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本协议各参加方(以下简称“参加方”):
认识到需要就政府采购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框架,以期实现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改善国际贸易行为框架;
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措施的制定、采纳或应用,不应用于对本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的保护,或者对外国供应商、货物或服务造成歧视;
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对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对参加方经济运行和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功能都是必不可少的;
认识到本协议下的程序性承诺,应当在适应每一参加方特殊情况方面有充分的灵活性;
认识到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
认识到政府采购透明性措施的重要性,以透明和公正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重要性,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可适用的国际文件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重要性;
认识到对本协议涵盖的采购,使用和鼓励使用电子手段的重要性;
期待尚不是本协议参加方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接受并加入本协议;
为实现上述目标将进行进一步谈判;
特此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a)商业性货物和服务,是指一种在商业性市场上已普遍出售或待售的货物和服务,通常由非政府购买者为非政府目的买入;
(b)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21条第1款成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
(c)建筑服务,是指一种根据《联合国暂行中央产品分类》(CPC)第51类,以任何土木或者建筑工程手段实现其目的的服务;
(d)国家,包括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任何独立关税区。对于作为本协议参加方的独立关税区,在本协议中用“国家的”一词表述的,该表述应当被理解为与该关税区有关,除非另有规定;
(e)日,是指日历日;
(f)电子反拍,是指一种通过电子手段展示投标供应商的最新报价或可量化非价格评标因素折算的价值或两者兼有,从而产生投标排序或重新排序的迭代过程;
(g)以书面形式或者书面的,是指以任何可阅读、复制和传播的文字措辞或数字记数的表达方式。包括以电子方式传输和存储的信息;
(h)限制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与其选择的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接触的采购方式;
(i)措施,是指与采购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行政指南或者做法,或采购实体的任何行为;
(j)常用清单,是指一种供应商清单。清单中的供应商已经被采购实体确认符合列入清单的条件,采购实体有意多次使用该清单;
(k)意向采购公告,是指由采购实体公布的公告,用以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或投标文件,或者两者兼有;
(l)补偿,是指任何鼓励当地发展或者改善参加方收支平衡的条件或行为,例如使用本国成份、技术许可、投资、反向贸易和其他类似行为或要求;
(m)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投标的采购方式;
(n)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
(o)采购实体,是指每一参加方附录1中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的实体;
(p)合格供应商,是指采购实体确认其已经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
(q)选择性招标,是指只有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被采购实体邀请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r)服务,包括建筑服务,除非另有规定;
(s)标准,是指由公安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以通用或重复使用为目的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货物、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者特征。该文件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适用于产品、服务、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有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者标签要求;
(t)供应商,是指提供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或者组织;
(u)技术规格,是指以下招标要求:
(i)规定将被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包括质量、性能、安全性和体积,或者它们的生产或者供应的过程和方式;
(ii)说明将被应用到货物或者服务上的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者标签要求。
第2条 适用范围
协议的适用
1. 本协议适用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无论被涵盖采购是否完全或者部分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
2. 就本协议而言,被涵盖的采购是指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的以下采购:
(a)货物、服务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
(i)每一个参加方在附录1中所列明的;
(ii)不以商业销售或转售为目的,或用于供商业销售或转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为目的而进行的采购;
(b)以任何合同手段进行的,包括购买、租赁和无论是否享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购;
(c)依据第6至8款估算价值,在按照第7条发布公告时达到或者超过附录1中列明的相关门槛价的;
(d)由采购实体进行的;
(e)未被第3款或在一参加方附录1适用范围中被排除的。
3. 除了另行规定于一参加方附录1中的例外,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事项:
(a)土地、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或者附着权的购买或者租赁;
(b)非契约协议或者一参加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激励;
(c)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对受规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的采购或者获得,包括贷款、政府债劵、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
(d)公共雇佣合同;
(e)从事的下列采购:
(i)为了提供国际援助的特定目的,包括发展援助;
(ii)根据国际协议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该国际协议涉及部队的驻扎,或者涉及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iii)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或者使用国际援助、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进行的,使用该资金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4. 每一参加方应当在其附录1的附件中列明以下信息:
