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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南宁租赁房试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04:19:07

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问题,6月14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申请条件以及管理规定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7月15日前,如果市民有相关意见建议,可以向南宁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提出。

房源:拟将6大类型项目纳入

什么样的房子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是否充足,是否远离城市中心?征求意见稿拟将6大类型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给租客更多选择:

一是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项目;

二是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项目;

三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四是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五是闲置存量房屋改建项目;

六是存量住房纳入管理项目。

从上述范围来看,在南宁打拼的年轻人不用为住发愁了,尤其是租房十分方便。

上述6个类型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便可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租赁信息中应当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流程、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等内容。

标准:拟定面积小于70平方米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面积、租金、装修等作出了限制。

首先,保障性租赁住房拟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

第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拟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95%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拟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第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不低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等智慧小区管理设施,提升数字化、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

客群:无房青年和新市民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了解到,相比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关照的群体更广了,申请条件也变宽了。提出申请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拟按在项目所在区无房(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名下无自有住房)便能申请,若项目位于产业园区的,申请者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已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承租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的,拟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申请流程,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可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由监管部门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核查并作出是否符合租赁条件判断,符合条件的,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和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应当为三个月至三年。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执行。

退出:运营最低时限拟进行规定

在当下市场不好的时候,如果一些项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后市场好了是不是可随意退出呢?征求意见稿提出,拟规划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持续运营,这也意味着租户不用经常搬家。项目规划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其他用途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6年;享受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

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可申请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并应当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或作为长租公寓使用,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

禁忌:违反规定拟撤销资格

申请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出现停工或者“挂羊头,卖狗肉”,变相卖房等歪门邪道会有什么后果?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也有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自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日起有以下情形,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有权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是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是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三是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是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是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的;

六是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七是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被撤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退回已减免的税费和已领取的补贴,相关资金监管银行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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