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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告处罚,违法遛犬或携犬外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11:36:05

近日,一则“狗主人注意啦!7月15日起带狗狗去这些地方,将面临200元罚款”的消息引发市民广泛关注。7月9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根据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处罚的程序发生改变,但犬只的管理方式仍按照2007年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据了解,我市于2007年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第七项规定,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但是处罚程序走下来大概要一周左右。”据市城管局法规处介绍,对于这类案件的行政处罚流程,主要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力;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原来对养犬人违规遛犬行为罚款200元的,将由执行一般程序改为执行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如果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行为,仍需要走一般行政处罚流程。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正,适用于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郑报全媒体记者 谷长乐

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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