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
作为一位民国时期就蜚声法律行业的著名女律师,史良长期致力于妇女解放事业,为维护妇女权益不断奔走。被任命为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部长后,史良立即着手推动新婚姻法的颁行,为新中国的妇女送去一份厚礼。为真正让妇女权益保护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彻底改造旧的家庭关系,史良还通过开展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新婚姻法落到实处。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史良为此所作的努力和尝试,为之后广泛开展各类司法工作提供了诸多历史经验。
从女律师到女部长
1900年,史良出生于江苏常州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受父亲影响,史良自小就热衷学习新知识,且“从小就富于反抗精神”。她不仅敢于反抗母亲做主同意的包办婚姻,还在五四运动时成为常州学生运动领袖之一。
五四运动后,如何改造社会、挽救国家,成为青年们热衷探讨的问题,并直接影响了一代人的职业选择。1922年,从常州女子师范毕业后,史良选择去上海法政大学和法科大学学习法律,并立志成为一名“不出卖灵魂的律师”。
为何作出这样的选择?史良认为学习政治比较空洞,女子参政在当时的中国也比较遥远,而学习法律则比较具体,人们又离不开法律,所以在这方面是能有所作为的。而且,史良还深知在旧社会无权无势又无钱的人受欺压而求诉无门的痛苦,认为“自己将来也可凭借律师这门职业去援助他们,为贫苦无助的人们伸张正义,保障人权”。同时,在当时人们法治观念普遍较为淡薄的环境下,史良对法律的价值和本质等问题已有较为成熟的看法,“法律虽然被一般人轻视,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所有物,是特权阶级的护身符,但在目前,我们还需要它,我们现在还是在这需要法律的国家……法律并不是什么怪里怪气的东西,只是大众遵守的不违背人情的原则就是了”。崇高且务实的目标、对法律本身的独立思考为之后史良在法律行业取得巨大成就奠定了思想基础。
1927年,史良从法学院毕业后一度在江苏镇江从事妇女解放运动,之后又几经辗转,于1931年来到上海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在此后近20年里,史良一直致力于“通过复杂的条文结构,利用矛盾,寻找机会,去为受苦受难的人民申诉冤屈”,为此她不顾个人安危,利用律师身份营救了许多被捕的革命者和爱国人士,如左翼作家艾芜及贺龙亲属贺干臣、贺学庠等。
此外,在从事律师工作时,史良还积极组织妇女运动,为抗日救国贡献力量。1935年华北事变之后,史良把上海市的中华妇女同盟、妇女生活社、妇女文化协会等妇女文化团体及上海妇女界知名爱国人士陈波儿、邓裕志等团结起来,发起组建了上海妇女救国联合会,号召女性“要与男子一样负起重大责任,争取民族生存”。到1936年,上海妇女救国联合会已经发展到1000余人,并成为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的组成机构,史良当选为救国会执行委员。
1936年底,因号召全国人民抗日,史良与邹韬奋、李公朴等其他6位救国会民主人士被捕入狱。作为救国会七君子中唯一的女性,史良的进步行动成为当时许多女性的榜样,对鼓励女性走出家门并参与抗日产生了积极影响。出狱后的史良继续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社会影响力,营救进步人士。1945年,史良当选为中国民主同盟的中央委员,并逐渐成长为妇女运动的领袖和先驱。
新中国成立后,史良被任命为首任司法部部长。作为为数不多的女部长,史良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在新的岗位上继续为人民司法和妇女解放事业而努力。
参与婚姻法制定
新中国成立后,史良通过调研发现广大妇女的权益在很多地方依然没有得到保障,与新中国万象更新的变化极不适应。史良认为“如果广大妇女得不到解放,那整个民族也就谈不上解放”,因此决心通过立法改变这一情况。
在酝酿、讨论和起草新婚姻法的过程中,史良提出了不少重要意见,尤其对是否采纳离婚自由这一规定提出了中肯看法。由于在苏区时期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已经颁布过《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川陕省妇女斗争纲领》等婚姻法律文件,而这些法律文件颁布后虽然在实现妇女解放,提高她们参与革命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方面产生了推动作用,但是也引发较多男性反对和离婚率过高等问题。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这次婚姻法的立法讨论中,对于是否允许离婚、如何规范离婚,众人存在较大分歧。史良根据当时中国的国情、多年来承办婚姻问题诉讼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从事妇女解放运动的经验,提出“妇女应享有一方单独提请离婚的权利”。
这条规定表面上似乎给予妇女特权,其实不然,因为新中国虽然已经成立,但数千年来的封建思想残余却在许多人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家庭中以男子为中心的习惯势力依然无形存在,“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由我骑来任我打”等情况并不罕见。史良坚持这一意见,正是对苦难中的妇女同胞命运的深切理解。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切实解决了许多妇女离婚难的问题,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全身心投入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开展婚姻法普及宣传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史良深知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之深,因此采取了多种方式加强对该法的普及宣传。
首先,利用媒体普及法律内容。1950年4月,《光明日报》发表《史良部长谈婚姻法》一文。在文章中,史良指出新中国政府对婚姻问题高度重视,颁布新婚姻法就是要积极扶助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残余,为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基础。史良还对新婚姻法全文逐章进行了介绍和点评,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普法宣传。与此同时,在史良的呼吁下,《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也开展了较长时间法治宣传,为该法的普及营造了较好的舆论环境。
其次,利用文艺开展宣传。为了更好开展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史良与文化宣传等相关部门,一同推进新婚姻法的宣传普及。1953年,为配合当时新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编剧江修林撰写了戏剧《打箍记》,该剧通过讲述一位小桶匠与邻村姑娘自由恋爱,并凭借聪明机智冲破女方父母的阻挠,勇敢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追求婚姻自由的故事,对新婚姻法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及宣传。
再次,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新婚姻法颁布后,史良代表司法部联系全国青联、妇联、学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希望相关部门能主动面向不同群体,广泛开展法治学习教育。1950年5月14日,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邓颖超在全国妇联扩大干部会上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向妇联干部普及了新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等知识,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了一次专题法律学习教育。
