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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和解后可以找律师吗,再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00:50:09


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如何处理

对于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 裁判要点

对于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裁定终结审查。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4823号

本院经审查查明,二审判决生效后,陈福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福奎与长兴岛管委会于2016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如本协议履行完毕,陈福奎不得就一审判决向长兴岛管委会主张任何权益。”双方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裁定终结审查。本案系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陈福奎向本院申请再审后,在一审法院执行期间与长兴岛管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依照一审判决由长兴岛管委会给付其补偿款22032965元,同时约定协议履行完毕后,陈福奎不得对一审判决向长兴岛管委会主张任何权益。陈福奎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后,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终结审查的情形,故对陈福奎的再审申请,应当终结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陈福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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