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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刑事律师,老赖欠47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52:4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秦安刑事律师,老赖欠47万】,以下3个关于【秦安刑事律师,老赖欠47万】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时永明:四十多年前的两件事,告诉我们要记住惩恶扬善的基本准则
  • 欠债不还的老赖颤抖吧!“执行110”来了
  • 与“大老虎”过招!这个“全国十佳公诉人”有的不仅仅是颜值……
  • 时永明:四十多年前的两件事,告诉我们要记住惩恶扬善的基本准则

    【编者按】本文由作者时永明授权,秦安战略在头条平台独家原创发表,转载自公众号“时语明言”,有很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

    今天人民日报发了个号外,庆祝第三艘航母“福建号”下水。这是完全由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第一艘弹射型航母。这为我军抵御霸权主义的欺辱又添了一件利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日报只发过三份号外,“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 1978年12月16日:中国和美国建交了。2001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了!”。这回是第四次发号外,可见“福建号”下水的重要性。

    造航母是为了对外抵御强敌,抵御强敌是为了保护国内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而国内的幸福安宁同样需要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二者皆不可缺。

    尽管热点天天变,但道理是永恒的。

    网络时代有些事热度退得挺快,但我相信许多思考还在进行。

    上一篇文中我说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要惩恶扬善,二是要说说人渣是怎样炼成的。其实这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相关性。如果法律不能惩恶扬善,那社会一定是人渣辈出。当然,即便法律做到了,也不可能完全防止人渣的出现,因为人渣的产生往往还有更深刻的社会根源和人性因素。

    我是学国际政治的,但是你要知道,在学科分类里,我们属于法学,所以我拿的是法学学位。政治与法的关系,学术上有很多讨论。我这里想用一个通俗的方式来定义一下:法律是凝固的政治,政治是活的法律。这种论述仅供参考,这里无法展开。

    只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政治是自由社会出现就自然存在的问题,而法律是有文字文明以后才可能产生的东西。所以,是先有政治后有法律。

    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坏现象是什么?是盗窃。

    盗窃造成最轻的伤害是扰乱了别人的生活,这种扰乱的间接后果有时非常严重,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再进一个层次,盗窃会扰乱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由此再进一层,它可以扰乱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使社会难以维系。所以如何处理盗窃就首先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人们很容易达成的共识就是,盗窃行为对整个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沉淀下一条规则:盗窃有罪,应该处罚。这个时候,政治就凝固成法律。而且这条法律对政治具有某种独立性,就是无论政治怎么变,盗窃都是犯罪。

    虽然有了这种亘古不变的共识,但是在不同的文化社会环境里,具体的处理方法还有不同。这种不同就体现了一种法律的政治性。中国人普遍对小偷小摸还是比较宽容的,因为中国人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复杂因素比较理解,所以处罚轻重主要根据具体损害程度,既以数量定罪。但某些文化里,对偷东西是以性质定罪,处罚非常重,不问数量。

    回过头来说我们的主题,法律要惩恶扬善。

    上文说过,七十年代的时候,我们还讲究公审公判。不是像现在这样法庭是公开的,你自己去听。那时是召开群众大会,或者是在大会堂里进行公审,是由单位组织去听。这么做的目的,我理解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律教育和对潜在犯罪的震慑。

    那时候上中学。我们学校附近的另一所中学,发生命案。是一群人,有几十个,到那所中学找一个人,好像是寻仇。说是“仇”,其实也没多大,只能算是有点过结。这几十个人当然没人能拦住,更何况他们还带了刀子。几十人打一个人当然也不用描述了。最后打得这个人奄奄一息,大家撤了。这时候,有一个人返回来,在已经身中十几刀的身上又补了一刀,那个人彻底咽气。公审的时候,就只判处这个返回来的人死刑,其他另外判了几个。从惩恶来看,这也算是一命还一命,貌似够了。但这么大规模的犯罪,处罚的面积那么小,总让人感觉哪里不对。