做好婚姻法执法监督工作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后,史良指出“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法令,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要使婚姻真正自由,男女在法律上的权利、人格、地位平等,成为事实上的平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应有的惩处”。为此,她采取了多种措施保证新婚姻法落实到位。
首先,联合多部门贯彻落实新法。为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史良要求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部门合作,通过确保婚姻案件及时审判,婚姻纠纷中妇女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等方式,强化新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一方面,史良与救国会的老战友、新中国成立后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商议,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出联合通知,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自己作为当地为贯彻婚姻法、支持妇女反对封建束缚和虐害正义斗争的骨干力量”,并要求各级法院应及时而正确地处理婚姻案件,通过巡回审判、定期访问已处理之婚姻案件当事人等办法主动为群众处理婚姻问题。另一方面,史良联系全国妇联,向邓颖超表示,“现在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妇要求再嫁,仍然受到干涉和迫害,要使法律上的条文变成现实还要不断努力。妇联是妇女们的娘家,妇联干部要为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支持她们同封建势力作斗争”。邓颖超一直积极投身妇女解放事业,并参与过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因此,非常支持史良的做法。
其次,提升各级司法干部的法治观念。为了继续贯彻落实新婚姻法,1951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刊登史良撰写的《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一文。文章指出,新婚姻法在很多地方存在落实不力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级司法干部未认真学习新婚姻法,对新政策的精神领悟不够,尤其是对童养媳、离异后男方是否能干预女方再婚等问题缺乏精准把握,因此史良要求各级司法机构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新婚姻法,深刻领悟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在政治上的意义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新婚姻法中的骨干作用。同时,史良还在文中要求各级司法干部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贯彻新婚姻法。
再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为督促各级司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婚姻法,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1951年10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公安部、新华社等16个政府部门和新闻机构组成“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史良担任总组长。检查结束后,史良发表《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指出各地对新婚姻法的执行很不平衡,其中贯彻较好的地区,在全国来说是少数,大部分是贯彻得中等的地区。为此,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等文件,之后又组织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等活动,确保各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切落实好新婚姻法。
最后,完善司法解释文件。为解决新婚姻法执行时存在的问题,从1950年到1959年,司法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释法文件。如1951年6月22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聘金”或“婚礼”的处理原则的批复》,文件中指出“在(新)婚姻法施行前给付的聘金或婚礼,应否允许给付之一方请求返还?法院应依具体情况定之,一般地说,以不许请求返还为宜”,但由于聘金、婚礼等问题涉及各地风俗,该文件也表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并希望各地司法机关灵活把握新婚姻法的精神。这些释法文件既解决了新婚姻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也对新中国婚姻法制体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启示
史良积极参与颁行的新婚姻法是新中国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框架的初步确立奠定了基础,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其中积累的许多历史经验至今仍有参考价值。
一是根据社会需要及时立法。史良积极推进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婚姻法的制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引导法律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实际相适应,让法律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当今社会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史良根据现实需要及时开展立法工作,不仅对于完善法律系统和司法行政工作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二是加强普法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并不强,因此,为了推动新婚姻法的施行,史良采用了多种手段在干部群众中宣传新法的内容和精神。当前,我国许多法律文件在制定后,由于缺乏充分的普法宣传,造成广大群众对新法不了解、不理解、不会用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社会效益的发挥,因此从史良加强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普法宣传工作中可知,广泛利用各类媒介,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题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施行过程中,为防止该法成为一纸空文,史良还采用多种举措确保新法执行到位。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执法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类疑难问题和阻力,借鉴史良多措并举强化执法的经验,当前的司法工作者可以将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养、完善释法文件等作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司法行政执行效率等工作的重要尝试。
(徐佳佳,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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