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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便民高效的网上服务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做好律师阅卷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玉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律师阅卷新模式。
近日,玉田县检察院接到河北冀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来电,称其代理的一起发生在锦州北镇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正在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疫情管控无法到现场阅卷,特向玉田县检察院求助。接到求助电话后玉田县检察院立即与北镇检察院联系,就阅卷材料安全、便捷传输方式等问题多次进行了沟通,决定尝试运用检察业务系统中新上线的异地阅卷功能为其提供阅卷服务,最终在两地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下,北镇检察院通过异地阅卷功能将电子卷宗及时打包上传推送至玉田县检察院。5月7日,玉田县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及时下载并制作了光盘,第一时间联系了律师领取,在严格审查律师阅卷手续、个人证件后,将这因疫情阻挡这跨越千里的电子卷宗光盘最终交到了律师手上,切实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玉田县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推进律师阅卷的新方式,助力律师在“家门口”阅卷,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做到疫情防控和检察服务保障两不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编辑:吴佳
2019年9月8日,河北女企业家周广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世前,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一年多。周广华患有肺结核等疾病,在羁押期间,看守所曾四次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家属也提过取保候审申请,但均未获批。
周广华的去世引发热议,不少人对她患病却迟迟无法获批取保候审发出疑问。官方通报显示,周广华属于因病死亡,案件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对此法学专家表示,改革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比较难实行。
羁押前已患肺结核
五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均未获批
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山政法委)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报显示,周广华生于1959年,原来是迁安金属线材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退休后担任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18年6月4日,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唐山一看)。
在被羁押前,周广华就患有肺结核、肺大泡等疾病。
周广华去世后,从2019年10月起,范辰开始担任周广华儿子王刚的代理律师。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2018年9月28日,唐山一看向玉田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因案件进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玉田县公安局未受理。第二天,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建议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检察院未予回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玉田县检察院之所以未予回复,是因唐山一看是在电话中提出的建议,无书面申请。不过范辰则表示,他从唐山一看了解到,看守所向检察院提交过书面申请。
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4日,唐山一看两次向玉田县法院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在此期间,王刚也向玉田县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唐山政法委通报显示,玉田县法院在收到唐山一看和王刚的申请后,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鉴定。2019年3月25日,玉田县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作出了不予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的决定。
取保候审,还是保外就医?
代理律师质疑“当事人不愿住院”
范辰说,看到官方通报的结果表示很遗憾,并且他对此通报提出了几点异议。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首先关于在羁押期间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本身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做鉴定。其次,家属王刚提出的申请是取保候审,但多份文件显示,法院是在对周广华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的鉴定。
“取保候审针对的是未决犯,保外就医针对的是已决犯,周广华的案子尚未判决,很明显法院的这个鉴定不合理。”此外范辰表示,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为“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复查”,“这个结论答非所问,结论应该是要么符合条件,要么不符合,所以我认为这个结论不该被采纳。”
此外通报中表示“2018年12月18日,在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时,医生建议住院,因周广华不愿住院。”范辰也对此说法提出了质疑。
周广华去世后,王刚对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做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控告。
范辰表示,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田,检察长刘铭对唐山一看提交的病情说明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没有做出及时明确处理,是导致周广华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主要原因;玉田县法院法官彭继业、主管副院长张丙新并未进行病情核实,未能掌握在押人员周广华患病的实际病情,未对申请作出回复。
不过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在唐山政法委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报中,调查认为周广华在“一看”羁押期间一直进行治疗,根据病情的发展曾经三次出所外诊,病情恶化后也及时送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病在唐山市人民医院死亡。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在工作中虽然有不规范的行为,但不存在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未变更的问题,其行为与周广华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滥用职权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不过通报承认在办案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确存在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已逐一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问责。
范辰表示,近日王刚将对不予立案的结果提出复议。
王刚曾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不管调查结果是什么,我妈回不来了。”
