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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2 00:52:10

与河北律师业的发展同行

胡开谋

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 展示新时代河北律师事业新成就 | 第二期


胡开谋,1933年生,安徽省绩溪县人,一级律师,中共党员。1954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5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参与创建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1962年1月在石家庄拖拉机配件厂从事教师、会计工作。“文革”后成为我省第一个出庭的辩护律师。1980年主持组建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任主任。曾任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长,石家庄市法学会副会长,石家庄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委员、仲裁员,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获得过省、市劳动模范、个人二等功、司法部从业清廉先进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我于1956年1月从事律师工作,当时的律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级法院副庭长以上,基层法院副院长以上,从这样的法官中来调任律师;二是高等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还必须年满二十三岁。我当时年龄不到,那时法律顾问处归法院管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我能够从事律师工作,曾多次向上级申请,最后让我破格当了律师。当时法律顾问处在全国纷纷建立起来,1956年3月份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开业,由五名律师组成,其中三位来自法院,一个是地区中院的办公室主任,一个是县法院副院长,一个是市中院民庭副庭长,再加上毕业于大学法律系的孙律师和我。顾问处开业后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当时石家庄约30万人,人们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听说有个地方可以咨询法律问题,打官司可以代写诉状,都想来看看,所以法律顾问处开业时间不长,业务就很多,由于忙不过来先后又聘请了两位律师助理。从开展的业务来看,受理最多的业务是法律咨询和代书,诉讼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当时老百姓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民事诉讼还很少,只处理过离婚、分家、买卖合同等纠纷。在法律顾问方面,我们担任了石家庄棉纺六厂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当时对于法律顾问的业务如何开展,单位和律师都不清楚,那时候我们是每周去顾问单位值班一次,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也为单位的职工解答遇到的法律问题。

那时候办理的主要是刑事案件,《刑法》还未制定,我们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进行辩护工作。在这里我讲讲我认为辩护得比较成功的两个案子吧。一个案子是孙律师主办、我协办的一起轰动全省的案件。一位22岁的陈姓男子,因对父母包办婚姻不满,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不满一岁的儿子身上扎进7根缝衣服的针,最终导致亲生儿子死亡。被告手段残暴,社会影响大,但作为律师,我们在法庭上以社会历史原因来进行辩解,认真地为被告人做了轻罪辩护,强调被告是在旧社会由父母包办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封建婚姻制度导致了这种恶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陈姓男子死缓。另一个是我承办的一位油坊主被控贪污案。一个油坊主经营了一间私营的油坊,后公私合营了。公诉人认为这个油坊具有公有的性质,油坊的收入和财产也应归公家所有,而油坊主对油坊收入和财产的私自占有就构成了对公有财产的贪污。而我认为,油坊原本是油坊主自己所有的,在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变成了公私合营的性质,但是工厂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自产自收自支,尤其是这位油坊主占有的钱是在公私合营之前的积累,不能认定为公有财产,油坊主不构成贪污罪。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了无罪判决。

1957年随着政治气侯的变化,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时认为律师是为被告说话的,而被告被视为坏人,所以就认为律师的阶级立场有问题,一些律师就被划为右派。当时,我的同学孙律师和我被相继划为右派。在反右派的时候,刑事辩护的意义已经基本没有了,我记得当时我们的主任出庭,我旁听过一次,他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是“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没有其他意见,请合议庭公正判决”。这等于是失去了辩护的真正意义,至此刑事诉讼中开庭时候有辩护人坐在那里,实质上,谁也不敢辩护。1958年底,石家庄法律顾问处宣告解散,全国的律师业也先后相继消失,刚刚处于萌芽状态的律师制度就此夭折。

从1962年到1979年,我在石家庄拖拉机配件厂工作。1979年8月河北省召开了学习贯彻刑法、刑诉法的全省政法会议。会议提出,由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搞一次公开审判,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判中必须要有辩护人。之前我们那五个律师,当时就剩下我一个人了。市中级法院的一位院长找到我,希望我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几个院长轮番到我家里做工作,我心里一直盼着我们的国家会朝文明、法治的方向更好地发展,这个愿望我没有放弃过,于是我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了这起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在八一礼堂(现河北世纪大饭店)举行。当时座无虚席,除了参加省政法工作会议的省、地、市县的政法书记,公、检、法三长外,政法干校的全体师生都来了,人们都很关注在法庭上为犯罪分子说话的辩护人。案情是一名下乡男知青盗窃成性,并且在盗窃不成的时候因泄愤而涉嫌杀人、伤害、放火、偷盗等罪名,最后在一次偷开汽车后被警方抓获,在派出所他主动交代了以前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我从被告人多数罪行都是主动坦白(那时候还没有将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首的说法)、认罪态度较好两方面辩护,且根据案件情节及其主观心理状态,提出故意杀人罪不应成立,应定为故意伤害,建议法庭给被告留一条生路,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知青被判死缓。庭审后公认这次审判中辩护人的辩护、书记员的记录都是比较出色的。这是我在我省律师制度恢复之前参与的一个公开审判案件,也成为了“文革”后首个出庭律师,这次公开审判在全省产生了重要影响,兼听则明的意识深入到每位听众的心里,这对于我省恢复律师制度、重建现代文明的司法审判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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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春胡开谋律师出庭辩护

