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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库尔勒香梨侵权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04:39:11

在2018年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个体系:以原国家工商局为主导的,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以原国家质检总局为主导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以农业农村部为主导的,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

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理标志注册人维权应该更有针对性,维权对象应该是未达到地理标志品质以及以其他产地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地产品的商家;而普通商户也应该明晰,只要生产的产品确实来自地理标志所在的区域而且品质也能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所能达到的品质要求,仅使用一个地理名称,而不使用被注册过的标识,不会涉及侵权。

对话铁丁丨库尔勒香梨事件背后 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如何界定

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受访者供图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是三回事

铁丁认为,虽然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库尔勒香梨,都是涉及地名的案件,但其实是三件不同性质的案件,逍遥镇胡辣汤涉及的是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都是地理标志商标,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是潼关肉夹馍的产品比较特殊,它不像库尔勒香梨一样直接从产地里面生产出来,具有现场制售的特点。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也就是说,不管是普通商标还是地理标志商标,都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这个正当使用的认定是不同的,普通商标的认定一般以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的认定正当使用,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则特别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即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一般指两个条件,原产地条件与特定品质条件。

也就是说,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实际上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来自特定产地,另一个是具有特定品质。也就是说,如果产品来自地理标志所述的特定产地,并且能满足特定品质,这就不构成侵权。铁丁举例,比如“潼关肉夹馍”,这五个字是地理标志,只要该商户符合原产地条件,也符合那个特定品质条件,且只是使用了潼关肉夹馍这五个字但是没有使用其图形,就不算侵权。

铁丁介绍,像“潼关肉夹馍”这样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必须得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集体组织,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并且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所以它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逍遥镇胡辣汤”是一个普通商标,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或者限制其他主体使用,但是没有权限据此收取“会费”,并且就像刚才说的,他无权禁止他人以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逍遥镇胡辣汤”作为小吃的名字、作为表达服务特色或者制作手法的词汇使用,是正当的。

此外,如果注册人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品质的,如果商家不符合“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产地、品质要求,而以“库尔勒香梨”注册过的徽标、字体等标识进行售卖,或者仅仅使用“库尔勒香梨”,这种做法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合情合理合法。

对话铁丁丨库尔勒香梨事件背后 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如何界定

库尔勒香梨商标信息。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铁丁表示,“库尔勒香梨协会或许不应该只聚焦在产业下游的销售终端,应该追溯到种植户、批发商等产业上游。如果外地的商户,不使用该协会注册过的标识,仅仅用库尔勒香梨,而且能证明产地,且库尔勒香梨协会无证据证明其品质未达到要求,那么,该商户是不侵权的。”

“库尔勒香梨”不仅是地理标志商标,也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但是其依然无权据此收费。

“库尔勒香梨”在2020年,入选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单。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1年6月4日,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共有3454个。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对话铁丁丨库尔勒香梨事件背后 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如何界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徽图。图片来源:中国绿色发展中心网站

值得注意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工业加工的非初级农产品,不能被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使得其与上文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生区别。

铁丁介绍,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为符合区域公用农产品品牌的特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对于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维权方面,案件较少,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不牵扯收费的问题,就是登记证书持有人不能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那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证书的持有人有哪些权利?铁丁介绍,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产品地理标志,并且能以这个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再以‘库尔勒香梨’为例,如果销售商的产品包装上没有农产品地理标志,但仅仅写了这几个字,如果产地是没问题的,销售商不构成侵权。即使是产地不来自库尔勒,如果协会要告销售商的话,举证就会比较困难,因为举证是根据产品包装的举证。”铁丁说,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是由县级以上的农业行政部门处罚,这里遵照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果农产品的品质是符合的,也很难说构成侵权。

标准应更进一步明晰

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部,但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商标法》。

涉及地理标志的概念较多,有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等,“因为保护体系比较复杂,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消费者也很难正确区分上述概念,另外,在原产地域的界定中,有一些产品会出现一些模糊区域,比方说,一个产品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那么其相应的原材料,比如米、面、油等,需不需要来自原产地?工艺怎样判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标准化。”铁丁说,这需要制度设计者,给予更加明确的标准,也需要制度设计者,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对于不同类型食品,应予以不同的判定标准。

“比如说,部分现场制售型产品,是否必须要求制售该产品的相应原料,比如米面油等,都来自原产地域,还是只需要人家的工艺和产品质量,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就行了。”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唐峥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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