(a)在附件1中,其采购为本协议涵盖的中央政府实体;
(b)在附件2中,其采购为本协议涵盖的次中央政府实体;
(c)在附件3中,其采购范围为本协议涵盖的全部其他实体;
(d)在附件4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货物;
(e)在附件5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服务;
(f)在附件6中,列明本协议涵盖的建筑服务;
(g)在附件7中,没有列明任何通用注释。
5. 已为本协议涵盖的采购实体,要求没有列入附录1的实体(含法人和自然人)按照特别程序进行采购的,应当将细节上做出必要修正后的第4条适用于该要求。
估价
6. 出于确定采购是否属于被涵盖的目的对采购价值进行估算时,采购实体应当做到:
(a)既不得将一项采购分割为若干项采购,也不得选取或使用特殊方法估算价值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其排除在本协议适用范围之外;
(b)无论授予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应商,被估算的采购最高总价值应当覆盖全部采购过程,并将任何形式的报酬计入在内,其中包括:
(i)奖金、费用、佣金和利息;
(ii)对于为实现期权条款的采购,期权购买纳入估算的采购最高总价值之中。
7. 当一单项采购因特殊要求而授予一个以上合同时,或者分为若干部分授予合同(这里是指续签合同),估算最高总价值应当基于以下各项:
(a)在过去12个月中或者在采购实体的前一个财政年度,授予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续签合同采购的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后来12个月将被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的预期变化进行调整;
(b)在首次合同授予后12个月内或采购实体的财政年度内,授予的相同类型的货物或服务的续签合同的估算价值。
8. 对于以租赁或者租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总价没有确定的采购方式,估价的根据应当是:
(a)对于确定期限的合同:
(i)为期12个月或者更短的合同,这一期间的最大总估价;
(ii)为期超过12个月的合同,包括任何剩余股价的最大总估价;
(b)对于无确定期限的合同,估算的每个月摊付额乘以48;
(c)对于没有确定合同是否为一个确定期限的合同,适用上述(b)款。
第3条 本协议的例外
1.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参加方,在涉及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采购,或者涉及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在其认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情形下,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披露任何信息。
2.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一参加方采取或者实施以下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的使用方式,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参加方之间构成随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性限制:
(a)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
(d)涉及残疾人、慈善机构或者监狱囚工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措施。
第4条 一般原则
非歧视
1. 对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每一个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对于来自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提供任何参加方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任何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以下条件的待遇:
(a)本国货物、服务及其供应商;以及
(b)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服务及其供应商。
2. 对于有关被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
(a)因对外国的附属程度和外国所有权程度,而给予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低于给予另一当地设立的供应商的待遇;
(b)因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为某项采购提供的是任何其他参加方的货物或服务,而对该当地设立的供应商进行歧视。
电子手段的使用
3. 以电子手段进行被涵盖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
(a)确保在采购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包括那些与身份验证和信息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是可以普遍获得的并且与其他可普遍获得的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相兼容;
(b)确保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的维护机制,包括确定接收时间和防止不当访问。
采购的进行
4. 采购实体应当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被涵盖的采购,该方式:
(a)应当与本协议一致,使用诸如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限制性招标那样的方式;
(b)避免利益冲突;
(c)防止腐败行为。
原产地规则
5. 就涵盖采购而言,各参加方对从另一参加方进口或供应的货物或者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得有别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从同一参加方进口或者供应相同货物或服务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补偿
6. 对于被涵盖的采购,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寻求、考虑、强加或者强制实施补偿。
非专门针对采购的措施
7. 第1、2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关税和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关税和相关费用的征管办法;其他进口法规或手续以及涵盖采购范围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5条 发展中国家
1. 在加入本协议的谈判和对本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各参加方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统称为“发展中国家”,除非另有特别所指)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及其实际状况给予特别考虑,并且承认这些方面因不同国家而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根据本条规定并应请求,各参加方应当对以下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a)最不发达国家;
(b)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果这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符合其发展需要。
