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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股公司,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如何把握住控制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04:03:05

前言

企业创立初期,除一人有限公司、个体户外,想必都无法绕过一个问题,即各股东之间如何确定相应的股权比例,而股权比例划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后续的发展与走向,尽量避免“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避免平均主义、外部投资人控股公司或一家独大等控股理念。本文就创始人控制权问题作一简述,可能分析不是很全面,还请批评指正。


正文

羊群在一起行走的时候,你会发现都有一只羊永远在前头,而且这只羊相对地是固定的,它起一个领头的作用。放牧时,只要控制好这只羊,羊群就不会走失,这只羊就叫领头羊。同样的,一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领头羊的带领,也就是创始人的带领,创始人既要学会掌权,又要学会放权,才会使得工作的开展相对顺利,才会使得公司的发展良性循环,而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如何去分配相应的股权,这将直接影响后续创始人对企业的把控及企业的发展。当然影响公司发展的因素很多,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一点,但笔者认为这一步就好比下棋的第一步,第一步走顺了,后续只会事半功倍。

抽样调查显示,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民营企业的寿命非常短,平均生存时间仅有3.7年,中小型企业的寿命更短,只有2.5年。企业短命的原因众多,其中股东之间的矛盾,对企业是最致命、最具破坏性的,除非一人股东制,多股东制的企业出现股东矛盾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很少有例外,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必然会导致股东出现矛盾。[1]结合现有的一些案例,创始人在初期分配股权时,笔者认为往往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平均分配股权

中国人自有的一种谦让精神,致使很多创始人首先想到的是大家都相互平等,自然要兼顾兄弟间、朋友间的感情,如何让大家都没有意见,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家拿到的东西都一样,两个人就每人一半,三个人就各三分之一,四个人就各四分之一……,的确这样分配很公平,在开始创业之初,谁也不得罪谁,但是这种所谓的“民主”与“公平”,演变到后续,势必会成为各方相互推诿、扯皮的缘由,并不能真正形成团队协作、良性发展。而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就很多,比如海底捞、雷士照明、真功夫、新东方。

以雷士照明为例,创始人吴长江在1998年(出资45万元)与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胡永宏(双方各出资27.5万元)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从股权架构看,吴长江占比45%系单一大股东,而相对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他又是小股东,据吴长江后续反思自己的创业历程:“当时就达成协议,他们两个55%,我45%,我说以后如果我吴长江一意孤行,你们两个可以制约我。”[2]企业创立初始,三位股东优势互补,胡永宏主管市场营销,吴长江负责工厂管理,杜刚负责调配资金及政府等资源,正是在这种“有控制权,但又被制约”的架构中,使得企业马上步入正轨,且越做越大。但是,随着企业做大,股东之间的分歧悄然变大,首先,对于钱怎么用三个股东看法不一,吴长江一直想把企业做大,赚了钱就要投入,而其他两位股东希望赚了钱要分红。2005年,吴长江主导雷士进行渠道变革,三位股东矛盾全面爆发,其他两位股东激烈反对吴长江的改革方案,最终三位股东不欢而散,引发了雷士照明的股权纷争。

二、完全绝对的控制权

所谓完全绝对的控制权,意味着一家独大,创始人一个人说了算,体现在股权分配上,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要么不找合伙人,哪怕找合伙人也只是分配一点点股权,好比创始人99%,其他股东1%,或创始人98%,其他股东2%,很明显这样的股权架构创始人完全可以一言堂,这和一人有限公司其实就无多大区别,甚至还是有“单枪匹马走天下”的意味。这类的股权架构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小股东不受重视,小股东虽有股权,但形同虚设,也达不到激励作用,如果是这家企业的小股东,相信在工作的积极性上会相对受影响,很难做到小股东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互捆绑,企业的发展完全靠创始人一个人的思路,这样可能就会导致企业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

三、外部投资人控股公司

很多创始人在一开始有自己的想法或技术,但是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此时他会想到和资方合作,由对方提供资金,套用个简单的例子:A想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但手头只有30万,缺口还有70万,此时找到B,其出资70万,双方共同创立了标的公司,但根据出资比例A享有30%的股权,B享有70%的股权,而所有的经营都是由A负责。企业发展起初,对A来说,虽然股权占比少,但是至少有这个机会去做自己的事业,对未来还是充满希望,所以A也愿意这样去做,不然A连第一步都无法迈出。但是企业如果做到后期,规模、利润等不断增加后,A可能就会有想法,B什么事情都不做,但每年坐等分红,自己辛辛苦苦却拿少部分的收益,心里往往会出现落差,这样一来,如果B不肯做相应让步,股东之间势必会出现矛盾,进而企业的发展也会遇到瓶颈。

当然外部投资人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一种:企业需要外部机构的财务投资,较为典型的比如天使投资(Angel)、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私募股权投资(PE)和上市股改股权(Pre-IPO)基金等,这些投资的目的都是希望增值变现,投资回报率是他们追求的唯一目的。但财务投资顾问专业擅长的是看投资项目,而不是参与具体的项目经营。[3]如果这类投资人控股公司,那么对于创始人而言就没有了话语权,且更像是进行了角色转变,相当于创始人设立的公司,自己已经没有了主导权,转变为一个打工者。所以,这样的方式对创始人而言,也不是一项好的选择。


如何保证创始的控制权,同时又可以发展壮大企业,就成为每个创始人应当关注的重心,笔者结合现有学者的一些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保证创始人的股权比例

虽然上文提到需要杜绝绝对的控制权,但是创始人还是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在此又不得不说股权的9条生命线:


