是与山东常明阳律师事务所单明财律师一起参加二审辩护的。单律师在一审中也是辩护人。

    这个案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这是我办理刑事辩护二审阶段唯一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

    单律师是他们所的副主任,他们所的律师有四十多人,大家都非常友善。

    我是被上诉人的亲属临时委托我去辩护的,距离开庭只有三天的时间。我对于案情根本不了解。我当天半夜到了枣庄市薛城区,第二天去单律师处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我根据他的陈述感觉到有非常大的辩护空间。回来后连夜整理材料,准备好辩护思路、辩护词。这一切都要非常感谢单律师,他给我提供了完备的一审相关资料及上诉状,对案件有了个清楚的认识。开庭前一天晚上我与单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理顺及我们之间的辩护点位,对于我负责辩护的部分在庭审中由我来进行,他负责由他辩护在上诉状中提出的部分。双方感觉提前分工负责的非常到位。

    第二天的庭审过程法官详细倾听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主张。庭审过程中我出现点意外,当事人在看守所中对我的有些陈述是欺骗我的。我当庭对他进行了落实它确实是有意欺骗我。我对辩护思路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庭审过程中与检方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确实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也没有办法弥补。

    庭审过程法院、检察院、辩护人均非常满意。

    庭审后没有几天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很好!采纳也好,不采纳也罢,终于可以保住他一条命了。对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我心里应当是清楚的。可是我为上诉人用心辩护是我的职责所在。良心也是个受煎熬的过程。

    通过我曾经办理二审刑事辩护案件来看,开庭审理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官也能当场应对辩护律师的观点予以答、对;二审法官能够直观、立体、全方位听取案情,,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终审判决,来保证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自己知道自己性格的缺陷,现在的主要业务已经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了。

    d.人们是否具有维护自己合法辩护权的意识问题。

    每年有大量的刑事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非常少。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思想意识。他们感觉到既然是公检法部门办理了,那肯定是不会有错误的。没有辩护的必要,也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必要。白花钱。即使聘请了辩护律师辩护也没有效果。

    e.社会的现实也是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也没有展现出来。往往是法院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f.也确实存在刑事辩护律师整体辩护业务水平的有待提高的现象。刑事辩护业务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属于凤毛麟角。

    g.社会现实中的技术型律师很少具有实际效果,而其他类型律师的辩护方法更有效果的社会现实,导致了刑事辩护业务不发达。

    三、今后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a.国家大政方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尊重与保障人权、追求司法公正和公平、反腐倡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共产党为了人民福利的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赞同。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并且将法治治国、法制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细化到具体工作中。

    b .刑事辩护全覆盖

    国家《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制度,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措施具体落实到刑事辩护方面;也将追求社会公正和公平理念具体落实当刑事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具体工作中,将因家庭生活困难的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辩护的困难给予了解决,让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到刑事辩护领域。

    刑事辩护全覆盖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刑事辩护权法律意识的提高。让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申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断升高。因为申请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利于全程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对于办案机关公检法的依法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同时也有助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能够防止错案的产生,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c.刑事辩护全覆盖能够给律师接触到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

    以前因为社会上委托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求很少,社会律师获得刑事辩护业务的机会很少。现在国家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因此律师获得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会大量发生。政府会把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安排到各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所以刑事辩护的机会就一定非常多。

    d.律师有一个刑事辩护技能不断提升的机会并且接触到刑事案件种类不断增多机会。

    律师办理案件技能的提升是需要有足够办理案件数量作为基础。如果日常基本接触不到刑事辩护案件,那就基本没有什么办理刑事案件的技能,所谓对刑事辩护业务的理解基本停留在课本所讲的水平上。只有经过不断办理案件的实践活动,才能加深对于理论的理解,将理论具体作用到司法实践具体工作中来,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不断提高办理案件的技能,才会变成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行家里手。

    律师只有通过不断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才会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扩大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视野,对于不同类型刑事辩护业务,有不同的业务辩护特色,才能对不同刑事辩护业务类型有了充分接触。

