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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13:22:11

2020年8月5日上午,廊坊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廊仲”)新规则高端研讨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场参会加视频通讯的形式成功举办,来自高校、企业、仲裁机构、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的13位仲裁专家及廊仲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廊仲副主任、秘书长程文女士首先向参会专家介绍了廊仲仲裁规则修改的背景和特色。廊仲仲裁规则修改项目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之后介绍了廊仲仲裁规则的修改情况并主持了专家研讨环节。


廊仲新规则高端研讨第一次会议成功举办

廊仲新规则高端研讨第一次会议成功举办


在专家研讨环节,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张利宾先生对廊仲新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约定适用其他机构仲裁规则的情况、仲裁保全的语言表述、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适用情形、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适用情形、外国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法律适用、仲裁秘书的回避、仲裁庭审理方式的确定、关于开庭地点的约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确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先生对征求意见稿的创新、大胆开创等方面表示赞扬,对临时仲裁、仲裁员名册的开放等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对征求意见稿中仲裁申请书内容强调仲裁请求的重要性、鼓励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完善到适当的程度、关于仲裁规则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及不可约定的事项进行梳理、关于仲裁地建议在组庭前赋予仲裁机构决定权、小额索赔程序中如遇仲裁请求增加或提出反请求的情形处理、先行指定仲裁员、期限的计算、送达、语言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宏磊先生对廊仲仲裁规则修改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建议在对外公布前要逐字逐句对各个条文进行斟酌,并且要多方面征求司法监督机关的意见或建议,以保证新仲裁规则的顺利适用。常宏磊先生还对征求意见稿中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主体及作出形式、代理人的范围、先行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更换、仲裁程序的中止和恢复、仲裁庭的调解、小额索赔程序的适用及审理方式、仲裁规则中期限和送达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发表了见解。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主要建议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该由首次开庭前提前到首次提出答辩前,以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仲裁程序;将提出仲裁员回避的时间由首次开庭前修改为当事人收到仲裁员披露表后的几天内。卢松教授还对抵销请求、提交文件的份数、专家辅助人、法律适用、临时仲裁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先生对征求意见稿中临时仲裁的章节考虑及实操建议、小额索赔程序与快速程序的对接、仲裁地的确定等问题,并重点发表了关于仲裁过程中费用问题的意见,如仲裁员的差旅费应由谁承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费用承担、更换仲裁员费用增加的处理、重新仲裁费用的处理以及仲裁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操作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立松先生就廊仲新仲裁规则的定位发表了见解,并对征求意见稿中已在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有相应规定内容的删减、仲裁前保全程序的详细规定、创新条款中司法监督的考虑、普通程序的适用金额、仲裁规则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争议解决主任冯璞女士结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就征求意见稿中紧急仲裁员的本土化、单独调解与仲调结合、仲裁费用的透明化等问题发表了见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先生对早期驳回制度、抵销请求的规定、赋予仲裁庭更多选择庭审方式的权利包括在线开庭的选择、适当提高仲裁员报酬的比例、机构费用与仲裁报酬分开、小时计费的处理模式等方面发表了看法和建议。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金融部主任宋仲春先生就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证据规则的证据认定、专家辅助人的性质以及鉴定等问题发表了见解。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事业部副总经理丁力女士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示范条款、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答辩期限、裁决作出期限、小额索赔程序等方面从当事方的角度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和建议。


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副主任马亚东先生对征求意见稿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抵销请求及反请求发表了见解,并针对小额索赔程序的文书提交方式及收费模式、临时仲裁的适用、仲裁费用中的机构仲裁费用、临时仲裁费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研讨发言过程中,各位发言嘉宾畅所欲言,围绕仲裁界关注的问题以及廊仲新仲裁规则的焦点问题,结合各自仲裁实践和研究发表真知灼见,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廊仲新仲裁规则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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