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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谭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23:07:09

#法律视角如何看待谭谈交通遭下架#

前有“逍遥”胡辣汤等商标网络纷争事件,今又有关谭警官视频下架新闻的讨论!本次谭警官视频下架相关案件事实,网络流传甚广,不再赘述,尚有不清楚的朋友们,请自行网络搜索案件事实;作为律师,没有代理原被告任何一方,与原被告以及代理人也不具有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仅仅依法分析,不持预设立场。

1、看到大多数律师站在“职务行为”角度点评案件,认为谭警官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言下之意,案件原告诉侵犯知识产权是对的,并援引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第18条。诚然,谭警官确系履行职务行为作为主持人参与节目录制,法律依据援引也没问题。那么,原告起诉在法律上真的是合法的吗?

2、权利边界。法律的公平性体现在:有权利,就有救济。比如,起诉是原告程序性权利,被告则就具有程序性“抗辩权”。实体法上的权利也是如此,有实体法上权利,就有实体法上的“义务”对应。任何“权利”以及“权利行使”都不可以任性,权利是有边界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当然,知识产权也有边界,知识产权也不得滥用。

3、知识产权也有限制。直奔主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了“权利的限制”,也即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也是有限制的。该节(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另,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需要特别注意此处“两年”时效对所谓“知识产权”的限制。过了两年呢?!

4、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反对垄断。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是为鼓励创作人源源不断地创新以造福人类,从而有限制地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期限”、一定“权利范围”之内的专有权,但绝对不是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相应“创作成果”的“垄断权”。因为,任何巨人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创作的,牛顿如此,科学家如此,作家也是如此,其实所有的“知识产权人”都是如此,没有谁可以凭空没有任何积累、借鉴就能创新创作的!我国最新《反垄断法》第68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5、司法实践也反对知识产权滥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明确因滥用知识产权起诉,被告可以请求原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被告亦可在“知识产权”侵权本诉后,另行起诉主张如上费用。

鉴于,新闻报道案件细节未知,如上仅能依据案件披露信息依法分析。但,近年来在保护知识产权大氛围之下,保护知识产权似乎成为天经地义的事。诚然,我们不反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但我们也需要反思一下,类似“逍遥镇”胡辣汤、谭警官视频下架,以及某些知名软件“恐吓”式销售——即发律师函、甚至起诉电脑装载盗版软件,其实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只为了销售正版软件。新闻案件每天都在发生,但类似情形频繁发生,我们就要反思了。谭警官视频下架案件,正义在于法律,也在于评论区。#成都交管局回应谭谈交通版权##法律视角如何看待谭谈交通遭下架#

支持(前)谭警官,知识产权保护需依法,反对滥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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