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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案例学习」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审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7:26:04

【案例文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杰诉王某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9)京01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首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故,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为了保证协议的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及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应当据此对各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杰表示在签订协议时王某赏对其进行了重大误导,向其隐瞒了真实伤情,签订协议时其不知道其锁骨骨折术后改变,而且其伤情一直在恶化,故认为该协议无效。

根据李某杰的陈述,本案显然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结合李某杰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李某杰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而对其损失进行重新评价,以获得其所期望的赔偿数额。

本院对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定撤销事由进行了详细评述。经审查,事故三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不存在重大误解、订立时显失公平,以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节,故该赔偿协议书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书的约定。现王某赏、苑某已按照赔偿协议书的约定向李某杰支付赔偿款2.5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涉案交通事故已经一次性终结赔偿,李某杰再行要求王某赏、人保财险公司、苑某及平安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游晓飞法官解读】


实践中,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审理程序如何确定,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二是如何审查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审理程序如何确定,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原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应转化为因赔偿协议所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当先行起诉合同纠纷以解决赔偿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而不能径行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侵权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仍应当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在审理时应当首先审查赔偿协议的效力,如果赔偿协议不存在依法可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形,则应按协议约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发现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形,可在本案中直接加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可在确认协议效力的基础上重新认定赔偿数额。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将此类纠纷置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下作为一个案件处理,既有利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便于从整体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如何审查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

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情况。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予以审查。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这份赔偿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

涉及赔偿协议效力的案件,最常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上,当事人往往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从而主张更多的赔偿。

本案中亦是如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对涉案赔偿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定撤销事由进行了详细评述,分别从涉案赔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李某杰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三个方面进行了逐一论证,综合考虑了三方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点,李某杰历次就诊记录中所反映的治疗情况、伤情变化及身体康复状况,李某杰的损失情况及对赔偿款的花费情况等实际情况,最终认定涉案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书的约定,最终驳回了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编写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国法律出版社,第70—74页。

「案例学习」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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