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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银保监会罚款工商银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8:44:09

9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街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陈诗卉)及相关责任人邱燕芳、黄原英、黄春凤、柯文瑜,因柜面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二条第(九)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0号)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街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邱燕芳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对黄原英、黄春凤、柯文瑜给予警告(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施能升)及相关责任人陈彬莲,因案防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4号)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0号)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陈彬莲给予警告(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法人/主要负责人:郑一鹏),因案防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0号)第四条、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处以30万元罚款(泉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工商银行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工商银行2022中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4872.7亿元,同比上升4.16%;归母净利润1715.06亿元,同比上升4.91%;扣非净利润1695.84亿元,同比上升4.27%;其中2022年第二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378.03亿元,同比上升1.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808.73亿元,同比上升4.0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802.07亿元,同比上升3.65%;负债率91.4%,投资收益216.62亿元。

工商银行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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