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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明确责任,论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11:28:11

近年来,关于高空抛物导致路人受伤的报道屡见不鲜,每每有此类报道时,底下评论一片愤慨,纷纷斥骂业主没素质。

那么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文读懂: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上。首先,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即构成高空抛物罪。其面临的刑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还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高空抛物罪与人身或财产犯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故定罪时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届时,面临的刑罚会依照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民事责任上。若高空抛物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在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常会被认定是二楼及以上业主。若最终确认了侵权行为人,已经给予补偿的业主可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

有读者看到这可能会想着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对二楼及以上业主不公平,明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凭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这不就是“莫须有”吗?这不就是“连坐”吗?

关于这一点,笔者简要说明一下。共同补偿的立法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权、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预防引导。

首先,由于高空抛物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且高空抛物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此时被侵权人可能要一力承担人身损害与实际财产损失(医疗费等后续费用)的双重重压。而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则能够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由多位业主平摊,压力也不会大得难以承受;且法律规定,待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后,业主可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也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屡见不鲜的当下,这一规则能对高空抛物行为产生预防引导作用,促使建筑物使用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更加审慎,从而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最终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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