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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易,律师做伪证的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律师告刑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7:26:3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易,律师做伪证的案例】,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易,律师做伪证的案例】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9 高空抛建筑垃圾入刑案
  • 专业的刑事律师或多或少都面临的风险——伪证罪
  •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9 高空抛建筑垃圾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本案行为人,从15楼抛下建筑垃圾,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高空抛物,不仅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更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惩办。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9 高空抛建筑垃圾入刑案


    本案行为人,从15楼抛下建筑垃圾,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高空抛物,不仅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更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惩办。


    一.案情介绍


    一小区高层楼地面停的一辆小车,突遭上空飞来的的砖块、大理石边料等建筑垃圾砸中,挡风玻璃被击碎,受损车辆损失为近5千元。车主报警后,民【警】对整栋楼的住户进行了排查,发现15楼的装修工郭某有重大嫌疑。但郭某表示并不知情,但在物证面前,郭某终于承认是自己将建筑垃圾从15楼的窗户丢下的。但在开庭时,郭某当庭翻供,此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择期开庭。期间,承办法官再次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实地走访、大理石垃圾与装修现场大理对比、查看物业值班记录等,最终认定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确系郭某所为。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郭某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高空抛物是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行为,物理学告诉我们,1个Z由落体,受重力影响产生加速,进而转化成为动能,其造成的冲击力非常可怕。计算证明,一块70克的香蕉皮,如果从10楼落下,冲击力约为本身重量的25倍;若从20楼落下,冲击力是本身重量的36倍。巴掌大的一块西瓜皮,如果从 25楼拋下击人体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本案从15楼抛下建筑垃圾,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汽车的钢化玻璃挡风,其受冲击的强度应该是上乘的,被击得粉碎,如果是砸在人体上,后果不堪设想。

    高空抛物,不仅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更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惩办。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犯高空抛掷物罪,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易,律师做伪证的案例

    专业的刑事律师或多或少都面临的风险——伪证罪

    ——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伪证罪概述及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的全称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由于刑事辩护大多由律师介入,故实务界俗称此罪为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罪名,它来源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为了避免本罪给刑事辩护带来不利影响,在律师伪证罪法条中增加了一个提示性条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试图弱化此罪的严厉程度。鉴于这个罪名有扩大化的趋势,立法部门在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限制了此罪的适用,主要是删除了《刑事诉讼法》原条文中的“改变证言”一词。以前的“引诱证人违背事 实改变证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很容易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报复律师的私器。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在办案机关的强大压力下说了些与事实不符的违心之言,但辩护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才将真相和盘托出,某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却以此作为追究律师伪证罪的有力证据。证言的改变是否属于“违背事实”则又取决于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这极易 引发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罪进行了限缩。

    据统计,我国刑事辩护率偏低,尽管最近几年律师辩护率有所上升,但仍然只30%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辩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害怕在职业生涯中难以预料的风险。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于律师伪证罪进行合理的限缩解释应该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引诱

    在律师伪证罪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引诱”。刑法中的引诱型犯罪有很多,如引诱卖淫罪、引诱吸毒罪等。多数学者认为,引诱必须利用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进行诱惑,诱使他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这种解释从文理上无懈可击,但置于律师调查取证的特殊背景下却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运用纯粹技术性的解释方法,引诱可以包括明示引诱,也可以包括默示引诱;可以包括物质引诱,也可以包括精神引诱;可以包括作为引诱,也可以包括不作为引诱;可以包括直接引诱,也可以包括间接引诱(引诱他人引诱证人);可以包括庭前引诱,还可以包括庭审引诱……引诱一词几乎可以将律师调查取证方方面面收入囊中,就如李庄案中荒唐的“眨眼引诱说”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几乎就是同义语。

    李庄案证人吴家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晚,李庄说在会见龚刚模时示意龚刚模翻供,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龚刚模就说在警察讯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

    在律师的调查取证中,引诱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很难区分。比如辩护律师找被害人做工作,希望他能宽恕被告人,于是被害人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这是否属于引诱?如果属于伪证,不仅律师要锒铛入狱,被害人也将身陷囹圄。

    不应有的偏见

    宽恕本是一种美德,如果法律将其视之为犯罪,这是在鼓励良善,还是在制造罪恶呢?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一个不愿意作证的证人改变心态,作证指控罪犯,那为什么律师的同样行为就应该被视之为犯罪呢?可能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而律师的目的则是在为“坏人”说话。长期以来,有一定根深蒂固的偏见,那就是打击犯罪好过保护罪犯。但是,如果没有辩护权对司法权的质疑,谁能保证司法权不会腐败变质。如果偏见不改变,无论法律如何解释与修改,都不可能真正保证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在电影《阿凡达》中,潘多拉星球上不同生命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形成了一个非常完美的统一体,任何一个生命体的损毁都会导致整个星球受到亏损。同样,律师制度和其他司法制度共同构建了法治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亏缺都会伤及法治的根本。

    2022年8月11日星期四8:40 深圳视频会见中心外

    再接再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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