    过了几年,我在南方,又遇到一起案子。大概的案情是,一个厨师在自己单位的食堂。那天来了几个外单位的人(并非开饭时间,也不是来吃饭的),具体过程其实当时也没叙述清楚,所以我也没记住。反正是发生了冲突。厨师会两下子,把这几个人赶走了。没想到的是,后来他们又叫来了十几个人,而且手里拿着钢钎铁锹之类的工具(凶器),找这个厨师算账。这一下问题就大了。一人对十几个拿着家伙的人,怎么办?最后双方还是打起来了。这厨师居然把为首的人打了个脾脏破裂,后来不得不摘除脾脏。那时候,已经有了辩护律师。会堂上,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辩护,但好像没什么用,最后还是把这个厨师判了两年还是三年,记不清了。

    那次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好像没有对挑事的人进行任何判决,不知道是另外进行还是怎样。反正,原本可能是让我们去接受法律教育的。但所有的人,都认为厨师太冤枉,所有的人都对判决一肚子疑问。人们都在想,如果自己遇到这种局面该怎么办?是让暴徒把我打残,然后法院判他个三五年监禁,而我一辈子靠别人施舍过活,或者让他们把我打死,法院判他个死刑;要么就是像厨师一样把对方打残,而后自己也蹲两年大狱,而且这么混乱的以少对多的战斗,谁又能保证我不会打死个一两个的,最后法院再判我死刑,枪毙我。这几种选择都没我的好。可是这场冲突是不是由我引起的呀?所以,从政治的角度看,这显然是一次有问题的判决。因为它不是在稳固这个社会,而是在动摇这个社会。那时候我做了我的第一次预测。就是我前文讲的,为什么团伙犯罪越来越多。

    讲一个基本逻辑,当恶人恶行得不到必要的惩罚时,当公民的自卫权被剥夺时,它最直接的效果可能是动摇我们的执法队伍。因为警察在办案时必然要顾虑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工作会不会有效果,二是自己家人的安危。改开之后,又有了金钱贿赂的问题。那么一边是威胁,一边是贿赂的两面夹击下,要保持队伍的廉洁公正,太难了。有些事会出现恶性循环。

    最近,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在热议公民的自卫权问题。法律上有些问题确实应该认真讨论一下。

    要记住惩恶扬善的基本政治准则。

    秦安刑事律师,老赖欠47万

    欠债不还的老赖颤抖吧!“执行110”来了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执行110采取“1 N N”工作模式,由1名执行法官 N名法官助理 N名法警组成,执行法官负责签发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和法警负责办理具体执行事务。按照节点事项难易程度,对团队成员分岗定责,打破传统执行法官单独作战模式,有利于快速运用司法强制力量,提高简易案件执行效率。同时,将复杂案件交给办案效率高的团队执行,有利于保证执行质量。



    “执行110”实行警务化管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立24小时执行热线,探索公、检、法联动惩戒机制,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执行110”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实现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手续交接时间,是完善司法体制,落实审执分离的有益探索。

    “法院动真格了!要整治这些不法行为”法律的底线,不容挑战!民事强制执行,不仅关系到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更是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浪潮汹涌,“执行110”模式有其生长土壤和发展空间,需要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完善。




    24小时受理执行线索举报

    指挥中心负责下达处警指令

    工作模式

    全天候轮班备勤,每班由1名执行员( 法官助理) 4名法警组成,随时服从指挥中心调度,确保任何时段接警后15-30分钟内作出响应。龚俊峰律师建议全国法院都响应起来,建立执行110,让老赖无处遁形,让老赖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无论哪里,24小时待命,时刻追踪你--亲爱的赖。希望看到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让想成为老赖的人或者已经是老赖的人及时还款。联动公安,提供找人,让欠债不还,还玩失踪的老赖,现出原形,该拘留的,拘留;该刑拘的,刑拘。

    2019,限制“被执行人”超强措施汇总!

