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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以案说法——“试用期”不是随意开除的借口,单位解除赔2N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22:09:04

【案件起因】

2020年9月初,小吕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营销主管一职,月薪1万元。

公司与小吕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2020年10月底,在小吕试用期满前,公司突然通知她,让她第二天去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是她在试用期表现不合格。

【案件发展】

小吕接到公司的通知后,感觉莫名其妙,随之而来的是愤慨,因为在试用期间,公司既没有向她说明具体的合格标准,也从来没有对小吕的工作表现提出过任何有待改进的意见。

自己的敬业,并没有换来公司客观地评价,所以小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方坚称小吕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欠佳,尤其是与直属上级的沟通及其不畅。但是仲裁委认为,该岗位录用条件不明确,同时,公司缺少证据证明小吕存在能力不足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所以,仲裁委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

但是,仲裁委并没有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让小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最后,小吕获得公司支付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万元。

【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很多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管理过于随意,试用期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辞退,二是试用期被辞退,员工需谨慎考虑选择继续履行。

第一点:辞退试用期员工,如何做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四点才合法:

  1. 公司必须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2. 录用条件必须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告知或公示;
  3. 公司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员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事实;
  4. 以员工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必须是在员工试用期满前通知解除。

第二点:为什么继续履行变成了赔偿金?

试用期是公司和员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截止小吕被辞退时,她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尚不足2个月,任职时间相对较短,而她的上级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均是负面评价,庭审中,小吕更是指出公司所谓的能力不足是她的直属上级上演的“皇帝的新装”,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不应该有这种歪曲事实的人员存在,将来回到公司后,还要继续与这些人做斗争,并坚信真理和正义可以战胜一切。

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和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的互相信任、互相体谅是非常重要的。小吕的工作时长客观上决定了双方的信任基础比较薄弱,另外,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的态度,公司和小吕之间已无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公司违法解除,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这个案件中,仲裁委认为小吕和公司之间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虽然小吕要求继续履行,却得不到支持,而是让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以案说法——“试用期”不是随意开除的借口,单位解除赔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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