    这是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可以获得在刑事辩护业务的深度与广度提升的一个过程。

    四、商业性质律师的发展空间。

    我将律师类型划分为公益性律师与商业性(非公益性)律师两类。

    那些有能力为了获取商业利润而辩护的律师属于商业性的律师。

    我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对于商业性律师更本没有影响。可能对商业性律师的业务会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商业性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范围基本上属于经济型犯罪、职务犯罪类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具有支付律师辩护费能力的案件。

    这类案件属于犯罪次数多、案情非常复杂、相关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案卷奇多的特点。

    这类案件需要执业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技能非常好的律师,法律知识非常丰富的律师才能够胜任。

    有的案卷高达三四十本,即使阅卷也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再需要理顺相互之间的情节,对于案件事实节段事实的确定、定性;整体案件事实的确定、定性;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案件的性质?再是有关案件的每个细节问题。往往是细节问题决定案件的性质。

    往往是商业性律师办理一个案件所耗费的时间是普通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几十倍。

    一本办案机关材料案件的所耗费的时间,与三四十本案卷的所耗费的时间肯定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同时还表现在三四十本办案机关案卷材料的难度,也不是一本案卷的三四十倍,而是叠加要高出三四十倍以上。

    商事性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具有办理案件所耗费的时间长、难度非常大的特点,所以所收取的律师辩护费也是非常高的。不能与普通刑事辩护案件来相提并论。

    我下面就用三位位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事迹来说明这个问题。

    a.从事毒品辩护业务。

    有位律师与我曾经是同一个律师所的,当时属于综合性律师的,后来他回老家了,创办了自己的律师所,业务做的不错,后来他与其他律师所合并成为一个大所,担任副主任,后来去广东专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他发给我的文章我看出来,他的功底非常了得!他是专门做毒品犯罪辩护业务的。我说他都成精了!厉害!确实厉害!如果不是有疫情,我早就去广东拜访他了。

    b、有一位律师专门从事受贿罪辩护的。我对他只是初步了解。见过几次面。不过通过他身边的人了解到,他时常将一些刑事辩护案件免费送给同事,每个案件收费也非常可观!至于他每年能办理多少案件,外人也不知晓,只知道他整日在律师事务所喝茶。

    c.曾经与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律师,后来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他告诉我每年能够接受二三十个刑事辩护案件;每个案件收费两三万元。他去掉费用后,应当能净剩二十万左右吧。

    他从事的是普通刑事辩护业务,技术含量并不大,比较简单,收费也比较低。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业务,并不在案件的数量多少个,而在于单个案件的技术含量成分,所能够最大限度收到多少的代理费。收一个技术含量高的案件的收费,可能要高于做普通刑事辩护业务律师一年的收费量。

    五、刑事辩护业务的全国推广工作。

    公益性律师主要从事的是当地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业务。

    商业性律师所从事的是全国的业务。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的商业性律师更是如此。人们更喜欢外地有名的辩护律师,愿意出更好的代价为自己及其家人进行刑事辩护。

    有偿付能力的人更愿意化更多的钱,聘请非常有名的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觉得外地知名律师知名度高,肯定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来当地办理案件不会有所顾忌,会尽心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刑事辩护律师也最容易在各类媒体上做广告,将自己的成功案例刊登上来就是最好的广告。

    六、刑事辩护律师风险无尽,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

    大概倒霉的律师,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发生在刑事辩护领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所以,律师们对于刑事辩护业务噤若寒蝉、谈虎色变。你看这个律师倒霉!那个律师倒霉!我不能点名字。为何要倒霉?唉!悲哀!……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洁身自好才可以,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刑事辩护律师那是在刀剑顶尖的舞者,跳的好会赢来阵阵掌声,不慎则会丢失性命!

