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对方私下协商还款,交通事故对方私下协商还款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4 02:33:08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有改动。

上诉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处理?

【小编有话】

实践中,我个人不建议在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因有几点:

1.和解协议很大可能是被告拖延时间的手段。

第一,上诉之前,一方当事人有大把的时间和机会与另一方私下协商。

从某个角度上说,没有一个当事人愿意将争端闹到法院,都希望友好协商、和气解决,这样不仅省去时间和精力,也尽可能少耗钱财。一般情况下,都是双方协商不下去了,原告不得已而起诉维权。以我常提到的借款为例,可能当事人作为出借人已经给借款人打电话催了一次又一次,上门找了一回又一回,而且催款律师函也发了,但就是不见对方回应,哪怕是一个“再等两天”“宽限几日”的简单回复。甚至,有的借款人明明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还款……这个时候,出借人除了起诉,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退一步说,即使私下协商不成,原告起诉了,那么作为被告更应该有动力找原告协商。因为既然原告已经起诉,那么可见其维权的信心与决心,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被告影响声誉等角度说,被告也应该积极、主动找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再退一步说,在一审庭审中,双方都还有机会达成和解。因为,法院在庭审之前一般都还有调解程序,俗称“庭前调解”。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停下,只要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一般都能调解。

再不济,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双方有一个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履行判决结果或者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也能够圆满解决问题。

因此,从时间、机会的角度上说,在上诉之前,都可以和解,为什么要等到递交上诉状之后再和解?

第二,以撤销上诉状为条件的和解,一定要谨慎。

与此类似的是,以撤销起诉为前提的和解,也要慎重。既然双方有和解的诚意,那么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赔偿(支付)之后,双方一起亲自到法院撤诉。这样,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

如果双方当中任何一方害怕对方耍诈,那就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赔付、撤诉。

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前面提到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还有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也就是说,这成为了一个新的诉讼。

本来这个纠纷已经走完一审,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基本上也是最后结果(再审改判的机会很小),很快就能解决纠纷。结果又涉及到一个新的诉讼,当事人还得重新起诉,甚至再上诉。兜了一个圈子,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如果是撤销起诉状,那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本来已经走到维权程序的半路上,却又戛然而止需要重新出发。

2.和解协议可以,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不排除之前的和解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友好协商失败。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双方当事人心中也有一个底线了,也许这个时候是最好的和解时机。但是,即使要和解,上诉方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比如,问题中提到的私下和解,导致后期依然出现麻烦。

怎么办呢?

如前所称,双方要和解可以,要么找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监督之下达成和解,一手“赔付”,一手“撤诉”,要么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出一份调解书,将和解的内容全部写在调解书上。这样操作,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调解书的内容、语句措辞有讲究,一般不会出现“漏洞”。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出具的调解书,工作人员都会把控调解书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明显的漏洞或者不能落地的条款,这样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内容。二是调解书具体法律效力。即使当时不赔付,事后也不致于落到一个“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的境地。因为调解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予执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出具调解书,不仅省去了上诉的过程,也不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还达到了和解之目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