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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典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20:33:06

□ 本报记者 赵婕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介绍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林某某主导确定实施“套路贷”的具体模式,策划、指挥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其他成员负责参与“套路贷”的不同环节、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并长期雇佣某律师为该组织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肆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分红和提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上述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得的非法收入为该组织及成员提供经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长期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间,林某某为将诈骗所得的房产处置变现,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债务人违约事实,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中,林某某纠集、指挥多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多种手段并用,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犯罪,故人民法院对林某某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且往往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在一起,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必须始终保持对“套路贷”的高压严打态势,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犯罪人,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被判处刑罚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为转移甲公司财产逃避债务,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某与同学邵某共谋,虚构该公司向邵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又将公司机器设备等主要资产虚假抵押给邵某。人民法院在对该公司强制执行后,傅某以邵某对公司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为由,以邵某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阻却强制执行。其间傅某还操作该公司将部分抵押物低价转让。2018年10月,傅某、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该公司被宣告破产。2019年7月,公司债权人毛某代表全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邵某在造成公司流失的价值370万余元抵押物范围内对公司所有破产债权未受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邵某因与傅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邵某向甲公司债权人赔偿222万余元,赔偿款项归入甲公司财产。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故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前述相关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相应体现。因此,虚假诉讼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让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承担败诉风险之外,既受到刑事处罚,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有效威慑不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诉称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陈某负责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4.5万元;黄某负责清洁、做饭等工作,月薪1.5万元。二人共工作52个月,工资累计312万元。陈某、黄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资结算协议,确认甲公司尚欠陈某、黄某工资286万元。甲公司认可陈某、黄某的主张,双方在庭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黄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亲属,因甲公司面临拆迁,为虚构甲公司营业损失,以便尽可能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张某与陈某、黄某商定由陈某、黄某对甲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诉讼事宜均由张某操作,工资结算协议也系张某起草。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黄某的起诉,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共计100万元,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甲公司在面临拆迁补偿之际,并未依法主张权利,而是为了骗取更多补偿,由法定代表人张某一手炮制了本案诉讼,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共利益,司法机关要及时甄别、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行为。诉讼不能儿戏,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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