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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民法典关于强制执行老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6 01:36:10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就是这道防线上极为重要的一环。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立法着眼于破解现实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更有力守护公平正义防线。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其间,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认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必要且及时,并注意到草案已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吸纳进去,将推动建立健全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执行究竟“难”在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概括出“找人难”“找物难”“变现难”“预防腐败难”“体制改革难”等难点。分组审议中,不少声音认为,破解之道是让法律条款严上加严。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中国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人民币。不过,一些被俗称为“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逃债赖债的情况依然层出不穷。有学者指出,强制执行涉及财产状况调查、人身自由限制等诸多方面,如果相关组织或个人不配合,会让法院陷入“单打独斗”的执行困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军认为,经过多年实践,法院通过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找物”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但“找人”方面总体来说效果并不明显,一些被执行人“人间蒸发”,因此建议在制定法律时明确哪些部门负有协助配合法院“找人”的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有必要参与解决“找人难”“扣车难”等工作。他还提到应在更大范围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动识别、自动拦截。

找到“人”与“物”后如何执行?法律草案就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小光指出,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情况依然存在,比如有人将财产转移给父母子女,有公司将财产转移给股东或关联公司,建议增加相应条款有针对性地解决难题。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看来,可以增设撤销与许可执行之诉的内容,以预防其规避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格外关注夫妻共有财产执行,认为应设置析产处置程序以清晰认定责任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也表示,应当确保债务人除个人财产之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表示,“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报告财产令”制度有助于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后续应完善财产权登记制度,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执行之“难”。

首次亮相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的一系列惩戒措施,例如“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其出境”等,受到很多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提醒,被执行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目前草案中仅对自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建议增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员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

对于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特殊拘留制度等。陈军和杜小光均建议提高罚款上限、延长拘留期限,以提升惩治效果。

在热议如何让法律条款长出“牙齿”的同时,与会成员亦普遍关注如何把执行权关入制度“笼子”。“我认为有必要因应实际情况作出更多具体规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说。

事实上,草案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已列出的举措中,有的有助于引导执行申请人保护自身权益,有的将为执行参与人提供救济程序。

完善搜查程序,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利;对法院、执行机关等其他主体违反本法法律责任的进行规制,约束执行机关及其人员权力;增加“执行人员回避的具体情形”;增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向申请执行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进行说明的规定……此次分组审议中,与会成员围绕“阳光执行”也提出不少建议。

将执行权关入制度“笼子”的背后,还涉及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建议,立法过程中应从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统筹考虑审执分离,使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形成更有效的制约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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