“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难执行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广华是被公司另一股东告发继而被刑事拘留,“他们公司一共三个股东,周广华和另一个大股东被第三个股东告了。”范辰说,他曾与周广华去世前的辩护人接触过,辩护人认为周广华无罪。不过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认为周广华职务侵占、行贿案审理和羁押法律手续齐全,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2020年1月3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曾到迁安市探访周广华生前的房地产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写有该公司名字的牌子挂于大门外,不过附近的多位市民均表示这里并没有这家公司。该公司的公开电话也无人接听。
范辰表示,目前在我国,在审前羁押期间,取保候审是件很难达成的事情。在范辰办理的案件中,其中安徽发生过一起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发病,但因治疗不及时而不幸去世的案子,“辩护人也曾提出过取保候审,但没有获批。”范辰说,“其实像这种例子有很多,有的是企业法人被羁押但取保候审未获批,这样一来整个企业可能就完了。”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刘娜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比较难。范辰也表示,实际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
范辰说,之所以取保候审较难,一是担心取保成功后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潜逃,这样办案人员是需要负责任的,“所以能不同意就不同意”。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比较依赖口供,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那么取得口供会相对容易一些。除此之外,范辰表示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比较“简陋”,“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并不是很明确。”
取保条件规定不明确
需要制度更完善
刘娜表示,取保候审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立法层面,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对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这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对标准的把握有所不同。刘娜说,“比如在这个案子中,这名女企业家患有身体疾病,但是这个疾病到底是到怎样的一个程度才能够取保候审,这里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二是实际层面,“有个理念叫‘能关就关,关了比较放心一些’。”刘娜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刑罚判处取保候审的人,将来会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有期徒刑的服刑时间是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是比较重的,也就意味着本身可以判处取保候审的人,将来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比较重的。”刘娜说,取保候审不像逮捕,逮捕就要在看守所里,而取保候审可以在自己家里,所以这种情况下,“万一跑了呢,万一再犯了呢,要不然先关着吧,别出去后再出事。”
刘娜说,在她近期对公安和法院做的调研中了解到,其实刑事诉讼是要推“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法院和检察院都在实行员额制,即一个案子是由一个检察官、一个法官自己负责到底,外加上错案追究制,所以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即害怕取保候审的人跑了,或者证据被灭失掉了,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则是需要对此进行负责的。
“可能谁到了这个位置上,都会有这个考量。”刘娜说,现在这种经济犯罪的人不像暴力型的犯罪,出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但是潜逃到国外的可能性大,“这样的例子非常多。”
在去看守所和监狱调研时刘娜了解到,它们对口的医院都是一些比较好的医院,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就医上其实问题不是很大,也可以到对口的医院治疗,所以患病后能否取保候审,还是需要先遵循法律的规定。”刘娜表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病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就医是没问题的,“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也提到过周广华就医的情况。”
刘娜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是37天,但对羁押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后期要补充侦查的,可能会进行延期羁押。”不过刘娜提到,学界就对延期羁押提出过质疑,认为这一问题值得再商榷。“在周广华案件中,官方通报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不过来回审批的时间过长。”刘娜认为,接下来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完善,让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够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尽快的回复。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海岱新闻】创作,在今日头条和齐鲁晚报网、齐鲁壹点客户端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编辑:吴佳
2019年9月8日,河北女企业家周广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世前,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一年多。周广华患有肺结核等疾病,在羁押期间,看守所曾四次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家属也提过取保候审申请,但均未获批。
周广华的去世引发热议,不少人对她患病却迟迟无法获批取保候审发出疑问。官方通报显示,周广华属于因病死亡,案件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对此法学专家表示,改革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比较难实行。
羁押前已患肺结核
五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均未获批
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山政法委)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报显示,周广华生于1959年,原来是迁安金属线材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退休后担任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18年6月4日,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简称唐山一看)。
在被羁押前,周广华就患有肺结核、肺大泡等疾病。
周广华去世后,从2019年10月起,范辰开始担任周广华儿子王刚的代理律师。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2018年9月28日,唐山一看向玉田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因案件进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玉田县公安局未受理。第二天,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建议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检察院未予回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玉田县检察院之所以未予回复,是因唐山一看是在电话中提出的建议,无书面申请。不过范辰则表示,他从唐山一看了解到,看守所向检察院提交过书面申请。
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4日,唐山一看两次向玉田县法院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在此期间,王刚也向玉田县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唐山政法委通报显示,玉田县法院在收到唐山一看和王刚的申请后,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鉴定。2019年3月25日,玉田县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作出了不予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的决定。
取保候审,还是保外就医?