2.一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本协议,每一参加方应当立即向该国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提供该参加方附录1项下提供给本协议的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最惠国适用范围,并遵守该参加方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保持本协议下机会的适当平衡而通过谈判达成的任何条款。
3.基于其发展需要并得到各参加方的同意,一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内按照附录1附件所列减让表,以不会在参加方之间造成歧视的方式,采取或者保留以下过渡措施的一项或者多项:
(a)价格优惠计划,条件是该计划:
(i)规定优惠只是给予投标中所包含的来源于正在实施优惠的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部分,或者所包含的来源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部分,而该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优惠并有义务根据优惠协议提供国民待遇,倘若其他发展中国家是本协议参加方,享受这一待遇还应遵守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ii)是透明的,优惠及其在采购中的应用已经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做了明确描述;
(b)补偿,如果实行补偿的要求或者考虑已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做了明确描述;
(c)分阶段增加具体的实体或者部门;
(d)较其永久性门槛价更高的门槛价。
4. 在加入本协议的谈判中,各参加方可以同意申请加入的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义务过程中,推迟适用除第4条第1款第b项以外的本协议任何具体义务。实施期应当是:
(a)对最不发达国家,为其加入本协议后的5年;
(b)对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只是为执行具体义务所必需的期间,且不得超过3年。
5. 一发展中国家得到允许在一个期间内实施上述第4款提到的义务,应当在附录1的附件7中就以下事项列出清单:实施期、实施期内的具体义务、同意在实施期内遵守的任何临时义务。
6. 本协议对一发展中国家生效后,应发展中国家请求委员会可以:
(a)延长第3款允许的措施的过渡期,或者第4款允许的实施期;
(b)批准第3款允许的新过渡措施申请,如果出现了加入过程中没有预见的特殊情况。
7. 因第3款或第6款规定的过渡措施或因第4款规定的实施期,或者根据第6款对它们的延长而获益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过渡期或者实施期内采取确保在上述期间结束时本协议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步骤。该发展中国家应当将该步骤立即通知委员会。
8. 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涉及该国家加入或者实施本协议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要求,各参加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考虑。
9. 委员会可以为本条的实施制定程序。该程序可以包括就根据第6款提出的请求进行投票决定的规定。
10.委员会应当每5年对本条的实施及其有效性进行审议。
第6条 关于采购制度的信息
1. 每一参加方应当:
(a)在官方指定的可广为传播并可为公众获得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上,及时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根据法律或法规制定并置于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供引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涉及被涵盖采购的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的修改;
(b)应任何参加方的请求做出解释。
2.每一参加方应当列明:
(a)在附录2中,用于公布上述第1款要求的关于参加方采购制度信息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
(b)在附录3中,用于公布第7条、第9条第7款、第16条第2款要求的公告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
(c)在附录4中,参加方公布下述内容的网址或者地址:
(i)根据第16条第5款的采购统计数据;
(ii)根据第16条第6款的已授予合同的公告。
3. 对于在附录2、附录3和附录4列明的参加方信息的修改,每一参加方应当及时通知委员会。
第7条 公告
意向采购公告
1. 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13条规定情形外,一采购实体应当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上公布意向采购公告。该媒体应当是广为传播的,该公告应当易于为公众获知,并至少保留到公告指明的期间结束。公告应当:
(a)对于附件1中的采购实体,至少在附录3规定的最短期间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经由一个单一的访问点免费获得;
(b)对于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如可通过电子手段获得,至少可以通过网站链接电子站点免费获得。
鼓励参加方,包括附件2和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使用免费的电子手段通过单一访问点公布其公告。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意向采购公告都应当包括:
(a)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取得有关采购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如果需要付费的话,还应当包括取得这些文件的成本费用和付款条件;
(b)对于采购的描述,包括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或者不能明确数量时的估算量;
(c)对于重复采购合同,如有可能,公布意向采购后续公告的预计时间;
(d)关于任何购买选择权的说明;
(e)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限,或合同的延续期间;
(f)将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它是否引入谈判和电子反拍;
(g)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的地址和截止日;
(h)提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截止日;
(i)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申请书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如果允许使用的语言不同于参加方及其采购实体官方语言;
(j)供应商参加条件的清单和简要介绍,包括供应商必须提交的相关具体文件或证书,除非此类要求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之中,且该招标文件在意向采购公告发布的同时可以为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获得;
(k)在采购实体意图根据第9条选择和邀请有限数量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形下,用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在可行时,包括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限制;
(l)关于该项采购适用本协议的提示。
摘要公告
3. 对每个意向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在公布意向采购公告时,都应当同时使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一份可容易获得的摘要公告。该摘要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a)采购标的;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或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纳入常用清单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
