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上网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帖子,说是朋友与老公闹离婚,最后经过漫长的拉锯战,终于起诉离婚了,孩子也是跟女方。但是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最后法院只判给小孩抚养费3500元。她觉得这个钱很少,不够用,甚至有点怨恨丈夫太狠心。
那么,关于抚养费是怎么计算的呢?3500元是不是真的少了?
下面我们来说说离婚抚养费这些事儿。
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实际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严格依照就是另一方收入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要参照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
二、抚养费包含哪些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的支付
孩子高额教育费用、医疗费用、非必要的保险费用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应当支付呢?就像帖子里说的那样,孩子的上学什么的都很贵,这个前夫有必要拿钱出来吗?
这里很肯定的说,不一定要拿,也没有确切的法律支持。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四、抚养费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五、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
是否还应当支付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及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除外。
六、法院判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抚养费后
是否还可以继续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七、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补偿
一般来说,夫妻感情从出现裂痕到彻底破裂、启动诉讼到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必然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一般会处于分居状态。此时,对于育有子女的绝大多数夫妻来说,会面临一个婚生子女暂时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1、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目前司法判例没有统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未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应当向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补偿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该理解既有赖于对事实的分析认定(比如如何认定对方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等),又与承办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在审理离婚、抚养等涉及人身性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和价值倾向密切相关(比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对相关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等)。
之所以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在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或妻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收入、奖金稿酬等)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使用该财产照顾婚生子女,既属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所支出的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抚养一方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补偿则缺乏事实依据。
支持者认为1、虽然分居期间直接抚养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用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但考虑到一方确实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可酌情给付一定的抚养费;2、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置条件,由于双方分居后,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经济相对独立,基于公平原则,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补偿。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诉讼请求应为“请求支付抚养费”,与离婚时直接抚养一方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补偿本质上不属于同类型诉讼。
八、非婚生子女能否向生父主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孩子的生父应当给付抚养费。
九、已经产生的抚养费能否主张
可以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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