    以上就是我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展望。因为是未来的事情,肯定不会是完全正确的。我愿意把自己的思考呈现给律师同行们。我希望借此机会能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作揖][祈祷]

    刑事律师服务,刑辩律师工作内容

    东卫名家 || 顾永忠:刑事合规的三个“业务渠道”

    东卫名家 || 顾永忠:刑事合规的三个“业务渠道”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过去我们说“刑事辩护“或”律师辩护”,主要讲的是在法庭上与控方唇枪舌战展开论辩,所以不只是年轻的律师,甚至一些资深的律师,谈到“辩护律师”脑海中首先出现的场景是律师在法庭上高谈阔论、和控方展开辩论。但我们现在说“辩护律师”已经不只是在法庭上,在审判之前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都有刑事律师,都有辩护律师的声影。所以“刑事律师”这个概念本身在不断地发展。


    我们今天探讨刑事律师的创新发展,刚才樊崇义老师用非常广阔的背景、宏观的视野、历史的眼光,给我们做了分析和介绍,谈了他自己的高见。由于时间关系,我个人仅就当前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刑事合规业务对刑事律师业务的创新发展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简单地表达一些想法或者看法。


    在我国,刑事合规业务起源于2020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的刑事合规不起诉这样一项完全创新的制度改革,在全国选了六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在第一年的试点期间,关注的人还是很有限的。但今年也就是2021年3月以来,这件事情受到了律师界、法学界、司法界各个方面广泛的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经过第一轮的改革试点,最高人们检察院进行总结研究之后在第二年也就是今年3月以来把它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或者阶段。现在是进行第二轮的试点,确定了在全国10个省市的检察机关来进行。


    据陈瑞华教授发表的文章载,目前参与试点的单位或者说检察机关有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这与当初6个基层检察院的试点范围相比已经是非常多了。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动向是27个市级检察院直接参与试点了。第一轮只是在6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而且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涉嫌的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犯罪。现在一下扩大到了市一级检察院。我们知道市级检察院直接负责案件审查起诉或者直接进行合规试点的话,它所涉及的企业就应该不是小企业、微企业,应该是中型甚至大型企业,这个动向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了。为什么如此,实际上有关学者已经把这个意图透露出来了,最高检察院启动并推广这样一个试点的目的是想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授权实验性立法。


    大家知道在2014年和2016年由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最终到2018年10月在刑事诉讼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了解检察机关开展合规不起诉试点,最终目的也是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通过一定时期更大范围的试点改革以后通过总结经验,上升到国家的立法上。所以对于这样一项工作,现在律师界和司法界甚至法学界都很关注。


    我们今天讨论刑事律师的创新发展,我个人认为刑事律师要比其他人更敏感、更重视、更关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我觉得试点本身乃至今后一旦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渠道或前景,也就是拓展了刑事律师的业务领域。


    一、律师在第三方评估机制中的参与机会


    第一个方面就是目前最高检察院和财政部、司法部、全国工商联等多家单位,共同出台了一个重要的文件《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主要是确立了合规制度在评估监督上的第三方机制,而在第三方机制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律师的参与,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方方面面。


    这表明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业务中,律师将成为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建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一支重要队伍。那么这对很多刑事律师,包括一些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应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机会。


    二、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中的直接参与


    第二个方面应该是刑事合规不起诉业务带来的另外一个对律师的重大的业务机会。这就是当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时候,刚才所说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并不是直接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它只是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是否达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来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的,涉案企业本身如何进行合规、由谁来进行合规,其实是离不开律师的。


    对于律师来说,我们现在不要把眼睛只盯在参与到检察机关委托的作为监督评估第三方机制的那支力量,其实那是很有限的。真正的律师参与刑事合规是在检察机关确定了对相关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的考量时律师要直接参与进去,律师直接帮助涉案企业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开展相关合规业务,没有律师的直接参与,涉案企业是无法完成办案机关提出的合规要求的。


    所以律师在刑事合规业务当中,将来其实可能充当两个角色:一个角色是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也就是检察机关的委托,作为第三方评估机制当中的力量参与检查监督、评估验收,进而对于所涉企业是否达标、是否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供检察机关来参考;另外一个角色就是开展企业合规业务本身,也就是直接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


