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7年9月,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三立据借款10万元。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登记离婚。2020年4月,张某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当年5月,张某之父张某甲、张某之母沈某向张某生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书,同意将张某死亡后单位的补助、丧葬、子女抚养费等一切经费全部转给陈某,作为孙子张某乙的生活、学习补贴。后该单位向陈某账户支付一次性抚恤金8万元、2019年度绩效工资3.0675万元。另外,张某乙放弃继承遗产。现原告李三诉请张某甲、沈某、陈某、张某乙清偿借款。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抚恤金可视为遗产的范畴,继承人继承后,应当用抚恤金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没有义务和责任用抚恤金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抚恤金其实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也隐含对死者的被扶养人的补偿救济,还带有一定的精神慰藉的含义。且抚恤金发生在公民死亡后,不属于个人生前取得财产,应不属于遗产范畴。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形式以及举证责任。本案中,借贷关系虽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但被告陈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在事后追认、原告亦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案外人张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陈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张某乙放弃继承遗产,张某甲、沈某并未放弃对张某的遗产继承。故在张某乙放弃继承后,张某甲、沈某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各自的继承份额内向原告李三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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