    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3、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4、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5、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6、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7、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4. 《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5.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7.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 《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1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一号)》

    1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7.《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18.《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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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大老虎”过招!这个“全国十佳公诉人”有的不仅仅是颜值……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刘家卿

    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机关大楼、在法庭的公诉席、在看守所的提讯室,总能见到刘家卿忙碌而清丽的身影,作为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的她,为严肃的司法机关平添了一抹温柔的亮色。

    刘家卿身材高挑、姿韵娉婷,见人总是远远就露出甜美的笑容,但作为国家公诉人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甚至面对贪腐“大老虎”时却巾帼不让须眉,慷慨陈词、英姿飒爽,展现出女检察官的别样风采,用行动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抒写着对检察事业的忠诚与热爱。

    与“老江湖”过招

    刘家卿打交道的大多是法定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犯,其中不少善于隐匿证据、犯罪手法多变的犯罪分子,直接考量和挑战刘家卿的办案能力。

    在办理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受贿两张银行卡,数额高达几十万元,但他百般抵赖气焰嚣张,辩称是借款,还提供了收卡当天写的两张借条。不能让这种国家的“蛀虫”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经过仔细阅卷,刘家卿发现两张收条的时间相差半年,但用的却是一模一样的稿纸,其中必有蹊跷。带着疑问,刘家卿翻阅了上千页案卷,终于发现借条时间竟然在银行卡的开卡时间之前,很可能是后期伪造的。随后她逐页查阅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日志,发现所谓借款当天被告人竟是在外地开会。正式开庭时,当辩护律师胸有成竹地出示那两张借条时,刘家卿把银行开卡记录和借条同时在庭审大屏幕上进行对比,并当庭宣读被告人亲笔书写的工作日志。这一次,被告人哑口无言,只能低头承认自己的受贿行为。

    刘家卿和同事们依托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创建了“天津公诉模式”一战成名,受到中政委、最高检领导的好评,其后逐渐在全国陆续推广。她所在的团队也因办大案、办专案声名鹊起,成为津门检察的一支铁军。

    “作为一名公诉人,刘家卿长期坚守在打击贪腐的最前沿,与我们一同办理过上百起案件,证据过硬,指控有力,至今无一错案,她用实力赢得了我们的尊重。”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伟提到刘家卿不禁竖起大拇指。

    公诉席上的“艮姑娘”

    天津人喜欢把拼搏奋斗精神称为“艮劲”。刘家卿外表谈吐优雅,但骨子里就有着这么一股常人少有的“艮劲”。

    2008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因受贿犯罪被查处,这是当时为数不多的省部级案件,影响波及全国。刘家卿被指派参与办理此案。经过审查,她发现一笔重要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清,而作为重要证人,米凤君妻子的证言始终摇摆不定,专案组虽然多次与她联系取证,但她总以行动不便,需要照顾孩子为由一再推托。按照惯例刘家卿完全可以通知证人到专案组办公地点核实证言,但为了减少证人的抵触情绪,她果断提出改变工作方法,冒着零下20多度的低温和鹅毛大雪,从长春远郊赶往位于市中心的证人家取证。打开门的一刹那,一直心存戒备的证人看到了检察官的良苦用心,有了一分释然,最终被刘家卿的“艮劲”打动了,和盘托出了关键证言,使案件事实得到了印证。

    几年前,刘家卿和爱人计划孕育自己的小宝宝,也是给终日翘首以盼的老人们一个交代。就在此时,她突然接到上级命令,要立即收拾行装,开赴专案组。接到调令,刘家卿心头一紧,但她深知,自己作为一名检察官,忠诚担当、恪尽职守是首要职责。

    “我不能掉链子啊”,一句质朴的天津方言,还有刘家卿特有的“艮劲”打动了家人。她第一时间进入专案组,全身心投入工作。作为近年来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腐败案件,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她和专案组的同事们夜以继日地审查案卷,分析论证。有时候忙到深夜才想起要给家里打个电话,可看看时间,想着他们早已安然入睡,还是把电话放下了,心中满是愧疚。经过严谨细致的工作,她和同事们最终成功办结案件。