    我个人认为,可能后者对律师的需求量更大,业务更重要。因为前者只是一个高高在上的角色,只是来检查评估,并不直接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企业真正的刑事合规业务要靠律师,当然有需要的时候还要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共同来做这项工作。这是我们要看到的未来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在不少律师所想方设法能够进到检察机关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当中去,我个人认为能进去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一家律师所一旦进到那个里面去,该所以及该所的律师恐怕就不可以再参与涉案企业自身的合规业务了。既想当裁判员,又想当运动员是不行的。所以律师真正的合规业务可能还是要直接参与涉案企业帮助他们完成合规,达到办案机关要求的标准。


    三、律师在不涉案企业中开展合规业务的机会


    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有局限性,它都属于涉案后的律师业务,没有涉案的企业就谈不上这两项业务的存在和需求。但对于律师来说,开展合规业务不能只限于这两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将来合规制度在立法上制度化以后,要向那些没有涉案的企业主动联系推广,直接积极地参与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以免将来涉案,这个领域可能就更广泛。


    也就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涉案后的诉讼业务,还要看到不涉案非诉讼的合规业务,这一片领域应该是非常广阔的。因为将来真正涉案的企业毕竟还是少数,但是争取不被涉案、争取不被纳入到诉讼活动中作为涉嫌犯罪的企业,这个数量可以说是无限量的。律师的工作只要到位、只要到家,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做到这个方面。


    四、律师还应当重视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的司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以上主要是谈合规业务对律师刑事业务直接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还要看到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的价值导向。它是刑事诉讼制度当中正在探讨的一项具体的制度,但它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这个制度的价值导向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因为合规不起诉的核心是要减少对涉案企业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追究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此不仅需要不诉,还需要不捕。通过不捕、不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涉案企业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和负面影响。这种对涉案企业的司法态度和司法精神,实际上也蕴含着或体现着刑事司法的宽缓态度和文明精神。


    最近从内部了解到,中央五家政法机关正在准备出台刑事诉讼中少捕、慎诉、慎押的重要文件,这个文件我估计不会太晚就能出台。这将成为整个刑事诉讼当中一个重大的变革。这种变革对刑事律师来说,也会带来重大的、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将来刑事律师不能再像过去认为就是辩护律师,或者说就是审判当中的、庭审中的律师。可能大量的刑事业务是要在审前阶段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当然也包括审判阶段来做。


    不光是定罪量刑的问题需要刑事律师,还有捕不捕、诉不诉、押不押的问题也需要刑事律师。比如说逮捕问题,过去提了几十年了,一般只是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官方的正式司法文件有提到过“少捕”这个说法吗?现在明确说要“少捕”,不是说“可捕可不捕不捕”,而是一上来就是“少捕”,这是很大的一个司法动向。


    那么,如何实现少捕,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可以或者应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刑事律师要有一个概念,不能把无罪判决当成刑事律师成功的唯一标志,如果在“捕”的环节上能做到使办案机关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捕,实际上它的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讲不亚于无罪判决。


    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后,在“捕”的环节律师的参与往前迈进了一步。过去完全是封闭性的作业,2012年刑诉法明确提出,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此外,我们也一直呼吁,应当建立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的听证或者听审制度。如果这样一些制度未来能够建立起来的话,刑事律师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就有很大的空间!


    第二个是“慎诉”,检察机关提的很明确,不能把构罪即诉作为工作的目标。未来要把可以不诉的就应当不诉作为工作的一项考核目标。在这个方面律师空间当然也很大了,过去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放不开手脚,最近几年已经比过去好多了。比如说今年上半年不诉率达到14.4%。


    第三个就是“慎押”,本来我们中国的“捕”其实就是“押”,但是这次为什么提出“少捕、慎诉、慎押”?“捕”和“押”是什么区别?“少捕”是指在初始决定羁押的环节上要少捕,但是已经捕了怎么办?就要慎押!如何慎押?就要把我们2012年刑诉法确立的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激活、用起来,不能让它只是一个书面上的法律制度,要让它成为诉讼中的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那么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如何启动?怎么启动?应该说律师在这个当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以上这三个方面应该说都是刑事业务未来发展的很重要的领域。而这些工作做好了对于实体上的辩护,包括定罪也好量刑也好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旦做到慎诉,就可以使一些案件到不了法院审判阶段。但是大多数案件恐怕还要进入到法院进行审判,对于这些案件“少捕”和“慎押”有什么意义呢?潜在的意义还是存在并且是很大的。