(c)可申请获得有关采购文件的地址。
计划采购公告
4. 鼓励采购实体以附录3中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尽早发布每一财政年度内有关未来采购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计划采购公告”)。计划采购公告应包括采购标的和意向采购公告的计划刊登时间。
5. 附件2或附件3中的采购实体,可以使用计划采购公告作为意向采购公告,条件是该计划公告尽量多包含本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并声明有兴趣供应商应当向采购实体表示其对该项采购兴趣。
第8条 参加条件
1. 采购实体应规定参与采购的必要条件,以保证供应商具备承揽相关采购所必须的法律和财务资格,以及商业和技术能力。
2. 在确定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条件时,采购实体:
(a)不得为了让某一供应商参加采购,设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曾经在某一特定参加方的采购中被授予一个或多个合同;
(b)如果以往经历是满足采购要求所必需的,可提出这一要求。
3. 在评估供应商是否满足参加条件时,采购实体:
(a)应当根据供应商在采购实体所在参加方领土内外业务活动,评估供应商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
(b)评估应当基于采购实体事先在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
4. 在有证据支持时,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排除供应商:
(a)破产;
(b)虚假陈述;
(c)在实施一个或者多个前合同规定的实质要求和义务时,有严重和持续的缺陷;
(d)最终裁决确定其有严重犯罪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渎职罪或负面影响供应商商业诚信的行为或不作为;
(f)没有缴纳税款。
第9条 供应商资格
注册系统和资格取得程序
1. 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可以设立一供应商注册系统,要求有兴趣供应商在此注册并提供有关信息。
2. 每一参加方应当确保:
(a)其采购实体致力于减少资格审查程序中的差异性;
(b)在其采购实体设立了注册系统情形下,这些实体致力于减少注册系统之间的差异性。
3. 一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应采取或者使用会造成对其他参加方供应商参与采购构成不必要障碍的目的或效果的注册系统或资格审查程序。
选择性招标
4. 在一采购实体意图使用选择性招标的情形下,该实体应当:
(a)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至少应当包括第7条第2款第(a)(b)(f)(g)(j)(k)(l)项规定的信息,并邀请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
(b)在投标期开始时,至少向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第7条第2款第(c)(d)(e)(h)(i)项规定的信息,并按照第11条第3款第(b)项规定进行通知。
5. 采购实体应当允许所有合格供应商参加一项特定采购的投标,除非采购实体在意向采购公告中说明了对允许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数量限制和选择有限数量供应商的标准。
6. 如果招标文件不能从上述第4款所指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开获得,那么采购实体应当确保按照上述第5款选择的合格供应商能够同时获得这些文件。
常用清单
7. 采购实体可以设立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只要邀请有兴趣供应商申请进入该清单的公告是:
(a)每年公布的;
(b)如果用电子手段公布的,则应使之可持续获得,发布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媒体之上。
8. 上述第7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
(a)对可能采用清单形式列出的货物或服务或者货物或服务的类别的描述;
(b)供应商列入清单的资格条件,以及采购实体判断供应商资格的方法;
(c)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联系实体和得到与清单有关的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d)清单的有效期和其更新或终止的方法,或当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关于终止清单的公告方法的提示;
(e)清单将用于本协议涵盖采购的提示。
9. 尽管有第7款的规定,但是如果一常用清单有效期为3年或3年以内的,采购实体对第7款所指的公告仅在清单有效期开始时发布一次即可,只要该公告:
(a)提到了有效期限,并提到不再作进一步公告;
(b)用电子手段公布,在其有效期内可以持续地获得。
10. 采购实体应当允许供应商在任何时候提出纳入常用清单的申请,并且在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将合格的供应商纳入清单。
11. 未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在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要求参加基于常用清单和相关文件的采购,采购实体应当对该请求进行审议。采购实体不应当以其没有足够时间审议为由,拒绝考虑该供应商参加采购,除非在例外情况下由于采购的复杂性,该实体不能在允许提交投标的期间内完成对请求的审议。
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
12. 列入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可以使用邀请供应商申请纳入常用清单的公告作为意向采购公告,但条件是:
(a)该公告是按照本条第7款公布,且包含本条第8款下的信息,并尽可能达到第7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量,同时含有该公告构成意向采购公告的声明,或者只有常用清单上的供应商才能得到常用清单涵盖的采购的进一步通知的声明;
(b)对于已经向实体表示对某一指定采购感兴趣的供应商,该实体应立即向该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以允许其评估在该项采购中的利益,在信息可获得的范围内,应包括第7条第2款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
13. 如果采购实体有充分的时间审议供应商是否满足参加条件,附件2和附件3下的实体可以允许已经按照第10款申请列入常用清单的供应商参加某项投标。
关于采购实体决定的信息
14. 对于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提交列入常用清单申请的供应商,采购实体应迅速根据要求或申请,及时向他们告知采购实体的决定。
15. 当采购实体驳回供应商的投标申请书或列入常用清单的申请,停止承认供应商的资格或将供应商清除出常用清单,该实体应当及时告知该供应商,并根据供应商的请求及时向其提供决定理由的书面解释。
第10条 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
1. 采购实体不得以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为目的或产生此种效果,拟制、采用或实施任何技术法规或规定任何合格评定程序。
2. 在规定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技术规格时,采购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应当:
(a)根据性能或功能要求列出技术规格要求,而不是根据设计或描述性的特征;
(b)如果有国际标准的话,技术规格应当基于该国际标准;否则应当基于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或者建筑规范。
3. 如果技术规格使用了设计或描述性特征,采购实体应当在适当情形下提示,在招标文件中使用包括“或相当于”那样的措辞,并将考虑能够达到采购要求的相当货物或服务的投标。
