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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哪个规定14岁是妇女,丈夫给情人转账50万 妻子主张全额返还获支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9 02:26:07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五年前,颜某在KTV认识比自己小22岁、年仅15岁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在庭审之中,颜某表示,转给甘某的钱,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被法院驳回

为何本案妻子却要不回来?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不管什么理由,如果丈夫一旦是给情人钱或财产,是不是妻子都可以要得回来呢?


谭瑛律师:这不能得出绝对肯定的答案。我们经常讲,打官司是打证据,还是要看双方的证据。现实生活中,丈夫给情人钱财,妻子能要回来,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即可能丈夫出钱给情人买车、买房或者直接给情人大额现金,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让情人返还妻子钱款。


返还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的观点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做这种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处分的时候,是需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的。那么,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把钱款赠予给情人,从法律上讲,他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另外,我们国家是一夫一妻制度,如果男子有妻子,同时又有情人关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那么,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基于这种关系给于情人的钱财,也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


所以,法院一般认为这种赠与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法院通常会认为这种赠与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就是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所以,如果妻子起诉,一般法院会判决由情人返还收受的钱或者物。因为情人获得钱和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她和丈夫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一种不合法的关系。


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丈夫给情人赠予大额的钱或者其他物品,是可以要得回来的。


方弘:像这个案件当中,作为情人甘某说严某给她的钱主要是用于两个人共同开销的资金,比如开房吃饭、付房租等等,这种情况还需要返还给妻子吗?


谭瑛律师:通过在案的证据来看,这十几万块钱实际上并不是丈夫赠与给情人的,而是双方在情人关系期间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的一些开销。比如吃饭、开房、付房租,相当于用于了他们共同开销的款项,并不是直接把这个钱赠予给了情人。


所以,我认为这不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既然不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且这个钱是被他们俩共同开销了,妻子要求情人来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际上这是男方的一种挥霍行为。举个例子,他拿这个钱去花天酒地,请人高档场合消费,或者他自己去吃很高档的餐饮或者去洗浴中心花销,只是他可能是和情人共同花销掉了。但是,这个钱并没有装入情人的腰包。


所以,实际上他没有直接赠与给情人,而是两人共同花销。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要求情人返还从法律上就难以得到支持了。


但是,男方的行为是一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这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法院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而且在分割的时候也可以对挥霍的一方根据相应的情节进行相应的少分或者是不分。


所以,如果本案妻子想要维权的话,可能走这条途径还更恰当一些。她直接起诉情人要求返还,从相关证据来看,不太符合赠与的法律关系。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妻子卢某的诉请,但卢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了妻子卢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本案中,情人甘某的年纪只有15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人。一个有妇之夫和一个未成年人保持三年的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是否是违法的或者男子严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瑛律师:男子颜某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法还谈不上。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不管女方是否愿意,只要没有年满14周岁都构成强奸罪。但是已经年满14周岁,这个时候如果不是强迫的,是不涉嫌犯罪的,也不涉嫌违法。


当然,颜某作为一个有妇之夫和一个未成年女性保持这种关系,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


而且,从案情表述来看,这个所谓的情人甘某也是在KTV里面工作,两个人发展情人关系也相当于你情我愿的。在这种关系里面,男方也没有使用强迫的手段。

所以,这种行为只能受道德的谴责,还不算一个违法犯罪行为。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他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方弘:15岁的女孩本该是上学读书的年龄,却到KTV做起了非法童工,甚至还给近40岁的男人做情人。本案中,父母的教育失职,中年男人的失德,社会用工的违法导致了花季女孩的沉沦。

来源:个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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