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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债和非公开发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21:19:0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16条红线不能碰!新规今起实施,看九大关键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16条红线不能碰!新规今起实施,看九大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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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日(5月11日)起,券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迎来大调整,负面清单发布!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自今年1月15日对各证券公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时隔4个月左右,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目的是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16条红线不能碰!新规今起实施,看九大关键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规九大关键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九个关键点:

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6亿元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满3年的担保公司、成立时间不满2年且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未达到最高等级的小贷公司,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这些发行人被列入负面清单,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二、从严监管落到实处,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三、发行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禁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四、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设定为6个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禁止非公开发行债券时限是12个月。

五、强化报表监管,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列入负面清单。

六、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了“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即原条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七、引导债券募集资金进入实体企业,防止脱实向虚,限制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增加了“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八、发行人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禁止发售私募债。

八、加强债券市场诚信建设,在负面清单中增加相应内容,限制失信单位发行公司债券。增加了“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九、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在发布负面清单时在正文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华东地区一家大型上市券商债券承销部负责人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核心在于防风险、重质量。修订负面清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发行人准入门槛,属于债券市场的供给侧改革,有助于调整私募债的市场结构,市场将会持续良性发展。”

北方地区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则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修订负面清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从严监管,包括期限延长,增加交易所自律监管等;

二是体现按照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三是综合来看还是反映证监会降杠杆的意图。

上述投行人士分析称,交易所私募债负面清单修订,直接提高了项目门槛,投行将减少承接此类项目数,“(监管)就是说,我把门槛提高了,你们少来我这报(私募债)项目啊!”

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

“企业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了。尽管监管部门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适用主体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券商从事承销或者受托管理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负面清单的规制范围。但随之而来的,券商承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门槛骤然提高了。”北方一家中型券商副总裁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券商所承接的交易所私募债项目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一个明显的迹象是,进入2018年,交易所私募债项目受理数量正在减少,且审核速度趋于放缓。

募投资金不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新增一条负面清单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被禁止。

监管部门表示,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同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了“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即原条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那如何理解“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人士预测,这将直接增加对房地产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负面清单限定,也将限制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投行人士则提醒称,“房地产、钢铁、煤炭行业不是都不能做,符合交易所的规定就可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18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16条红线不能碰!新规今起实施,看九大关键点

Tips: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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