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象山县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23:17:08

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防止诉讼权利滥用,保障司法秩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滥诉联合甄别机制的实施细则》

五家单位联合发文,向“滥诉”行为亮剑!

什么是滥诉?

滥诉行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或明知自身缺乏诉讼基本事实和理由而恶意提起诉讼的,或为同一目的或为同一争议以各种形式反复、多次、大量提起诉讼,明显具有缠诉特征的行为。


滥诉行为的认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反诉、申诉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滥诉行为:

(一)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

(二)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政府信息,或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明确答复,但申请人仍然重复或多次或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提出的申请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涉及事项众多、明显属于浪费行政资源的;

(三)明知或经释明知晓可通过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坚持要求其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该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因不服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反映,并要求履行查处等职责后,不服该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五)因不服信访机关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六)信访已经终结或被认定为无理访,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息诉罢访协议、领取司法救助金后,仍然针对同一事项重新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

(七)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反复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八)法院生效裁判已认定为重复起诉,或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或生效裁判已对实质争议作出认定,或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已经被驳回,而仍然以同一理由或类似理由重复起诉或申请再审的;

(九)其他明显不具备法定起诉(行政复议)条件,或明知自身缺乏诉讼(行政复议)基本事实和理由,经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释明后仍坚持起诉(申请复议)的。


经甄别被认定为滥诉的,

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尚在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行政机关可向当事人作口头告知,无需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作出实体答复。

(二)对于当事人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纳入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做好释明工作,不予接收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案;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可以责令滥诉当事人支付因滥诉行为发生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其仍具有依法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诚信诉讼倡议书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公民立身之本,是法治社会发展之基,是文明城市重要之标。为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的诉讼环境,促进司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们向县广大人民群众、各企事业单位倡议:

一、诚信为人,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经济活动中增强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坚决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和睦的良好风尚。

二、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合法合理表达诉讼请求,不捏造事实、不伪造证据、不缠诉滥诉、不拖延诉讼,共同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规避执行、不抗拒执行、不妨碍执行,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让我们共同携手,植信于心、践信于行,让诚信之风浸润半岛,用法治力量守护你我,为推进象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