4. 采购实体规定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指向一个特定的商标或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具体产地、制造商或供应商,除非没有其他足够准确或者易懂的方式描述采购要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实体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使用“或相当于”之类的措辞。
5. 采购实体不得以产生排斥竞争效果的方式,寻求或接受来自可能在采购中有商业利益的人士提出的,将被用于拟制或采用一特定采购的技术规格的建议。
6. 为了达到更高确定性,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根据本条可以拟制、采用和实施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格。
招标文件
7. 采购实体应当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该文件包含使供应商准备和提交响应性投标所必需的全部信息。除了在意向采购公告中已经提供的以外,该文件还应包含对下述事项的完整描述:
(a)包含以下内容的采购:将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数量不明的提供估算量,以及应当达到的各种要求,包含技术规格,符合性评估证明,计划,草图或者说明材料;
(b)供应商参加的条件,包含要求供应商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清单;
(c)授予合同考虑的全部评标指标,以及除了价格为唯一指标的情形外,此类指标的相对重要性;
(d)采购实体使用电子手段进行采购的,关于任何身份验证和加密要求或以电子方式接收信息相关的其他要求;
(e)采购实体举行电子反拍的,关于反拍的规则,包括涉及评标标准的竞标因素认定;
(f)进行公开开标的,关于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在适当情形下,还要说明有权出席开标的人员;
(g)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提交投标手段的限制,例如用纸质或者电子手段;以及
(h)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日期。
8. 在确定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日期时,采购实体应当考虑诸如采购复杂性的因素、预期的合同分包的程度、以及生产、缩减储量和从供货点运输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实际时间。
9. 在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指标,除了其他因素外,可包括价格和其他成本因素、质量、技术优势、环保特点和交付条件。
10. 采购实体应当及时地:
(a)使招标文件可以获得,以确保兴趣供应商有充分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书;
(b)应请求将招标文件提供给任何有兴趣的供应商;
(c)回答任何兴趣供应商或参加供应商提出的有关相关信息的合理要求,条件是该信息不会给予该供应商超越其他供应商的优势。
修改
11. 在授予合同前,采购实体对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已经提交给参加供应商的标准或者技术要求进行修改,或者修正或重发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该采购实体应当将修改、修正或者重发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送达给:
(a)如能知悉,应发给在该信息被修正、修改或重发时正在参加的全部供应商;其他情况下,应当采用送达原来信息的相同方式;
(b)在适当情形下,给予该供应商充足的时间修改和重新提交修正后的投标。
第11条 时限
总则
1. 采购实体在符合其合理需要的情形下,应当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准备和提交参加申请和响应投标,并考虑如下因素:
(a)采购的性质和复杂性;
(b)预期的合同分包程度;
(c)在不使用电子方式的情况下,自国外和国内各地传递投标书所需的正常时间。
该期间,包括其延长期,应当对于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或者投标供应商都是一视同仁的。
截止期限
2. 使用选择性招标的采购实体应当确定,提交投标申请书的截止期限从意向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25天。如采购实体能合理证明因紧急事态致使这一时限不可行的,该期间可以减至不少于10天。
3. 除了本条第4、5、7、8款规定的例外,采购实体应当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自下列日期起不少于40天:
(a)公开招标的,是意向采购公告的公布之日;
(b)选择性招标的,是实体告知供应商他们将被邀请投标之日,无论是否使用常用清单。
4. 有下述情形的,采购实体可以将上述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至不少于10天:
(a)采购实体根据第7条第4款公布的计划采购公告不少于40天,且在公布意向采购公告前不超过12个月,而且计划采购公告包含:
(i)对采购的描述;
(ii)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申请书的大致终止日;
(iii)关于兴趣供应商应当向采购实体表示其兴趣的声明;
(iv)获得有关采购文件的地址;
(v)根据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意向采购公告尽可能多的信息;
(b)对于重复采购合同,采购实体在最初的意向采购公告中提示,后续公告将基于本款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c)采购实体适当地证明因紧急事态导致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不可行。
5. 采购实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将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少5天:
(a)以电子手段公布的意向采购公告;
(b)从意向采购公告公布之日起全部招标文件都可以通过电子手段获得;
(c)采购实体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接收投标。
6. 与第4款关联使用的第5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导致第3款所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少到自意向采购公告公布之日起少于10天。
7. 尽管有本条的其他规定,但是如果采购实体购买商业性货物或者服务,可以将第3款规定的等标期减少至不低于13天,条件是该实体以电子手段同时公布了意向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另外,如果该实体以电子手段接收商业性货物或服务的投标文件,可以将第3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减少至不低于10天。
8. 如果附件2或附件3所列的采购实体选择了全部或有限数量合格供应商,可以通过该实体与被选中供应商之间的协议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如未达成协议,该期限不得低于10天。
第12条 谈判
1. 在下列情形下,参加方可以允许其采购实体进行谈判:
(a)采购实体已经在第7条第2款要求的意向采购公告中已表明此种意图;
(b)从评标情况看,按照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标标准,没有一份投标明显最具有优势。
2. 采购实体应当:
(a)确保依照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对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淘汰;
(b)谈判结束后,对剩余的参加供应商提交新的或经修改的投标,规定一个共同的截止期限。
第13条 限制性招标
1. 如果不将本条款用于避免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或者作为歧视来自其他参加方供应商或者保护国内供应商的方式,那么只是在下述情形下,采购实体可以使用限制性招标,并且可以选择不适用第7条到第9条、第10条第7至11款、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5条:
(a)当:
(i)没有投标或没有申请参加的供应商;
