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引发争议。大多数网友对这个《条例》持反对意,认为《条例》规定的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门槛过低,同时,《条例》存在非常多的漏洞,容易让人钻空子,会导致大量的外国人来中国与中国人抢资源。
对网友一边倒的反对意见,有媒体刊文说,这是“情绪化反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认为“现在的反对意见中,有一种很不好的观念,那就是种族歧视与粗陋的排外主义”,呼吁“一些过时的、狭隘的陈腐观念,该改变了。”
不可否认,在一边倒的反对声中,部分网友有被舆论带偏了节奏的可能,但绝不能说,反对这个“条例”的,都带有“情绪化”,都是“种族歧视与粗陋的排外主义”。反对的意见中,不乏理性的声音。即便反对意见有些“情绪化”,也体现了一种危机和忧患意识,这是难能可贵的,我们不应该将其“一棍子打死”。
目前,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工作、学习、生活的外国人超过100万,其中不乏非法滞留者。对这批人如何进行有效管理与治理,是有关部门需要积极思考主动应对的问题。给予其中一部分人永久居留权,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中国的现实需要。中国人走出国门,在为世界的繁荣与进步做贡献,中国也需要外国人为中国的发展出力。依法给予热爱中国且已经为中国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权,既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权益,也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
不过,开展好这项工作,建议要把好三道关——条件关、审批关和管理关。
就条件关而言,外国人获得居留证的条件应当更科学一点。
中国是世界上人力资源最丰富但各种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国家,我们并不缺少劳动力,所以无需通过制定《条例》来吸引更多的外国人到中国长期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例》针对的,应该是那些对中国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国人。一般的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应该更严格更苛刻。
基于此,一是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需更科学且可操作。目前《条例》规定的获得永久居留证的条件,一方面太笼统,比如“突出贡献”“效益显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国内知名企业”“国际知名高校”之类的表述比较多。到底何为“突出贡献”“效益显著”?何为国际国内知名?这些表述的弹性很大,操作空间也很大,不够严谨科学。另一方面,有些条件又太具体绝对。比如,《条例》说,“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投资一千万的依据是什么?且,“一千万人民币”的权重是不断变化的,十年前、十年后的“一千万”,同现在的“一千万”比,价值肯定不是同一回事。《条例》前文使用了很多相对条件,比如“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等,投资额度其实也可以采取相对标准,不要那么具体绝对。
二是要尽可能杜绝钻空子现象的存在。比如网友指出的变相的“双重国籍”问题。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但按照《条例》,一些获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人,可以通过《条例》再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这相当于是事实上的“双重国籍”。比如已经移民国外的原中国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然后可以通过在中国投资、与中国人结婚等方式,又获得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享受在中国购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国民待遇甚至是其他超国民待遇。
就审批关而言,居留证审批不妨引入社会力量。
根据《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审批权在移民管理局。既然《条例》引发这么大的关注,且《条例》规定的一些条件弹性和操作空间比较大,移民管理局不妨改变审批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进行评议。比如,可以向学术评审机制学习,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评议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在移民管理局进行审批之前,由评议专家先对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资格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再由移民管理局审批。当然,也可以规定,贡献特别大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权,可以免专家评议,由移民管理局直接审批。
就管理关而言,可以建立中国特色的外国人居留证动态管理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颁发永久居留证,既要遵循国际惯例也要考虑中国国情,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居留积分制。《条例》说,“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这很有必要。将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的表现积分化,比如遵守法律情况、征信情况、纳税情况、社会贡献情况等都纳入积分范畴,只有达到一定的积分,才有资格申请长期居留。
二是建立居留证分级动态管理机制。不宜都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可以根据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现实表现,结合居留积分,给予不同年限的居留权。比如一年、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到永久居留。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都有效期,外国人居留证也应该如此,且只有先获得短期的居留证才能申领长期的,只有在中国的合法居留到了一定的期限,才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合法居留期间,对居留证要定期进行审核,凡是有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记录,逃税现象等,都要扣居留积分。扣分达到一定程度,对居留证予以降级或注销。
三是对非法滞留者进行严惩。对居留中国的外国人,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不能给予外国人超国民待遇。对外国人的管理应该一视同仁。对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要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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