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基础知识详解,教你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票据追索权的基本概念
1.票据追索权的权源
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权利的一种,其源自于《票据法》直接规定。《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追索权的内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3.票据追索权的特点
(1)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何谓第二顺位权利?前文提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2)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4.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二、哪些情形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1.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一般情形
2.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特殊情形
(1)“过期票”、“被拒票”持票人的追索权
a.“过期票”是指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被拒票”是指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票。
b.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过期票”和“被拒票”。
c.若转让则属于恶意背书人,该背书人要承担汇票责任,即向其后手承担汇票责任。
d.后手只能向在票据“过期”后或“被拒”后转出票据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而不得再向该背书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索权
1)票据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追索权。
2)此处保证人行权对象是被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前手。
三、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1.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四要件
要件一: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持票人的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
要件二: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
要件三: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要件四: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持票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
2.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其他注意事项
(1) “被拒绝事由通知”的对象包括:所有前手及其保证人、出票人。既可通知其中一人,也可通知多人。
(2)“拒绝事由通知”的方式
一是持票人通知其前手,前手再通知其再前手;二是持票人同时通知所有前手。
(3)“拒绝事由通知”的内容
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逾期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票交所框架下追偿顺位
按照票交所框架下《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之约定,追索权的追偿顺位作了一丢丢小调整。对于持票人,可按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的顺序进行追索或追偿;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保留对出票人、承兑人、贴现人、承兑或贴现保证人的追索权。因此,票据到期,票交所会在T日从承兑行在央妈的备付金账户中扣划票面款,若T日未扣划成功,则在T+1日从贴现行在央妈的备付金账户中扣划票面款。
也就是说,一旦进入转贴现环节,持票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追索权首先直指贴现行,什么过桥行、前手背书的小企业之类的就别追了,为什么这么设计呢?笔者猜想,第一,你追小企业或许不是最好的选择,试问在中国哪家企业能比银行“财大气粗”?理性人行使追索权肯定也会挑履行债务能力最强的主,因此索性直接规定,行使追索权直接找贴现行好了;第二,监管或许为了避免多重追索带来“连锁反应”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所做的合理安排。
四、应该在啥时候行使票据追索权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权利在时须行使,莫让权利过时效,及时行权太重要!一旦超过追索权时效,追索权就消灭了。因此务必注意,莫与时效期间擦肩而过,否则,你也只能一笑而过……
五、行使票据追索权可以主张哪些金额
六、行使票据追索权的限制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处持票人丧失的是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所以,要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否则你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拼死拼活要把“拒付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拿到手,否则你也会丧失对你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持票人的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这句话是《票据法》的原文,先解释一下“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这句话,带入场景就是“A—B—C—D—B”,你会发现,此时B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持票人”,也是“背书人”,标红部分的背书转让成了一个闭合循环,正常顺序如果是“B追D、D追C、C再追B”, B最终会追到自己头上,所以,法律索性就规定,出现这种闭合追索的情况,B就别再追索C和D了,B对C和D不享有追索权。
同理,再来解释“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持票人的前手无追索权”这句话,带入场景“A—B—C—D—A”,你也会发现,这是一个更为彻底的闭合追索循环,因为A如果逆向追索下去最终会追索到自己身上,此时,A对B、C、D都不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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