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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赔偿找律师,合肥工伤赔偿找律师要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1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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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8年4月12日黄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某机电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同年4月28日黄某某在公司参加公司15周年晚会庆典节目排演时不慎滑倒,导致左手受伤,经广州市花都某某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闭合性骨折、左上臂肌肉神经挫伤。

▼2018年7月19日黄某某向花都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花都区人社局调查过程中,公司认为黄某某未经节目负责人批准擅自上台,表演翻跟头时不慎受伤,公司主张黄某某受伤不构成工伤,花都区人社局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某受伤为非工伤,黄某某收到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员工公司周年晚会彩排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官司打到高院单位输了


★争议焦点★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15周年庆晚会是单位行为,活动是增强职工凝聚力的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黄某某在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高院再审,均已支持了黄某某的诉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粤行申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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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单位举办的活动不是正常上班工作,为何员工受伤却被认定为工伤呢?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文化的建设的需要,在节假日、纪念日等有意安排举办一些庆祝文娱活动,但是凡事都有意外发生,由于我们大多数人的意识中,只有正常上班为单位生产提供劳动的,才觉得那是上班工作,所以觉得参加单位举办的非正常上班的活动,不属于工作,其实这样理解就不完全正确了。

对于单位举办的活动,是不是被视同于工作,在这些活动受伤是不是被认为是工伤呢?合肥律师刘志汉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个要素,其中核心在于对工作原因的把握,也就是说伤害的发生必须与生产工作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规定,对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精神,可以看出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那么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就需要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几方面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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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的活动是不是单位行为?单位举办的文娱活动、纪念庆典等,是一个单位为了使员工对单位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等,且参与的限于是本案单位的员工,那么这样的活动,就属于单位行为。如果类似于部门某领导邀请几个同事出游、参加健身等活动,这些属于个人组织的娱乐,就不属于单位行为。

2,员工参与的活动是不是单位组织的?单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单位潜在的利益相关,员工参与未能脱离职工身份本身,且这种情形将被视为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如果员工在活动中受伤,就被视为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

最后,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活动举办不仅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同时要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譬如为员工投保或企业购买相应合适的雇主责任险,来降低损失,以免意外发生后,少则要赔几万元,多则要赔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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