(ii)没有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投标;
(iii)没有满足参加条件的供应商;
(iv)提交的投标是串通的,条件是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作实质性修改。
(b)由于以下原因之一,货物或服务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商提供,并且不存在货物或者服务的合理选择或替代:
(i)需求针对艺术作品;
(ii)保护专利、版权或其他专有权;
(iii)因为技术原因而缺乏竞争。
(c)没有包括在原采购之中的由原供应商补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更换此类补充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i)由于经济和技术原因,在满足与原采购中取得的现有设备、软件、服务或者安装的互通性或共用性要求方面不可行;
(ii)将导致采购实体严重的不便,或者造成采购实体成本的实质性成倍增加;
(d)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由于采购实体无法预见的事件引起的极端紧急状况,使用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不能及时获得货物或服务;
(e)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货物;
(f)采购实体采购原型产品或者首件产品或服务,而这个原型产品或首件产品或服务是根据其要求,在一特定的研究、实验、探索或原始开发合同执行中开发出的。首件产品或服务的原始开发,可包括通过适量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实地试验结果,并证明该产品或服务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可以进入大量生产或供应阶段,但不包括为提高商业活力或收回研究开发成本而进行的大量生产或供应;
(g)对于由于如财产清算、财务清算或破产产生的非常规资产处理等只在非常短时间内出现的极为有利的条件下的采购,但不是自正常供应商处的例行采购;
(h)将合同授予设计竞赛获胜者,条件是:
(i)组织竞赛的方式与本协议的原则相一致,特别是在有关意向采购公告的公布方面;以及
(ii)由一个独立的评审团对参加者进行评判,以期将设计合同授予比赛获胜者。
2. 对于根据上述第1款所授予的每一份合同,采购实体应当准备书面报告。每一个报告应当包括采购实体的名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和种类,并申明所适用的第1款中的情形和条件,以证明使用限制性招标是合理的。
第14条 电子反拍
采购实体意图使用电子反拍进行一纳入适用范围的采购,该实体应当在电子反拍开始前将以下内容提供给每一个参加者:
(a)基于招标文件中所列评估标准并将在拍卖过程中自动排序或重新排序所使用的自动评估方法,包括数学公式;
(b)在合同是被授予最具优势的竞标者的情况下,对竞标因素的最初评价结果;
(c)有关反拍活动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15条 投标文件的处理和合同授予
投标书的处理
1. 采购实体应当按照程序受标、开标和处理所有投标,该程序应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2. 由于采购实体方面工作不当造成延误,致使在规定的投标期截止后才接到投标的,采购实体不得对供应商进行惩罚。
3. 在开标至授予合同期间,如果采购实体向一供应商提供更正因非故意而造成的形式上错误的机会,则该采购实体应当给予所有参加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合同授予
4. 授予合同应当考虑的是,投标必须以书面形式,必须在开标时符合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必须是由满足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
5. 除非采购实体确定授予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采购实体应当将合同授予已被其确定完全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且仅根据公告和招标文件所列评价标准,供应商已提交:
(a)最有利标;
(b)在价格为唯一标准的情况下,最低价格。
6. 收到价格异常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投标,采购实体可以核实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条件和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
7. 采购实体不得以规避本协议义务的方式,使用期权条款、取消采购或者修改已经授予的合同。
第16条 采购信息的透明
提供给供应商的信息
1. 采购实体应当将实体的合同授予决定立刻告知参加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有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根据第17条第2和3款,采购实体应当向提出请求的落选供应商做出解释,说明实体没有选择其投标的理由和中标供应商投标的相对优势。
授予信息的公布
2. 本协议涵盖的每一合同授予后不迟于72天,采购实体应当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上发布公告。只是使用电子媒体的,该信息应当保留合理的期间以供人们获取。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a)对已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b)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c)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d)中标价或者授予合同时考虑的最高和最低报价;
(e)授予日期;
(f)使用的采购方式的类型,以及按照第13条使用了限制性招标的,描述能够证明使用限制性招标确属适当的情形。
文件、报告和可查踪电子资料的保存
3. 在合同授予后的至少3年内,每一采购实体应当保存:
(a)招标程序的文件和报告,以及有关被涵盖采购的合同授予,包括第13条要求的各种报告;
(b)确保通过电子手段进行涵盖采购的适当可追溯的数据。
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告
4. 每一个参加方应当就本协议涵盖的合同,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一年为一报告期,报告期结束后的两年内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是:
(a)对于附件1的实体;
(i)对全部该类实体而言,适用本协议的合同件数和总价值;
(ii)每一个该类实体授予的适用本协议的所有合同的件数和总价值,按照国际公认的统一分类制度关于货物或服务的分类进行分类统计;
(iii)每一个该类实体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授予的适用本协议的所有合同件数和总价值;
(b)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实体,该类实体授予的适用本协议的合同件数和总价值,按照附件进行分类统计;
(c)如果难以提供上述数据,则提供第a项和第b项所要求数据的估计数,以及对估计所用方法的解释。
5. 如果一参加方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其统计数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符合第4款要求的,该参加方可以将该网站地址通知委员会,以替代提交上述第4款规定的数据,并且按照第4款的要求对取得和使用这些数据给予必要的指导说明。
6. 如果参加方根据第2款要求有关授予合同的公告以电子方式公布,且公众可通过单一数据库并且允许对涵盖合同进行分析的形式获得此类公告,那么该参加方可以将该网站地址通知委员会,以替代第4款要求提交的数据,并附获得和使用该数据的必要指导说明。
第17条 信息披露
向参加方提供的信息
1. 根据其他参加方的要求,参加方应当及时提供对于判断采购是否公平、公正和遵照本协议进行所必要的信息,包括中标的投标文件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信息的发布将对未来投标竞争造成损害的,接收该信息的参加方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泄露该信息,除非经与提供信息的参加方协商并获得其同意。
信息的保密