    荣誉背后有着不为人知的艰辛

    14年前,这位“80后”姑娘第一次踏入检察院大门,青涩懵懂,用她自己的话说,“我当初怎么也想不到,干着干着就把这份职业当作事业了,而且是阳光灿烂的事业。”

    从天津市优秀公诉人、检察业务专家到全国十佳公诉人、模范检察官,从全国三八红旗手到天津市十四届政协委员,刘家卿荣誉的背后有着不为人知的艰辛付出。

    作为一名优秀公诉人,经常要担负起众多大要案的审查起诉重任。刘家卿对此却很坦然,“我最关注的不是既往的成绩荣誉,是要如何不断充电,获取新知识。”多年来,只要有空闲时间,她就一头钻进图书室、档案室翻阅学习资料,潜心研究检察理论,上下班路上都与法学专家授课录音为伴,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她是音乐“发烧友”。

    2013年骄阳似火的夏天,刘家卿迎来了属于她厚积薄发的时刻,在最高检举办的“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中,她一路过关斩将,从全国102名强手中脱颖而出,最终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

    “理论能让我多走一步”

    刘家卿常说,公诉人不能光看嘴上功夫,还要看肚子里有没有真材实料。她在实战磨练的同时还注重调查研究,撰写了《死刑案件量刑建议实务探究》等20余篇文章,先后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公诉人》《中国检察官》等报刊上刊发。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刘家卿带领全处检察官总结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编著了《审查起诉案件常见证据问题集述》一书,被市公安局预审系统确定为天津市培训教材,她也多次受邀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授课培训。14年的磨练和积累不仅让她成长为天津市检察机关专家型人才,更通过了最高检的严格评审,成为天津市最年轻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检察理论、办案经验积累得越多,越能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就越能让我多走一步。”刘家卿感悟道。

    刘家卿在办理两起银行工作人员诈骗案时,通过对比发现,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老百姓不了解金融知识的特点,虚构高息理财产品骗取储户存款,不仅给200余名被害人造成50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也暴露出部分银行的金融安全隐患。于是,她用类案问题汇总的工作方式,通过对比多起类似案件,梳理出相关银行业务管理漏洞,从技术提升、强化监管、公开警示等角度向三家涉案银行制发了检察建议,使银行及时取消了问题业务,维护了百姓存款安全。在办理贪污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她没有单纯停留于把案子办好,而是敏锐意识到腐败案件多发必有其背后的制度漏洞,于是和同事一起对在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逐一分析梳理,对每个涉案国有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均收到了回复,有效推进了涉案单位的制度建设。

    以实干和奋斗铺就报国之路

    办案中,刘家卿总能以女性特有的细致耐心去理解感化当事人。“常常遇到很多被害人既不懂法律程序,又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我就帮他们解答,尽可能帮他们减轻经济负担。”刘家卿说。

    一起16年前的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为父子二人,被害人一死一重伤。可被害人的证言反复变化,今天说是儿子持刀捅人,明天却说是父亲持刀作案,致使真相扑朔迷离。刘家卿怀疑被害人受到干扰,便联系核实,发现是被害人由于破案时间长产生不满情绪,不愿配合调查取证。于是刘家卿主动为他提供法律咨询,详细解释司法流程,终于打消了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刘家卿的引导下,被害人通过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身高、体态、案发现场所处位置等细节的回忆,找出了二人的区别,最终指认出父亲是持刀杀人的真凶,并与现场其他证据相吻合,使这起命案水落石出。

    “结案后,我们常常通电话,有时和她咨询自己的民事赔偿问题,有时聊聊家常,一来二去,就像自家人一样了,这样的检察官才是人民的检察官。”该案的被害人说。

    有人说,任何工作干的时间长了就不新鲜了。刘家卿却不这么认为,她说,一路走来,对法治信念的追求,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奉献,已经成为了一种感情。这份感情源自办公室里无数个日夜的酸甜苦辣,源自公诉席上每一次坚定地成功指控。她说:“正值建国70周年,我要坚守初心,砥砺奋进,以实干和奋斗铺就报国之路。”

    文章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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