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我去年六月份发过一次。那么,为什么今天还要再发一次呢?
因为我最近发现,还是有当事人亲属因盲目相信关系,结果钱也花了,事情办得不理想,现在回头想聘请专业律师却已付不起律师费了。
案例:“捞人”诈骗千万 男子被判无期
丈夫被纪委带走调查,王女士想找人将他“捞出来”,结果被骗走1460万元,后要回6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男子任某某一审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后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49岁的任某某大学文化,北京某国际记者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27日,王女士的丈夫张某被某省纪委以协助调查为名带走。为打听消息,2012年3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任某某,介绍人称此人与某省领导很熟。
同年3月14日,任某某打电话说可以疏通关系让纪委放人,但需要900万元。王女士当晚便筹了100万元,之后又给了他445万元。几天后,任某某约见王女士,称已去过纪委,张某的事情不大,只要钱到位马上放人,催促她赶快把钱凑齐,并让她把400万元存入“某省纪委书记的妹妹”的账户。
任某某此后陆续要钱,她总共给了1460万元。然而承诺的“放人”时间却一推再推。到了2012年5月17日,张某仍没有放出来,任某某又称此事已到了中纪委,他正在帮忙运作。王女士这时才起疑心,要求对方退钱。2012年7月和8月,任某某退了650万元后不再认账。2012年10月25日,王女士报警,任某某被抓获归案。(新华网)
我从事律师职业十七年来,发现“司法掮客”主动联系刑事案件当事人亲属、承诺“捞人”的现象很多,被诈骗的也大有人在。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当事人亲属被“司法掮客”诈骗的现象呢?
一、“不信法律,迷信关系”的思维误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思想基础。
国人遇事找关系而不是按规则的传统根深蒂固,相信只要找对人,没有办不成的事。在权利寻租、腐败盛行、管理不规范的年代,“没有关系该办的事不办,找对关系不该办的事乱办”的现象确实曾经普遍存在过。
但在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笼子”、错案终身追责、管理规范化、司法机关教育整顿的现在和未来,办案人员在法律范围内的顺水人情虽然仍会存在,但冒着坐牢的风险、突破法律底线的“人情案、关系案”,以及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黑案”,将会非常少见。
二、在十八大以前,办案程序不规范曾给了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操作案件的空间,同时也给了“司法掮客”与办案人员勾结、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但在案件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启用之后,“人情案、关系案”已经很少见了。
在案件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启用以前,办案单位可以采取内部立案(即立案后不上报)的方式,在利益驱动之下(某些地方的办案单位有经济收入的任务指标),以“合法绑票”的手段(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迫使当事人交钱(以罚没非法所得的名义)再放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件拖个一年半载后,再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方式结案(其中大多数案件可能根本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最低证据标准),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掮客”往往与办案人员勾结,采取“了难”的形式骗取当事人亲属的钱财。而且仅从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确实是出来了,故更具有迷惑性,其骗局更难被揭穿。
在公安、检察等办案单位启用案件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要开出《刑事拘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要先在网上立案,且立案时必须扫描上传主要证据材料。一旦立案,则只能按照既定的办案程序走下去,没有了违法违规操作案件的可能,也斩断了“司法掮客”与办案人员勾结、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黑手。
故从那时起“司法掮客”要“捞人”就只能碰运气了。若恰好碰到某个案子本来就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或者因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当事人也能够出来。但这个结果确实与“司法掮客”无关。
三、当事人亲属对辩护律师的误解,给了“司法掮客”可乘之机。
一般而言,一个家庭里若有亲人被抓进看守所(刑事拘留),那么对这个家庭来说,就好像天都塌下来了。当事人亲属最正常、最普遍的心理反映就是希望尽快把人“捞”出来。
但是,对于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的辩护律师来说,一是因为当事人亲属往往不了解案件情况,二是就算会见了当事人,听取的也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故在侦查阶段这种没有完整了解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几成把握,往往不好说,更不可能给予当事人亲属明确的承诺(因为律师执业纪律明文禁止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承诺案件结果)。这完全是正常的、合理合法的。可是,当事人亲属往往固执地误认为律师说话不靠谱,怀疑律师的办案能力。
然而“司法掮客”却没有任何约束,他们为了迎合当事人亲属“捞人”的迫切心情,可以大拍胸脯、信誓旦旦地保证把人“捞”出来,这种承诺足以打动有一定经济基础又不懂刑事办案程序的当事人亲属。某些有钱人甚至心里想,花点钱试一下,人出来了更好,没有出来也算尽心了。所以,当事人亲属出于种种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而常常被“司法掮客”所欺骗。
综上,当事人亲属要想不被“司法掮客”诈骗,一定要有规则意识,不要轻信关系“捞人”的鬼话,不要有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应当委托专业对口的刑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向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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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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