序号

持股比例

控制程度

备注

1

67%

绝对控制线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有一票通过权。

2

51%

相对控制线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3

34%

安全控制线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份与之冲突,即形成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

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

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

10%

临时会议权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

5%

重大股权变更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8

3%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

1%

代位诉讼权

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所以,笔者认为创始人持有的股权并不能完全以“多”或“少”来衡量好坏,而是“足够”,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人员架构,不同的需求,都会使各企业的情况有所区别,让每位股东把经营企业当作是自己的事,当作为自己干活,而不是一种雇员心态,那么这类的股权架构应当说才是合理的。

结合实际,具体可以通过下述操作:

1、 如果企业创始人比较有能力,且资金充足,没有相对的短板,那么建议可以持股在80%以上,预留10%-20%分配给未来合伙人,期权池预留10%-20%。这样的比例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度比较高,哪怕后期做股权激励,也有预留的期权池,创始人的持股比例还能控制在绝对控制线以上;

2、 创始人有能力,但是资金有所欠缺,或者存在其他短板,那么建议可以把股权比例控制在70%-80%,最低最好不要低于67%,这样在初次分配时,创始人就可以在绝对控制线以上;

3、 如果股东人数较多,且能力相当,则建议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控制在51%以上,创始人股权比例这样就可以在相对控制线以上,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股权比例大于34%,则还可以控制公司,即还享有一票否决权。

(注:

二、其他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之和与创始人持有股权比例多少的关系

在设计股权架构时,根据股东人数,创始人也要考虑其中的比例关系,其中:

1、 创始人加股东只有2人时,创始的股权比例争取在67%以上,如果另一位股东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后续如果创始人想通过一些重大事项,另一位股东如果与他有矛盾,均可以一票否决,相当于创始人一般事情可以做主,重大事项则受限制;

2、 创始人加股东有3位时,则建议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大于另两位股东股权比例之和,最典型的就是前文所述“雷士照明”的案例,大股东吴长江持股45%,另两位股东杜刚、胡永宏合计持股55%,这样就导致后续杜刚、胡永宏两位股东联合对抗吴长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3、 创始人加股东有4位时,则创始人的股权比例大于另外三位股东股权比例之和,以此类推。

当然上述3点也并非绝对的,因为股权设计也要“因地制宜”,只是大部分这样的股权架构,对企业的后续发展比较有利,也是保证创始人控制权的重要方式。

三、明确创业团队的老大、老二、老三

之所以说要明确创业团队的老大、老二、老三,是因为合理的股权架构,建议有相应的梯次,创始人老大地位明确,但是对于老二、老三的位置也应当有所区分,切记不要存在两个老二,否则“雷士照明”就是很好的例子,当然关于老二、老三的位置界定,也需要通过全局考虑,综合各合伙人的能力、出资、贡献等,寻求各方达到一个利益共同点,以至于各合伙人达成共识。

建议可以采取创始人持股51%以上,甚至是67%以上,其他股东20%-30%,再预留10%-20%的期权池,如果存在多个股东,那么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也要有个梯次,如其他股东共计30%的股权比例,如果其他股东有2位,可以是20%、10%的分配,或22%、8%的分配;如果其他股东有3位,可以是18%、8%、4%,这样股权相对有个梯次,创始人肯定是老大,老二、老三之间又可以作区分。通过这样的形式,也能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

以新东方为例,1993年11月,俞敏洪放弃大学教师的工作下海经商,创建了新东方学校并逐步在全国34个城市建立了英语培训学校。后来拉来自己的同班同学徐小平、王强入伙。在创业领导能力和全局观上,俞敏洪比徐小平、王强两个人强,但是在英语水平和对西方文化的了解上,俞敏洪不如他们。三人结合,弥补了双方的不足,因此俞敏洪认为他们是最合适的合伙人选。团队刚成立的时候,大家的想法很简单,三个人齐心协力奋勇拼搏,赚了钱三人均分,此时的股权分配是34%,33%,33%。学校创办一年后,俞敏洪发现有人干得多,有人干得少,逐渐合伙人之间就产生了重大分歧,导致后续的分道扬镳。而在此案例中,实际上俞敏洪的老大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关于徐小平、王强谁是老二的问题就产生了分歧,大家谁也不服谁,这样导致矛盾在后续不断升级,所以其实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应该有这样的意识,一开始就定好各自的地位,否则后续会有不必要的麻烦。


持股51%or52%

关于股权比例持股51%以上这一点上,是持股51%还是52%?《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一书中提到:建议最好用52%而不是51%作为这一阶段的控制线,因为假设下一阶段要上市股改,需要稀释10%;公开上市,为流通股留出25%的稀释空间。经过两次稀释后,大股东还剩下52%*65%=33.8%的股份,而51%*65%=33.15%。上市后,33.8%和33.15%绝对有截然不同的作用,因为两者之间正好有一道33.4%的相对控制线,在公司生死攸关的时候可以有一票否决权。当然,这是假设上市股改稀释10%、公开发行稀释25%的整数情况,这也是一种理想状况或理论状况。[4]


总结

本文主要围绕创始人的控制权作阐述,且基本以创始人股权比例达51%以上作为基础论调,但实践中,并非低于51%的股权比例就无法达到控制权,还可以通过诸如“一致行动协议”、“章程中对表决权的特殊规定”、“A/B股”等形式达到控制权,故每家企业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属于自己的股权架构,合适的“外衣”才可以使得企业更加精神、饱满。

























[1] 来源:全联军,《股权一本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第3页

[2] 来源:刘星宇,《一定要远离这种股权结构-雷士照明》。网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77476064

[3] 来源:堪振华、高丽敏,《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第75页

[4] 来源:堪振华、高丽敏,《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第2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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