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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罚款单,员工罚款单模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8 18:10:11

来源:台海网

厦门一公司“罚”了员工八百,被判赔五万

台海网7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公司“任性”罚款,员工如何维权?员工“自愿放弃”缴交社保,遇到劳动争议怎么办?用人单位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开除员工……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来看看,针对这些劳动争议,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1

公司能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开除员工吗?

小娟于2016年9月入职厦门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小娟仍在公司继续从事财务工作。2020年12月,厦门A公司向小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11月30日到期,公司主要业务合同也到期结束,公司已无主要业务收入;加上疫情影响,公司新业务无法开展,公司决定暂停运作,公司决定在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据悉,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第二次签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解约就视为继续,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约。

后来,小娟因不服公司决定,申请了劳动仲裁。不久后,厦门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厦门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裁决,又起诉至海沧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判决

不能证明“疫情影响”,公司应赔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厦门A公司以“公司业务合同到期无新业务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厦门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谓“公司业务合同到期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事实的存在,其应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厦门A公司解除与小娟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小娟赔偿金5万余元。

案例2

公司“任性”罚款,员工如何维权?

小卢于多年前入职厦门B公司,后来厦门B公司与小卢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小卢在厦门B公司从事普工岗位的工作,自2008年7月1日起合同无固定期限,厦门B公司对小卢所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

不料,2020年4月,厦门B公司以小卢违反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在厂区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三次)为由对其记大过1次并罚款800元,并从应付小卢的2020年3月份工资中扣除800元。

随后,小卢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因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所以双方先后起诉至海沧法院。

法院判决

罚款无合法依据,公司应赔偿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卢2020年3月份的工资少发800元,系B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罚款800元所致。B公司虽然有用工管理权,却无随意扣罚员工劳动报酬的处罚权,其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可以对员工施以罚款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司扣罚小卢工资的行为造成其工资少发的事实,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小卢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B公司支付小卢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

案例3

员工“自愿放弃”缴交社保,公司还要担责?

员工“自愿放弃”缴交社保,遇到劳动争议怎么办?在这起案件中,小杨于几年前入职厦门C公司。入职时,小杨签署《承诺书》《申请》各一份,其中《申请》载明:“本人特向公司申请,要求公司不为本人缴纳社保,改为按月给予本人社保补助,由本人自行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已知晓个人缴纳社保所能享有的待遇)……”

不料,2020年小杨离职,因经济补偿金与厦门C公司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缴交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厦门C公司未为小杨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厦门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小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交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任何约定而免除。小杨以C公司未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为由诉请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C公司与小杨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外,厦门C公司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并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律师说法

“3问”劳动维权

1问:哪些情形,开除员工合法?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合法途径:一是协商解除;二是过错解除;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身体因素、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等;四是经济性裁员。

2问:哪些情形,开除员工违法?

林毅彬:一是协商不一致,单位无任何理由强制辞退员工;二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制辞退员工;三是“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违法解除。

3问:员工被开除,该如何维权?

林毅彬:员工可对劳动关系、工资收入、违法解除通知等举证,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按半年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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