    一个就是大家知道中国的法院在量刑的时候,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告人关了多久就判多久,咱们把它叫“实报实销”。如果通过少捕减少了羁押的人数,通过慎押缩短了羁押的时间,后面对法官量刑就会产生积极影响。一个被告人只要有罪,已经关了相当一段时间,量刑的时候肯定要把已经关押的时间算进去,不可能算出来;但如果一个被告人之前没有关那么长的时间,甚至就没有关押过,从一开始就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了,后面量刑的时候就可能比较准确一些了,不会再有实报实销了。


    另外一个就是无罪判决那么难,原因非常多,其中一个原因是人已经抓了、已经关了,想最后得到一个无罪判决是非常难的。因为被告人无罪了,办案机关就办错案了,就要赔偿了。如果通过少捕慎押,把很多案件的被告人不逮捕不羁押,或者羁押很短的时间,比如说拘留阶段就改变强制措施了,后面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因为这种没有逮捕情况下的无罪判决,应该不算是办案机关办了错案。所以少捕、慎押实质上对实体的定罪和量刑都有潜在的影响。


    因此,广大律师要关注并且积极地推动现在正在进行的这项于国家、社会、企业、当事人、律师及司法机关都有好处的变革。


    来源:实务洞察、衡宁律师

    做刑事辩护好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这七家不错

    做刑事辩护好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有哪几家?这七家不错!


    根据业内的口碑和媒体数据,在全国范围内总结了七家专注于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其中有三家是首都北京的律师事务所。


    第一、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啥?



    1、与侦查机关人员及时沟通,了解涉及罪名。

    2、高效及时的会见嫌疑人,分析研究是否存在无罪或可变更罪名的情况。

    3、发现无罪证据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撤销案件申请书。

    4、提交辩护意见。

    5、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6、如果取保候审不成功,要继续会见嫌疑人。

    7、利用“侦查权”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无罪证据。

    8、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第二次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阐述辩护观点。

    9、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10、再次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11、如果没有取保候审成功,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12、在侦查终结以前,第三次向侦查机关提交综合辩护意见。要让办案机关将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及收集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13、为审查起诉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做刑事辩护比较好的几个律师事务所


    1.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有着各行业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组成刑事律师团队。大硕刑事辩护律师不仅在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全力以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大硕刑辩律师通过律师会见,分析无罪或变更罪名的可能。进行调查取证,争取找到无罪证据并申请撤销案件。为了当事人获得自由,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并且在各阶段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大硕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少批捕、早释放、减刑期、从轻判、防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凭借较高的服务质量,较高的胜诉率,获得委托人良好的口碑。


    2.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除各分所设有刑事法律事务专业部门外,设有毒品、走私、金融、职务、暴力、涉黑、网络犯罪等类罪研究中心,发挥专业化与团队化的优势,充分保障办案效果,竭诚维护客户权益。


    3.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是律所在其内部专门设立的从事刑事辩护方面的律师团队,秉承着“一切服务于委托人”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以精湛的业务技能、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好评。该所代理的刑事案件,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能力非常出色。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西南地区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为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和团队资源,即讨论案件必须“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5.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及其衍生法律服务,不仅受聘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同时也注重为创业者及年轻公司提供细致、全面的法律辅导和流程规范服务。


    6.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济方设有多个专业部门,各部门分别由熟悉该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合伙人负责。其中,济方重点打造的专业服务领域包括家族企业法律事务业务、刑事辩护与预防犯罪业务、城市更新法律事务业务、企业并购整合业务、金融融资业务、知识产权与创意产业业务、房地产开发与流转业务。


    7.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专注刑事领域,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业务,已办理4500余件刑事案件,并为5万多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大大提升卓安所律师的办案颗粒度及精细度,至臻至善、至精至微,成为值得客户信赖的刑事律师,为客户在低谷时赋能。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客户找到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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