2. 尽管本协议其他条款已经规定这里仍需提到的是,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向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将会损害供应商之间竞争的信息。
3. 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解释为要求参加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主管机关和审查机构,披露将导致下述后果的本协议规定的秘密信息:
(a)将妨害法律实施的;
(b)会损害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
(c)将损害特定人合法商业利益的,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
(d)将在其他方面违背公共利益的。
第18条 国内审查程序
1. 每一参加方应当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行政或司法程序,通过该程序供应商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
(a)对本协议的违反;
(b)根据参加方国内法律供应商无权直接对本协议的违反提出投诉的,参加方执行本协议的措施没有得到遵守,上述事项产生于供应商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利益的一涵盖采购之中。对所有质疑的程序规则应当是书面的并可以普遍获得。
2. 如果供应商就其拥有或者曾经拥有利益的适用本协议的采购中存在第1段涉及的违反或违规情况提出申诉,实施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属参加方应当鼓励采购实体和供应商通过协商寻求申诉的解决办法。采购实体应当对该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所采取的方式不得损害供应商对正在进行或者未来采购的参加,也不得损害其通过行政或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改正措施的权利。
3. 每一供应商应当得到充足的期间准备和提交投诉,该期间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起算于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的依据之时。
4. 每一参加方应当建立或者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接受并审查供应商在一涵盖采购中产生的质疑。
5. 如果是上述第4款所指主管机关以外的机构对投诉进行初次审理,则参加方应当确保供应商可以对初审决定向一个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起上诉,该主管机关独立于其采购是投诉对象的采购实体。
6. 每一参加方应确保审查机构如不是法院,则该审查机构的决定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的程序:
(a)采购实体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质疑做出回应,并向审查机构披露相关文件;
(b)审查机构对投诉做出决定前,审查程序的参与者(以下称“参与者”)应当有权得到听证;
(c)参与者应当有权委托代表出席或者请人陪同出席;
(d)参与者应当参与全部审查过程;
(e)参与者应当有权要求审查过程公开进行和邀请证人出席;
(f)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和以书面的方式作出有关供应商投诉的决定或建议,并应包括对每一项决定或建议的依据的解释。
7. 每一参加方应当引入或者保持具有以下内容的程序:
(a)快速的临时措施,以保持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该临时措施可以导致采购活动的中止。该程序可以规定,在决定是否适用该措施时,应当考虑避免对相关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包括公共利益。对不采取行动的原因,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
(b)如果审查机构确定存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对本协议的违反,纠正的行动或者对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赔偿可限于准备投标的成本或者有关投诉的成本,或者包括两者。
第19条 适用范围的修改和更正
修改提议的通知
1. 参加方应当将任何拟议的更正通知委员会,包括将一实体从一个附件转移到另一个附件,一实体的撤消,或者附录1中的其他修改(本文中统称为“修改”)。提出修改提议的参加方(以下称为“修改方”)应当在通知中包括:
(a)对从附录1中撤消实体的提议,行使其权利所依据的理由是政府对适用本协议采购实体的控制或影响已经有效地消除,以及该消除的证据;
(b)对其他事项的修改提议,关于变更对本协议所规定的相互议定的适用范围造成可能后果的信息。
对通知的异议
2. 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的修改提议可能影响一参加方本协议下权利的,该参加方可以将针对该修改提议的异议通知委员会。该异议应当在向各参加方散发通知之日起45天内做出,并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
磋商
3. 修改方和提出异议的参加方(以下称为“异议方”)应当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解决该异议。在协商中,修改方和异议方应当考虑修改提议中的以下事项:
(a)对于第1款第a项下的通知,表明按照第8款(b)项采用的明确标准,政府对被涵盖采购实体的控制或影响已经有效地消除;
(b)对于第1款第b项下的通知,按照第8款第(c)项采用的标准,在为修改提出的补偿调整水平方面,考虑了保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本协议所规定经相互议定的适用范围的可比水平。
修正后的修改
4. 修改方和异议方通过协商解决了异议,并且作为协商结果修改方修正了修改提议的,修改方应当按照第1款通知委员会,并且只有在履行了本条要求后该经过修正的修改才能取得效力。
修改的执行
5.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修改提议才能取得效力:
(a)从根据第1款向各个参加方散发通知之日起45天内,没有任何参加方向委员会提交对修改提议的书面异议;
(b)全部异议方已经通知委员会,他们撤回对修改提议的异议;
(c)根据第1款作出的修改提议通知散发之日起已经过去150天,并且修改方已经将其执行修改的意向告知委员会。
实质相等的适用范围的撤销
6. 按照上述第5款第c项修改取得效力后,异议方可以撤销大致相当的适用范围。尽管已有第4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根据本款进行的撤销,只有由于修改方的原因才能付诸实施。至少不迟于撤销生效前30天,异议方应当将该撤销书面通知委员会。本款下的撤销应当与委员会根据第8款(c)项采用的补偿调整水平有关的任何标准相一致。
便利解决异议的仲裁程序
7. 如果委员会按照第8款通过了便利解决异议的仲裁程序,修改方或任何异议方可以在散发修改提议通知的120天以内,提起仲裁程序:
(a)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任何一方都没有提起仲裁程序的话,
(i)尽管有第5款第c项的规定,从根据第1款散发修改提议的通知之日起已经过去130天,并且修改方已经将其执行修改的意向告知委员会,修改提议应当取得效力;
(ii)异议方不得依据第6款撤销适用范围。
(b)如果修改方或者异议方提起仲裁程序的话,
(i)尽管有第5款第c项的规定,在仲裁程序完成以前,修改提议不得生效;
(ii)意图行使补偿权或者按照第6款撤回大致相当适用范围的异议方,应当参加仲裁程序;
(iii)在按照第5款第c项使修改取得效力的努力中,修改方应当遵守仲裁程序的结果;以及
(iv)如果在按照第5款第c项使修改取得效力的努力中,修改方不遵守仲裁程序的结果,异议方可以按照第6款撤销大致相当的适用范围,但条件是任何此种撤销符合仲裁程序的结果。
委员会的职责
8. 委员会应当通过:
(a)根据第2款便利解决异议的仲裁程序;
(b)表明政府对实体的涵盖采购的控制或影响已经有效消除的指标性标准;
(c)如何确定为根据第1款第b项的修改而提出补偿调整水平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确定第6款下的大致相当适用范围的具体标准。
第20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 对于其他任一参加方做出的有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表现,每一参加方都应本着友善考虑和给予充分机会的立场进行磋商。