1980年我省各地开始组建司法局,石家庄市司法局在1980年三、四月份开始筹建,并在社会各界吸收法律专业人员。领导希望我到市司法局下属的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省司法局领导也要求市里尽量动员我归队,但我当时在拖拉机配件厂的会计工作清闲又出色,并不想重新从事曾经为之被打成右派的律师工作。最终,在各方领导的劝导下,我也认识到国家通过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心非常强烈,因此也怀着对律师业恢复重建的信心,接受了这项任务,主持组建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1980年10月1日后我被调入市司法局开始了组建工作,并去北京、沧州等地学习,同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法律顾问处正式开业,当时总共9名律师,有同校校友,也有以前在法院工作的。到1980年底我省几个地级市的法律顾问处陆续成立,1982年底全省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处156个,调配律师846人,基本上完成了机构的组建工作。

法律顾问处成立后,每天有许多群众前来咨询。在没有成立法律顾问处之前已经参加了几次开庭,各市、各区都搞公开审判,刑事辩护业务很快就开展了起来。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法院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支持,无论从案件的情节还是程序上,都对出庭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考虑,尽可能的采纳。

1980年国庆期间,回族马姓父子三人在农贸市场卖羊肉,后李某不顾其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出言不逊,和马家大儿子争吵厮打,后李某不服,回家拿斧头一把,追上收摊回家的马氏父子,争执中将马家小儿子头部和面部用斧头严重砸伤,并将大儿子的手臂砸至骨折,大儿子情急之下用剔肉刀刺向李,李随后不治身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致死罪,我在辩护的时候,主张被告人是正当防卫,被告人伤害李之前,李已经对马家父子进行了多次不法侵害,并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这种生命攸关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以正当防卫定案。

这个判决结果在当时应该会有很强烈的现实意义。一是因为当事人是回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说明法律不歧视少数民族,并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回民聚居区对此案判决特别强烈,一致反映法官英明,律师得力。二是使法律的公正性深入人心,虽然被告人之前有前科,但这次造成的后果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不是犯罪行为,有前科不能改变非罪的性质。公众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客观的。当然不同的看法也是存在的,为此我还专门在《河北法学》上发表了《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的文章,让人们更加了解这个案件确属正当防卫。

1982年,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办事处仓库栗子发生霉变,造成经济损失20多万元。办事处的主任和副主任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我和同事花了一个多月前往迁安、迁西、遵化、兴隆等多个板栗产地调查取证,发现很多栗农把板栗浸泡以增加分量,栗子被大麻袋捂着运到仓库,在运输途中就开始变质。当时仓库雇了很多学生帮忙,仓库主任还带病亲自参与翻晒,为了板栗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认真工作的态度,都找到了大量的证据。板栗称为干果实际上应是鲜果,霉变率很高,国家当时规定的损坏率要求不超过6%,最后计算出来的实际损坏率为2.98%,远没超过国家规定。开庭时座无虚席,庭审过程进行了五天,法庭辩论就进行了三天半,群众对我的辩护意见反映很强烈,我发完言后,满场鼓掌。但这次并没有得到我预料的结果,因为此案受关注程度太大,判决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行政因素的干扰,两名被告最终被认定有罪,这使我心里的那股认真劲再次被激发出来,后来始终坚持帮着这两个被告人申诉,申诉到省高院、最高院,整整申诉了十年,到1993年6月1日才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宣告无罪。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四川万县的一个姓牟的企业家,当时算是中国首富,企业总部在海南,北京有办事处,在建设银行廊坊支行贷款2400万元,迟迟不还。省分行负责人找到我,我提出让银行查出这家企业在全国各地的主要银行账户,我们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在高院认同下,同一时间冻结了这些账户。冻结后,企业老总马上和省高院联系,表示立即支付1700多万,请求解冻,实际划拨了1400多万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来经过双方调解最后支付本金利息共计2880万元,完满结案。

20世纪90年代,中国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改革开放的大潮波涛汹涌,把曾经名动全国的石家庄无线电一厂推到了破产的边缘。破产在当时来讲,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极少的,国营企业破产在有的人认为是不可想象的。92年12月份,在无线电一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市政府有一个破产试点指导小组,我作为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是这个小组的法律顾问,后来又成立清算组,我也是这个清算组的法律顾问,我参与了破产试点的全部过程,有一次用了四天时间,认真翻阅了重达上百公斤的案卷。在清查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笔债务非常特殊,当时无线电一厂的职工,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企业注资、集资60多万元,当时无线电一厂破产清偿比例肯定很低,这笔集资款如果按照一般债务来对待,那工人们从工资里节省出来支持企业的这笔钱,很可能所得无几,我认为这很不公平。企业破产已经使他们陷入到很困难的境地,如果这笔集资款也要按一般债务处理,对职工无异于雪上加霜。当时的《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我提出这部分钱是职工工资的一个节余部分,挤出来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现在企业走向破产,这60多万,应该视同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按照是职工工资债务的话,在分配程序上是摆在第一位的,这在当时是个突破性的建议。不久最高院便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职工集资的债务视为拖欠职工的工资对待。那时候作为石家庄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非常繁琐。在我的建议下聘请了十几名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1997年组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门为市政府服务,主要任务是解答政府领导遇到的法律问题;协助市政府系统研究、论证地方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到各县(市)作法律宣讲以及各学校讲课。我总共担任过4届市政协委员,在我提议下组建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我任副主任,在政协会上做过5次大会发言。那时候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很多,市政府和一些局,省、市总工会,省、市日报社,华药,国棉一、三厂,飞机制造厂,酒厂,一建、二建、十二化建,交行、建行等,同期最多共任48家法律顾问,主要依靠我的众多助手,认真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企业权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结合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形势来看,河北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空间还是很宽广的,我衷心地希望河北律师事业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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