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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是中国律师最传统的业务。如何选择刑事刑辩律师?知名刑事律师固然是一个参考方向,但有一件事需要大家了解到,那就是:经过长期发展,刑事律师已从个人品牌时代逐步发展到律师所品牌阶段。所以我们才推出了2021年最新《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而这篇文章,我们将排名中的律所进行最为直接的分析。再次申明:本文不考虑单个刑事律师品牌,侧重从律师事务所品牌入手,阐述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情况。在北京聘请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分为如下角度思考:一是该律师所主任是否亲自参与案件;二是该所人员规模;三是该所是否有专门的刑事业务团队;四是该所是否有成功案例。
注意:本文中涉及到的“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不分先后,内容供客户客户参考。
一、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该所注重办案效果,评估后再接案,不盲目接案。
代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不多,但一般都是主任亲自参与,选择少量优质案件参与。
该所重办案质量,轻办案数量。
通过《2020年银雷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盘点》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银雷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能力非常出色,其中很多是知名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的成功都和雷海军主任直接参与有关(大部分由雷海军亲率团队完成)。
银雷律所所涉及的案件不仅限于北京,覆盖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在该领域内,银雷律所为胜诉率与服务质量第一梯队律所。
二、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
刑辩界一直有“京城四少”一说,他们分别是15年前为刘晓庆涉税案成功无罪辩护而闻名的、钱列阳、李霄林和四位律师。
其中,律师是尚权律师所主任。
1、首创刑事专业律师所。律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这一创举在起初导致律师所人才及运营存在诸多问题,后成功在业内脱颖而出并被业内模仿及效仿。全国各地后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
2、开创了主任禅让制度。尚权律师所的主任,后由常铮律师担任。现由毛立新律师担任。不同律师担任主任,给律师所发展带来了新思维及新路径。
3、持续热心公益。业内传播刑事辩护的经验。出版刑事辩护书籍。
尚权律师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敬业,低调中传递自信。
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比较多,大致可分为人权派、媒体派、死磕派等比较出名的派别。当然,这些派别是业内的一种看法,并非真实的带有固定组织体系的稳定派系。比较知名的刑事律师,还有斯卫江等人权派辩护律师、等媒体派辩护律师、勇等死磕派辩护律师。
另外,个别十大刑事律师所排名中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及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其主任律师都是从银雷律师所离职后接管的新律师所。两家律师所的很多律师都是从银雷律师所离职后加入。其排名的真实性暂不做全面评价,由客户自行判断。
从以上调研结果可以看出,这些有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各有特色,客户可根据个人情况做出专业判断。
建议:
1、选择主任参与案件办理:银雷律师所、尚权律师所、汉卓律师所、紫华律师所
2、选择律师所名气大的律师办理案件:大成律师所、炜衡律师所、盈科律师所、京师律师所
3、选择刑事专业律师最多的律师办理:京都律师所、尚权律师所
4、考虑性价比最优及服务态度好:银雷律师所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转载于广东扬代律师网http://www.0757lawer.com/yaowen/1605.html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暂予监外执行针对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是说要是罪犯仅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被判的主刑是管制、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话,那么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要求,因此是不能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而在申请批准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需要依法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篇 审查起诉阶段指引
一、接收案件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一)阅卷程序
1、提前与(检察院案管办)联系阅卷事宜,确定阅卷时间,确认是否提供案卷光盘,如不提供卷宗光盘,则按要求做好阅卷准备。
2、准备阅卷需要携带的相关手续文件,主要包含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及复印件等手续。
3、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4、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5、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6、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检察机关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二)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及案情
(一)会见前准备工作
详见侦查阶段。
(二)准备会见笔录提纲
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会见提纲,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10、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辩护思路,确定是否认罪认罚。
(三)会见流程
详见侦查阶段同阶段工作流程。
(四)制作会见笔录
在会见时,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会见提纲进行发问,同时做好会见笔录。
(五)会见目的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起诉书的重点;
4、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六)会见注意事项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四、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律师在案件办法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取。
1、告知委托人家属证据线索,由委托人家属自行调查;
2、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如案件需要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是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切忌不要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有任何接触,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作调查笔录。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起诉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详见侦查阶段工作流程。
七、根据案件情况,拟定初步的辩护思路
积极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案件有关情况,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并拟定初步的辩护思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没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辩护律师可以从刑事诉讼程序法或实体法的任何一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般而言,辩护意见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
1、对侦查机关移交的用于证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
2、通过分析侦查机关移送以及辩护律师调取的全部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嫌疑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
(1)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
(2)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改变案件定性。
八、归卷总结
在本阶段结束时,及时整理卷宗归档,向当事人通报案件情况。如果案件仅委托至审查起诉阶段,询问是否继续委托;如果继续委托,则进入下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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