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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贿赂怎么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1 04:44:07


好吧,我承认我有点标题党了。(其实之所以开篇就要承认,是因为需要免责,否则就成了传授犯罪方法了。)但是,这篇文章的内容我个人认为绝对值得各位老总们认真揣摩。

我与贪贿案件打了10多年交道,包括在反贪局、纪委监委工作和辞职后从事律师行业。但是有一个问题,我至今没有搞明白。不是我不努力,也不是我不够专研,我也曾请教了很多专家、教授,但是依然没有给我一个值得信服的答案。

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单位行贿罪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行贿罪,根据情节程度,分为三档:(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5-10年有期徒刑;(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单位和个人行贿都是行贿,为什么以单位的名义去行贿,就要轻这么多?轻的理由何在?

对此,我反正是百思不得其解。我能够找到的比较牵强的理由是:单位是由很多员工组成的,每一个员工背后都有各自的家。为单位谋取利益,就是为这一大帮群体谋取利益。同时,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解决了人民的就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增进了社会福祉。所以,单位行贿固然有错,但考虑到给人民群众谋了福利,少打几板子,最高判个5年就行了。

上述理由,是我胡编乱造的,一家之言罢了。有教授、学者告诉我,任何法律都有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鼓励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或许也是立法背景之一。

好了,搞不清楚的事情,有时候留个悬念慢慢思考也是好事,最好老了还搞不明白,顺便可以预防老年痴呆。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想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把行贿罪辩护为单位行贿罪?

辞职做律师后,我接了很多职务犯罪的案件。凡是接到行贿罪的案子,我第一考虑就是做罪名辩护,把罪名变为单位行贿,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时,既有很顺利的,也有分歧很大的。

我认为:究竟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其实质还是要回归到考察“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结论很简单,但是往往现实很复杂,因为没有人犯罪是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去犯罪的,否则我们就不需要法官了,只需要一台计算机按程序运行即可判决。

我们可以大致想一下,最标准的单位行贿罪是怎么一个形态,我归纳了一下:

1、为了体现单位意志,那么开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大家一致表决去行贿。

2、为了体现确实是单位送的钱,直接从单位的账户取钱或转账去行贿。

3、为了体现确实是单位谋取的利益,要单位必须收到了对应的钱款,缴纳了税收,提高了员工的绩效。

4、为了体现不是为个人谋取的利益,要股东个人与单位之间绝对不产生财产混同。

上述四点,我认为是单位行贿罪最标准的教科书式样板,但是司法实践中,我敢说没有一例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原因很简单,“臣妾做不到嘛”。接下来,我们来看,真实生活中,会出现哪些变种?

第一,关于单位意志的问题。这个也是检察官、法官较为重视的一个点。真实生活中,送钱这件事情,历来都是偷偷摸摸的,历来都是一个人去送钱,另外的人即便知道也会假装不知道。所以,其实有没有集体决策,我认为并不重要,法官、检察官也不会过多纠结。

真正出现分歧有两种情况:(1)一人股东或者夫妻两人为股东的情况。(2)员工去送钱,但是股东层、管理层没有授意或者授意的证据不足的情况。

很多民营企业,股东都只有一个人,或者是夫妻店。检察官会说,公司就是你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单位意志,所以不是单位行贿。这点上,我想检察官的思路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一人股东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也是由唯一股东做出的,唯一股东具有双重身份属性,他即可以代表个人,也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一人股东决定行贿,还是应当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员工未经公司授意决定送钱的情形,我个人认为还应当区分其行为是否与个人收益挂钩。例如公司员工为了销售提成的利益驱动去行贿,虽然客观上也为单位谋取到了利益,但是其本质是为了个人利益,此时应当是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相反,如果公司员工是纯粹为单位利益考虑,个人没有任何利益,那么应当对个人定单位行贿罪。同时不适用双罚制,对单位不追诉。

第二,关于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当然如果钱是单位出的,那么定单位行贿罪肯定没有问题。关键是,很多时候单位账户没有钱或者不方便弄钱出来,都是老板自己去外面找的钱,或者安排关联方去送的钱。在这点上,司法实践中争议并不大,只要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钱从哪里来并不重要。

第三,单位实际获取利益的问题。在这点上,整体争议很大。因为实际经济活动中,单位在一个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来得及签订合同的情况,甚至经营收入也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例如在工程分包中,往往都是违法分包、转包,有些公司为了抢进度,先进场后完善合同手续;有些公司不具备资质,由老板个人去挂靠其他公司,然后安排自己公司的员工去施工,收入可能也是进入的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情况,我个人认为其实签不签合同并不重要,只要确实是公司在经营即可,当然辩护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收入进入个人账户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因为在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两套账,一套外账一套内账,大量公司的收入、银行存款都存在个人的账户上。如果是存在出纳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出纳保管的老板个人账户上,由于该类账户本质上属于公司控制的私人账户,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公司财产,那么认定单位实际获取了利益应无争议。相反,如果是存在没有由出纳保管的老板个人账户上,则难以认为是单位获取了利益,除非能够证明这些收入又全部用到了公司开支上,显然这很考验辩护人的取证能力(当然前提是合法)。所以,选择辩护人很关键,这也是我在类案上敢于高收费的底气所在,没有金刚钻真的不要揽瓷器活。

第四,关于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混同的问题。这也是争议很大的一个点。单位行贿罪专门有一个例外情形,即虽然为了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去行贿,但是收益归个人的应当按照行贿罪定罪。这种争议,往往发生在一人股东或者夫妻店的公司行贿案中。因为公司就一个股东,老板自己说了算,经常往公司借钱、报账、挂往来款。如果认定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严重混同,确实就不能够定单位行贿罪,而应当定行贿罪。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财产混同的程度,我想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应当要严格才对,且举证责任在公诉人,辩护人在证据的梳理上一定要细致,这也很考验能力和水平。

好了,本文虽然大体上是与律师同行探讨的法律问题,但我想各位老总、企业家也应当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做到起码的合规经营。

话不多说,点到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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