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什么:
拘禁行为导致的必然是对他人自由的限制。自由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等。而法律设立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人身体活动的自由。但是对“人身体活动的自由”如何理解,现实中却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只要被害人有行动的可能。有的人理解为,被害人要现实地打算活动身体。在特殊情况下,不同的理解会对行为作出不同的定性。例如,甲欲窃取乙家院子里的狗,于是深夜潜入乙家。由于害怕将乙吵醒,甲先将乙睡觉的房门上锁,将狗窃走后,再将门上的锁取下来,乙全程未醒。对于这种行为,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甲的行为不仅构成盗窃罪,还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因为熟睡中的乙随时可能会醒。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因为乙全程未醒,所以甲的行为没有现实的侵犯乙的身体活动自由。
什么行为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
事实上,法律对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例如直接拘束,捆绑被害人四肢;间接拘束,将被害人限定在一定的场所内——如封闭式的“学习班”。拘禁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被人洗澡时,偷偷拿走其衣物,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拘禁行为还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学生在图书馆学习到深夜才发现图书馆已经关门了,在其联系图书管理员后,如果管理员不将其放出来,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另外,在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行为人为索要债务(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将他人拘禁,也会被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在修正案(十一)特别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将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因此,非法拘禁罪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应该理解为合法债务。
什么样的非法拘禁行为公安机关会立案:
非法拘禁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例如时间过短或是瞬时性的拘禁行为。根据立案标准,有以下行为,应当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我们应该区分第二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例如,用绳索捆绑他人,结果捆得太紧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后者是在非法拘禁时或拘禁后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该条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条款。因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并非一定有杀人的故意。该条排除了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但同时应该注意,该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出于过失。否则,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要从重处罚。例如,以前发生过的,女子上访后被抓回来强制医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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