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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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对于不起诉案件的研究,可以为律师将辩护前置起到巨大帮助,在侦查阶段可以依据不起诉的理由建议侦查机关对于类似的案件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建议检察院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既可以作为面对法庭辩护的依据,也可以在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40份不起诉决定书,本律师对其进行整理、归纳,其中法定不起诉决定书2份,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10份,酌定不起诉决定书28份,总结了11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利益
无罪辩点二:没有犯罪事实
二、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四: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五:犯罪情节轻微+坦白+悔罪表现
无罪辩点六:犯罪情节轻微+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无罪辩点七: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无罪辩点八:情节轻微+自首+退赃+认罪悔罪
无罪辩点九:情节轻微+自首+退赃+监委建议
无罪辩点十:犯罪未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无罪辩点十一:主动配合+主动交代未掌握犯罪事实+积极检举
四、总结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适用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辩点一: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利益
1、彭检刑不诉(2018)8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04月04日
不起诉理由:王某某的行为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本律师分析,由于王某某是在和其侄子聊天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然后利用这个信息与他人一起做生意,并没有利用其侄子职务上的行为获得利益,而是通过做生意获得的利益。
无罪辩点二:没有犯罪事实
2、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75号,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6月01日
不起诉理由:叶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本律师分析,本案中,叶某某只是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用一收款,并没有参与犯罪行为。
二、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无罪辩点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辽县检刑不诉〔2018〕2、3号,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9日
不起诉理由:本案认定刘某某、李某某利用与财政**王某某关系密切,利用王某某职务社会地位的影响力受贿10万元,但本案的关键证人王某某否认这一事实,其证实拨款是正常程序,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位进行任何帮助,但王某某在本案中的特殊身份其证言不足以定案。本案缺失财政局拨款审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证据---即拨款是正常程序还是通过王某某特殊授意下拨发,需要拨款经手人证实及其他证据佐证。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4、安检公刑不诉〔2019〕31号,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31日
不起诉理由:虽有部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即蒋某某的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但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仍未补充到新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5、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01月05日
6、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4月28日
7、柘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06月21日
8、浦检刑不诉〔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2016/2/18
9、仪检诉刑不诉〔2017〕13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04日
10、鱼检公刑不诉〔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05月11日
11、梧长检刑不诉〔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4月28日
三、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适用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无罪辩点四:犯罪情节轻微
12、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15)48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0日
13、灌检诉刑不诉〔2015〕4号,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22日
14、安市汉检公诉刑不诉〔2016〕15、16号,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05月03日
无罪辩点五:犯罪情节轻微+坦白+悔罪表现
15、宜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01月09日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16、明检刑不诉〔2020〕1号,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03月10日
17、恩市检诉刑不诉〔2018〕106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7日
无罪辩点六:犯罪情节轻微+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18、清城检诉刑不诉(2015)16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1月12日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数额为三万元,有积极退赃表现,认罪态度较好
19、湘慈检诉刑不诉(2016)38号,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03日
20、银金检刑不诉(20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3月29日
21、长二检刑检刑不诉(2018)41号,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8月09日
22、渝北检刑不诉(2017)279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05月23日
23、鼓检公诉刑不诉(2018)109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0月25日
24,修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07月03日
25、泰检诉刑不诉〔2018〕1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7日
26藤检刑不诉〔201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06月23日
无罪辩点七: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27、江蓬检诉刑不诉(2020)5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01月15日
不起诉理由:因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8、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05月19日
无罪辩点八:情节轻微+自首+退赃+认罪悔罪
29、溧检诉刑不诉(2019)15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04月04日
不起诉理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出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30、淅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1月18日
31、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29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07月20日
32、五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01月06日
33、鄂冶检刑不诉〔2018〕17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03月20日
34、宁溧检诉刑不诉〔2018〕1号,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01月10日
无罪辩点九:情节轻微+自首+退赃+监委建议
35、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14日
卢某某经龙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发现有受贿等行为并被移送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并已退赃;2019年8月1日,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出具《函》(龙监函[2019]1号),认为“根据省、市监委意见,卢某某作为王某某一案相关人员,其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或将卢某某一案退回我委移交宁都县监委作政务处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十:犯罪未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36、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01月20日
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某主动到监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十一:主动配合+主动交代未掌握犯罪事实+积极检举
37、怀检刑不诉(2019)3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02月01日
付某甲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为另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帮助,依法可以免除刑罚。
四、总结
1、根据司法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定罪标准是3万元以上,而部分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中,有些金额不足3万元的,应当属于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案例中金额最高是人民币180.56万元,有自首和全额退赃情节;金额最低是人民币1万元,同样有自首和全额退赃情节;大部分的案例都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
3、除了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外,有检察机关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免除刑罚,即“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实务中可以作为借鉴。
4、有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出具了
(以上是张毅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分享,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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