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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15:53:10

一根木条引发血案——货车司机赵强(化名)将垫货用的木条随手丢路边,致一辆经过的摩托车侧翻,驾驶员大出血死亡。日前,南通市海门法院认定赵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乱扔木条致摩托车侧翻驾驶员死亡,一货车司机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来自“海门检察”微信公号

去年4月9日,赵强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G228国道行驶到海门区临江闸桥地段停车卸货后,将车厢内的两根垫货木条(分别长1.23米、1.22米)丢在南半幅路面的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驾车离开。约15秒后,一辆二轮摩托车行经此地,前轮与机动车道内的木条侧棱剐蹭后摔倒,驾驶员因大失血死亡。赵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经鉴定,事发时摩托车的速度为46.5km/h-50.4km/h。

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赵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交通肇事范畴,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结合侦查实验中确定的驾驶同类型摩托车以相似速度行经事发路段,在发现木条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检方认为被告人赵强在人车流较大的国道上丢弃木条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程度。作为职业驾驶员,赵强应预见前述危险,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主观存在过失,应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遂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乱扔木条致摩托车侧翻驾驶员死亡,一货车司机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检察机关联合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实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在国道上丢弃木条,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强,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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