代理律师质疑“当事人不愿住院”
范辰说,看到官方通报的结果表示很遗憾,并且他对此通报提出了几点异议。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首先关于在羁押期间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本身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做鉴定。其次,家属王刚提出的申请是取保候审,但多份文件显示,法院是在对周广华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的鉴定。
“取保候审针对的是未决犯,保外就医针对的是已决犯,周广华的案子尚未判决,很明显法院的这个鉴定不合理。”此外范辰表示,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为“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后复查”,“这个结论答非所问,结论应该是要么符合条件,要么不符合,所以我认为这个结论不该被采纳。”
此外通报中表示“2018年12月18日,在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时,医生建议住院,因周广华不愿住院。”范辰也对此说法提出了质疑。
周广华去世后,王刚对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做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控告。
范辰表示,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田,检察长刘铭对唐山一看提交的病情说明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没有做出及时明确处理,是导致周广华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主要原因;玉田县法院法官彭继业、主管副院长张丙新并未进行病情核实,未能掌握在押人员周广华患病的实际病情,未对申请作出回复。
不过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在唐山政法委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报中,调查认为周广华在“一看”羁押期间一直进行治疗,根据病情的发展曾经三次出所外诊,病情恶化后也及时送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病在唐山市人民医院死亡。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在工作中虽然有不规范的行为,但不存在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未变更的问题,其行为与周广华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滥用职权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不过通报承认在办案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确存在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已逐一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问责。
范辰表示,近日王刚将对不予立案的结果提出复议。
王刚曾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不管调查结果是什么,我妈回不来了。”
“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难执行
范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广华是被公司另一股东告发继而被刑事拘留,“他们公司一共三个股东,周广华和另一个大股东被第三个股东告了。”范辰说,他曾与周广华去世前的辩护人接触过,辩护人认为周广华无罪。不过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认为周广华职务侵占、行贿案审理和羁押法律手续齐全,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2020年1月3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曾到迁安市探访周广华生前的房地产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写有该公司名字的牌子挂于大门外,不过附近的多位市民均表示这里并没有这家公司。该公司的公开电话也无人接听。
范辰表示,目前在我国,在审前羁押期间,取保候审是件很难达成的事情。在范辰办理的案件中,其中安徽发生过一起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发病,但因治疗不及时而不幸去世的案子,“辩护人也曾提出过取保候审,但没有获批。”范辰说,“其实像这种例子有很多,有的是企业法人被羁押但取保候审未获批,这样一来整个企业可能就完了。”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刘娜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比较难。范辰也表示,实际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
范辰说,之所以取保候审较难,一是担心取保成功后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潜逃,这样办案人员是需要负责任的,“所以能不同意就不同意”。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比较依赖口供,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那么取得口供会相对容易一些。除此之外,范辰表示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比较“简陋”,“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并不是很明确。”
取保条件规定不明确
需要制度更完善
刘娜表示,取保候审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立法层面,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对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这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对标准的把握有所不同。刘娜说,“比如在这个案子中,这名女企业家患有身体疾病,但是这个疾病到底是到怎样的一个程度才能够取保候审,这里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二是实际层面,“有个理念叫‘能关就关,关了比较放心一些’。”刘娜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刑罚判处取保候审的人,将来会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有期徒刑的服刑时间是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是比较重的,也就意味着本身可以判处取保候审的人,将来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比较重的。”刘娜说,取保候审不像逮捕,逮捕就要在看守所里,而取保候审可以在自己家里,所以这种情况下,“万一跑了呢,万一再犯了呢,要不然先关着吧,别出去后再出事。”
刘娜说,在她近期对公安和法院做的调研中了解到,其实刑事诉讼是要推“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法院和检察院都在实行员额制,即一个案子是由一个检察官、一个法官自己负责到底,外加上错案追究制,所以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即害怕取保候审的人跑了,或者证据被灭失掉了,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则是需要对此进行负责的。
“可能谁到了这个位置上,都会有这个考量。”刘娜说,现在这种经济犯罪的人不像暴力型的犯罪,出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但是潜逃到国外的可能性大,“这样的例子非常多。”
在去看守所和监狱调研时刘娜了解到,它们对口的医院都是一些比较好的医院,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就医上其实问题不是很大,也可以到对口的医院治疗,所以患病后能否取保候审,还是需要先遵循法律的规定。”刘娜表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病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就医是没问题的,“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也提到过周广华就医的情况。”
刘娜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是37天,但对羁押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后期要补充侦查的,可能会进行延期羁押。”不过刘娜提到,学界就对延期羁押提出过质疑,认为这一问题值得再商榷。“在周广华案件中,官方通报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不过来回审批的时间过长。”刘娜认为,接下来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完善,让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够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尽快的回复。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海岱新闻】创作,在今日头条和齐鲁晚报网、齐鲁壹点客户端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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