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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乌鲁木齐律师电话,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19:36:13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6月15日,“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肖翠平律师值守乌鲁木齐晚报法律热线,解答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肖翠平律师值守法律热线的两个小时里,解答了读者关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民间借贷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为咨询市民提出合理建议,引导其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权。

  本期就物业收取业主押金、不公布小区收支涨物业费等法律问题,结合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解答发布,希望能够为了帮助到遇到同样问题的市民。

  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合理吗?

  市民陈女士:我最近准备装修新房,物业说必须交三千元装修押金,说要等装修结束,物业前来检查确认没有破坏环境才给退还。请问合理吗?

  肖翠平律师:物业收取保证金是不对的,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也就是说,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反映。

  物业公司收支应向业主公示

  市民方先生:我们小区物业费以前是1.5元,前段时间突然通知涨到1.8元,也没有征询过我们业主意见,物业说是因为他们收的物业费不够支出,亏损了。而实际上,除了收取物业费,他们还收取了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但是从未对收支进行公示,请问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示?

  肖翠平律师:首先,业主有对物业费和小区收益、支出有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也就是说,物业所有的收费情况和花销都要向业主公开透明,不得以“模糊”的手段欺骗业主。

  其次,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业主有对物业的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而且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无业委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

  继续服务的原合同依然有效


  市民张女士:我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该怎么办?

  肖翠平律师: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合同到期后,组织业主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并非易事。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期间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物业期限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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