2. 如果任何参加方认为其根据本协议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者减损,或者认为由于下列原因阻碍本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
(a)其他一个或者数个参加方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b)另一个或多个参加方实施的无论是否违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措施,则该参加方为达成关于该事项的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可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争端解决谅解》)。
3. 《争端解决谅解》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但下列情况除外:即尽管有《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附录1列明的本协议以外其他协议下产生的争端,不得导致中止本协议下的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同时,本协议下产生的争端也不得导致中止《争端解决谅解》附录1列明的其他协议下减让或者其他义务。
第21条 机构
政府采购委员会
1. 应当建立一个由每一个参加方代表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选举他们自己的主席,并且应当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目的是向参加方提供机会,协商有关本协议的运行或者其目标的推进事宜,以及执行各参加方可能赋予的其他职责。
2. 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以执行委员会给予他们的任务。
3. 委员会应当每年:
(a)审议本协议的执行和运行;
(b)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下称为WTO协议)第4条第8款,向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报本协议执行和运行的进展。
观察员
4. 任何不是本协议参加方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向委员会提出书面通知后,都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任何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后也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并可以由委员会授予其观察员地位。
第22条 最后条款
接受和生效
1. 对于那些适用范围已经包含在本协议附录1的有关附件中,并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接受本协议或已在此日期签署但尚需批准、且随后已于1996年1月1日前批准的政府,本协议应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就本协议而言,“政府”一词包括欧盟的法定主管机构。
加入
2. 任何WTO成员可按照委员会决议中所确定的步骤,根据其与各参加方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议。加入时,将载明议定条件的加入文件交存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后即为加入。在加入文件交存30天后本协议对该加入方生效。
保留
3. 任何参加方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国内立法
4. 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及其采购实体所适用的规则、程序和做法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5. 每一参加方应将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任何变更以及此类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任何变更通知委员会。
未来谈判和工作计划
6. 每一参加方应争取避免采用或继续采用扭曲公开采购的歧视性措施。
7. 不迟于《政府采购协议修订案》生效之日(以2012年3月30日为准)起3年及此后定期,各参加方应进行进一步谈判,以期改进本协议,并尽最大可能在所有参加方之间实现本协议适用范围的扩大,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8. (a)委员会应通过采纳以下工作计划进一步开展工作,促进本协议的实施和第7款所提的谈判:
(i)中小企业问题;
(ii)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公布;
(iii)可持续性采购问题;
(iv)参加方附件所列的例外和限制;
(v)国际采购中的安全标准。
(b)委员会:
(i)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决议中包含一份附加项目的工作计划清单,该清单将定期接受审议和更新;
(ii)应当通过一项决议,对(a)项和(b)项(i)目下的特定工作计划作出安排。
9. 在根据《WTO协议》附件1A所列《原产地规则协议》进行的有关协调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及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结束后,各参加方在修正第4条第5款时应酌情考虑该工作计划和这些谈判的结果。
10. 不迟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5年年末,委员会应审查第20条第2(b)款的适用性。
修正
11. 各参加方可修正本协议。关于修正协议的决定应经参加方一致同意。一项修正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a)除非(b)项所列情形,当三分之二的参加方同意修正时,对这些同意修正的参加方生效,并在此后对同意修正的每一其他参加方生效;
(b)经委员会一致同意认为一项修正不改变参加方权利和义务时,三分之二参加方同意即对所有参加方生效。
退出
12. 任何参加方均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应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后生效。任何参加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可请求立即召开委员会会议。
13. 如本协议一参加方不再为WTO成员,则该参加方应自不再为WTO成员的同日起不再为本协议的参加方。
本协议在特定参加方之间的不适用
14. 任何参加方,如在自己或另一参加方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议,则本协议不在该两参加方之间适用。
附录
15. 本协议的附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秘书处
16. 本协议由WTO秘书处提供服务。
交存
17. 本协议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参加方提供一份经核证的本协议副本、根据第19条进行的每一项更正或修改的副本、根据第11款进行的每一项修正的副本,以及根据第2款所作每一加入和根据第12或13款所做每一退出的通知。
注册
18. 本协议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注册。
[1]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最初于1979年达成,经过多轮修改于1994年形成目前版本(即1994版)。1994版规定,参加方在协议生效后3年内,继续就协议文本和扩大出价开展新一轮谈判。根据该规定,参加方开展了历时近15年的谈判。2011年12月1日的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GPA新文本,各方也就新一轮出价达成一致。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一并颁布了GPA新文本(也称2012版)和各方新一轮出价。
本书收录了GPA2012版和1994版。其中,中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E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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