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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刑事诉讼法物证与书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1:38:11


刑事证据之------ 书证与物证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信件、牌号、电报、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均属于书证。

刑事证据之------ 书证与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可变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于各种言词证据。

物证的特征:

刑事证据之------ 书证与物证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

书证与物证之间的联系:如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在理论上,这种情况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二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物品即使是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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