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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05:17:12

核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对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民法典则对这一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回应。

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谁来赔偿?民法典明确用人单位有“追偿权”

武丹/制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庄德通 报道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失怎么办?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也有一种情形是由于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长久以来,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回应,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追偿。

此外,民法典相关条款还明确,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样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文全是吉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后被派往吉林某铝业公司担任保洁工作。赵旭则是铝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2018年4月,李文全在公司内清洁院子时,被赵旭无证驾驶公司的机动牵引车碾伤,被碾伤后,赵旭仍然不停车继续行驶50米,没有踩刹车,导致李文全全身受到伤害。

在李文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赔偿李文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7万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这些钱不应该由自己出,而是由赵旭和铝业公司承担,随后将赵旭和铝业公司再一次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已赔付李文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哪些项目可向铝业公司追偿,追偿数额是多少,赵旭是否应与铝业公司共同承担?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中铝业公司员工赵旭在其公司厂区内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李文全受伤,应由铝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铝业公司应当赔付物业公司在李文全治疗期间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

二审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该案也引发思考,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能否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张希宁向记者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能否追偿、如何追偿,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仅对雇佣关系中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也没有进行规定。”张希宁表示。

民法典明确用人单位可追偿

此次,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希宁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改变了此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只能依靠劳动合同约定的局面,让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民法典也对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追偿,仅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得追偿。

那么,哪些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张希宁认为,这需要结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履行职务的具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例如,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他人受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理或法院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企业的专职司机在接送客户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客户受到了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企业司机醉酒驾车承担全责,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岗位,如财务、法务等,若在履职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或者银行、证券公司等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不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也容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此外,对比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民法典1191条第二款的变动,删去了前述条款中“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的“补充”两个字。

对此,张希宁表示,虽然只是两个字,但是法律含义却发生了质的变化。补充责任是与主责任相对应的概念,补充责任意味着应当先由主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则承担补充责任的一方无需再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1191条第二款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已经不再仅限于补充范围,而是需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民法典1192条也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向提供劳务一方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规定事实上也回应了现实中出现的接受劳务一方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况。

2018年2月,赵恒与马艳签订脚手架租赁协议,约定赵恒租赁马艳红脚手架四组,每组每天2元。马启肃则是赵恒雇佣来的,与赵恒是劳务关系。2018年3月5日下午,赵恒安排马启肃等人在其经营的荥阳市某机械制造厂(个体工商户)安装喷漆房,期间因脚手架挂钩断裂导致脚手架侧翻,马启肃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随后,各方因为谁该赔偿的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2019年7月1日,马启肃与荥阳市某丰机械制造厂、赵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赵恒赔偿马启肃各项损失14万多元。后赵恒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赵恒支付马启肃9万元。

随后,赵恒将租赁给他脚手架的马艳告上法庭,要求马艳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等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赵恒向马启肃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马艳追偿。

因马艳提供的出租物发生故障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恒作为承租人及雇主,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启肃的损害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由马艳承担赵恒已支付赔偿款80%的给付责任。

马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表示,此前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中因第三人造成受损的,雇员只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规定,依据过错责任去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雇员也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雇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雇主也有过错,则雇主也应当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案件判决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的规定则是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意味着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不再是侵权责任,雇主的法律责任实际是减轻了。”崔杰表示。

张希宁则认为,雇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损的,雇主需承担“补偿责任”,解决的是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的窘况,同时又减轻了个人雇主的经济负担,避免雇主因巨额赔偿陷入生存危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鱼芳对本文亦有贡献。文中案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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