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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关于融资担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1 00:16:07
银保监会发布1号文  融资担保监管迎四项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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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会合并后的第一份文件。

四项配套制度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以及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事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文件指出,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关于融资担保业务权重方面,文件表示,除两类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一是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二是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另外,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值得一提的是,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文件明确规定,“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为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从而进行监督管理,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此外,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时,银行应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每日经济新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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