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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平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2:03:04

记者 | 见习记者 朱恩民

编辑 | 赵孟

2022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意见》指出,要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对界面新闻分析,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出口、消费)里,消费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要,也是未来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推进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把中国的经济发展做扎实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丰富和完善诉讼来保护消费者,是法治社会里最根本的途径。”

此前,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是一种起源于欧美的司法救济制度,原告方是有共同诉讼请求的消费者集体,争议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集体诉讼制度,也就是美国的class action,是一种以律师为主导的,以风险收费为利益激励的,成本小收益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界面新闻解释。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2年4月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中提到,集体诉讼制度能够显著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高效公平解决群体性消费纠纷,有效惩戒不法经营行为,促使经营者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尤其适合用于“小额多数”的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该报告称,2021年以来,重庆、吉林、宁波等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组织针对当前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教育培训等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部分失信经营者“跑路”现象,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先后支持消费者提起多次集体诉讼并最终胜诉。

不过,报告也指出,目前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关于集体诉讼的规则制度仍尚未建立,制约了集体诉讼作用的有效发挥。“上述法院审理的集体诉讼案件,实际指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非是集体诉讼制度,这是一个误读。”苏号朋介绍,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类似于集体诉讼的制度,但也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集体诉讼制度。与美国现行的集体诉讼制度相比,两者主要存在三点区别:

一是原告范围不同。代表人诉讼要求原告必须确定,只有报名参与才能作为原告,原告数量是确定的;而在集体诉讼里,原告不需要登记,只要在法院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明确退出案件,就是默认的原告,原告数量不特定。也就是说,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范围受限制。

二是代表人的确定不同。众多消费者集体维权需要推举代表人来参加开庭,美国一般是由律师作为代表人。中国代表人诉讼必须是由确定的原告共同推举产生,如果确定不了,则由法院和原告之间协商确定。

三是判决的效力不同。代表人诉讼里,一般只有少数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对所有确定的原告都是生效的,数量确定;美国的集体诉讼里,由于原告范围不确定,对所有没退出的人都是生效的,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更广。

“有些消费者可能不关心甚至不懂维权,如果加入原告才能参加诉讼,并不利于保护消费权益。即使是早已存在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维稳原因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苏号朋认为,由于集体诉讼在消费者保护范围、诉讼便利性和程序推进等方面,均优于中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中国未来探索建立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应该将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作为重要的参考。

苏号朋对界面新闻介绍,目前中国对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使用公益诉讼来保护。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区别于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提起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由于在现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强势的商家抗衡,商家侵害的可能是大量的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益诉讼主要是省一级的消费者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存在原告范围比较窄的问题。”刘俊海说。

此外,在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中,消费者协会或检察院可以向商家提出赔偿损失,甚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提出惩罚性赔偿。“但这也涉及到赔偿金到底怎么用的问题,是直接分给消费者呢?还是归国家或消费者协会所有?”苏号朋指出,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相关争议较大,这是目前困扰公益诉讼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消费集体诉讼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私益诉讼类型,不属于公益诉讼,但消费者在集体诉讼中获得保护之后,就不能单独做原告再提起私益诉讼。”苏号朋表示,如果建立消费集体诉讼,就可以对消费者个体的私人利益予以解决,公益诉讼就回归保护公共利益的角色,两者合理分工,避免让商家重复承担法律责任。

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可以从哪些具体领域入手?刘俊海建议,从消费者反映最强烈、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领域入手,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商品房、金融等领域。刘俊海还建议,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要注意动力机制问题,除了消费者的动力,还要统筹考虑律师的动力问题,也就是律师费的保护问题。

刘俊海也认为,集体诉讼是代表人诉讼的“升级版”,表明要进一步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本,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收益,要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如果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杀了一头牛,他就不会启动诉讼”,“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这是探索建立集体诉讼的主要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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