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振朝律师
我经常接到一些陌生人的法律咨询电话,也有约好上门来咨询的,因此对法律咨询颇有些感触。
不久前接到一个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咨询事例:一位女子不知哪里知道我的电话,问我是否“卓律师”,我说我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的金律师,她便立即提出了问题,说她现在怀孕,法定产假尚未开始,但劳动合同已到期,单位提出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如果解除,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要是在平时,接到这类咨询我一般转给所里擅长劳动法的同行,以免不恰当的回答给提问者造成误导。
但当时所里还处在春节放假,大部分同事还在假期,考虑到对方的特殊处境、对于律师的期待以及维护本所律师的形象,我先作出初步回答并答应进一步核实后再详细回复。
中断电话后,我立即认真查询了一下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即说像她这种情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十二个月)届满之日。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用人代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查清规定后,我立即按来电回复过去,该女子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了另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四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
我问道:您刚才不是说单位已与您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吗?她说这个问题是代她一同事问的。我仍查阅法条后极力作出了回答。
我之所以提出这个事例是因为很多同事表达过加强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后,我想表达熟悉法条——特别是与老百姓平常生活密切相关法条对于律师的重要性。
午饭时,一位平时发言比较活跃的律师对我说,律师对待法律咨询应当先谈收费,只有对方先交纳费用之后才能给予回答。当我问该同行在提出收费要求之后对方是怎样的反应,该同行说对方一般选择挂断电话。
我顿时陷入了沉默,但我不得不在内心里承认,她说的都很有道理:律师执业每一分钟都在消耗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用、机会成本、电话费、资料费、执业证年审费、保险费以及多年来为了律师执业所付出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代价;而免费咨询既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遭遇的问题也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利益。
此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在反省和思考,尽管律师收取咨询费在西方国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也有较多实例,但在其他众多城市,很少有律师能收到咨询费用。
特别是电话咨询的,当事人遇到问题,一般是或者在网上搜寻答案,或者给不认识的律师打电话,总有律师愿意作出解答。从某种程度上言,提供免费咨询确实有损整个律师行业的利益。,
但是,尽管律师与医生有很多相似,但律师与医生有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医生的联系方式(特别是手机号码)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医生都是在医院里坐等病人上门,先收取挂号费再给看病,不管看病的结果是否开药,挂号费都照收不误,而很多律师都是直接主动出击承接业务,律师的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都是很方便地能为当事人查询到,当事人根本不需要到所里挂号就能与律师直接对话。
在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必须收费没有成为强制性规定,律师之间存在激烈竞争,当事人没有支付咨询费意识的社会环境之下,律师要想收取咨询费的确不易。而这样的社会环境,靠一两名律师的坚守来改变实在太难。
诚然,同情受害者和弱者是人类的天性,但对于无赖和爱占便宜者的纵容也是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侵蚀。
有位年轻的郑律师曾经对我讲述了一起咨询事例。某当事人有天给郑律师打来电话,自称是在某博览会上认识郑律师的,有一法律问题想咨询郑律师,但是吞吞吐吐、欲言又止。
次日,该人再次给郑律师打来电话,称自己已到郑律师的单位楼下,约郑律师下来见一面,却声称害怕律师楼的气氛,怎么也不肯上楼。郑律师律师考虑到自己刚执业不久,正需要积累人脉和开拓案源,于是答应下楼接见。
于是就在楼下的一广场上,该人手拿一份合同站着咨询了早已准备好的十几个问题,一问就是几个小时,郑律师凭借自己在该领域的专业知识都一一给予了解答,该人最后满意而去,根本不提支付报酬,郑律师也没好意思提出收费要求。
回到楼上,郑律师怎么想也觉得不对劲,向一位前辈律师反映了该事,前辈律师立即指出了郑律师所犯的两个错误:一是不应下楼去提供法律咨询,不利于人身安全;二是不应当免费。为此,郑律师懊恼了好久。
尊重他人的劳动、享用他人职务劳动的对价是支付报酬,这些无论是在法律规则、行业管理还是社会道德上都成立的。
不少当事人也许没有想到,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律师索取免费法律咨询的同时,也在或多或少地损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但希望更多的律师同行们能意识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无论是出于同情、友善还是业务开拓的初衷,都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另一种社会道德。
诚如立法者在处理很多问题时要面临效率、平等、公平等价值冲突,并且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不得不牺牲另一部分价值追求那样,在现有社会环境下,律师在面对无偿法律咨询请求时,也需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道德取舍,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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