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如果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两必要要件,则不符合犯罪主体成立条件,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自然人犯罪,还需要犯罪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否则即不构成该罪名。对于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处罚与自然人犯罪处罚不同,因此对其认定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本文是对犯罪主体要件的相关介绍。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之一,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主体只有具备法定成立条件才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亦即如果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则不能构成特定主体的犯罪。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首先,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其次,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最后,犯罪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可以分为一般犯罪主体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单位犯罪主体也可以分为一般单位主体与具有特定性质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要件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有符合以上两个必要条件的行为人才属于犯罪主体,进而承担刑事责任,部分特殊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要件的理论基础是罪责刑相适应理论,即只有在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应对自身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未成熟,缺乏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主观上不具有可谴责性。对于精神病人,虽然已经达到一定的年龄,但由于具有心理问题,因此只有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需要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青少年的心智成熟情况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① 已满16周岁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负责。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生理与心理已经基本成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应当具有辨认自身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我控制不进行违法犯罪的能力。
②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刑法明文列举的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责,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心智已经相对成熟,具有一定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对于性质十分严重且主观恶性明显的犯罪应当足以认识并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刑法规定应当对上述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 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除了上述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三阶段划分,刑法还根据年龄对是否从宽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按照以上内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事责任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推定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但实践中客观存在着由于生理或精神缺陷导致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现象,刑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
1)精神病人
对于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主体有无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的种类和轻重程度,需要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而对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医疗机构鉴定结论,结合向行为人周围群众调查其平时行为和精神状况等相关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的人
针对实施行为时醉酒的情况,虽然行为人可能因为醉酒事实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丧失或减弱辨认或控制能力,但如果行为人醉酒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应当预见到喝酒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醉酒属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并且司法实践中还具有借酒生事或者借酒壮胆的情况,因此刑法上将醉酒的人视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因为醉酒而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生理上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他们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低于一般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特殊身份
除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外,部分犯罪还将某种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如贪污罪、受贿罪需要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等。对于部分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会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
1. 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罪等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而对于自然犯,如故意伤害、盗窃罪等,以及某些法定犯,则不能由单位构成。
对于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中的危害行为的,不能构成此种罪名,但可能符合其它单位犯罪罪名。如果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可以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
2. 单位犯罪的认定
①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合格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犯罪的,不构成单位犯罪,将以个人犯罪论处。
② 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如果单位中的个人以单位的名义,个人决定实施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 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如果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④ 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个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谋取个人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理。
3. 单位犯罪的处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不同。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不仅要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部分罪名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责任形式上,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则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但单位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较轻。对于单位内部人员处罚时,根据各人员参与单位犯罪的地位、作用、情节等,对主从犯进行认定,进而判处不同刑罚。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共同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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